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办理林业植物检疫证”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我要办理林业植物检疫证
二、适用范围:在株洲市、县(区)范围内我要办理林业植物检疫证
三、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四、受理条件
1、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 2、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产品再次调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签发;存放时间虽未超过一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实施检疫,合格后签发; 3、对从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从发生疫情的县运出,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 4、凡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 5、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植物检疫证书》换证签发; 6、经现场检查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7、经室内检验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8、经现场检查或经室内检验不合格,但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9、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经补检签发。
五、涉及办理部门
林业部门
六、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备注:审批部门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对资料齐全、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遇特殊情况,在上述审批时间内无法完成审批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向本单位分管领导申请延期,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书面延期审批报告交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并向申请人说明延期审批的理由等情况。
七、申报材料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领取方式
现场领取或免费邮寄
十、办理流程
十一、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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