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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丨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中毒的风险提示

来源:花匠小妙招 时间:2025-05-05 08:32

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中毒的风险提示

秋冬季节来临,为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保障辖区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和生命安全,现发布如下风险提示:

一、 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其主要成分乌头碱对于人体毒性极强,0.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毒性是砒霜的百倍。目前民间的各类煮食方法没有科学依据,煮食草乌、附子等易导致呼吸衰竭、心律失常,甚至死亡,中毒风险极大,广大群众千万不要“以身试毒”。

二、 法律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广大群众不要随意采摘、出售、购买食用草乌、附子。邀约他人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造成中毒的,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民事责任,情形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 家庭自制含有草乌等毒性中药材用于外用的泡酒,应当标识清楚并妥善存贮,严防误饮误食造成中毒事件发生。草乌、附片等毒性药材原料酒浸或用酒冲服可增强其毒性,不饮自泡药酒,不喝无标识或标识不明的泡酒。

五、 严禁个人擅自食用乌头碱类毒性中药材,确需使用的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六、 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农村客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中毒事件。

七、 若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野生菌,如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呼吸困难、心悸胸闷、腹痛、腹泻、幻视幻听等疑似食物中毒反应时,应立即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延误抢救时机。

消费者如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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