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办事程序.doc
植物检疫办事程序 植 物 检 疫 办 事 程 序 一、 植物检疫的范围: (一) 农业植物检疫:粮、油、棉、麻、桑、茶、糖、菜、烟、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草本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本药材、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情的产品。 (二) 林业植物检疫: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木本药材、木本花卉、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核桃,板栗等干果,木材、竹材和其他林产品。 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和《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规定,植物检疫机构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生产基地进行产地检疫;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才能调运,对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在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 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程序: (一) 生产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二) 植物检疫机构派出植检员定期到生产现场实施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 (三) 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三、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程序 (一)检疫申请 调运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货主在调运前应持调入地植检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向当地植检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二)检疫签证 植检机构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检疫,并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1、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 1 《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 2、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 3、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进行检疫检验,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 四、调入我市的植物检疫程序 (一)调入我市的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货主应到市植检机构或当地植检机构办理检疫要求书,凭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的植检机构申请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二)植检机构必要时可对外地调入的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进行复检。 (三)复检不合格的,按《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处理。 五、疫情处理 对检疫不合格的植物、植物产品,植检机构开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被责令除治疫情而不除治的,由植检机构代为除治,费用由被责令除治者承担。 六、检疫收费 (一)国内调运检疫,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国内调运检疫费,收费价目如附表。 (二)缴款办法。货主持植检机构开具的“广东省珠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于3日内前往指定的银行各代收网点办理缴款(或转帐)。缴款后,凭收款银行开具的收款收据到检疫机构继续办理有关业务手续。 七、处罚 根据有关规定,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对违反规定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作出相应的处罚。 珠海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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