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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来源:花匠小妙招 时间:2025-06-27 15:47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序号: 2 职权编码: 1500-A-00201-140781 职权名称(主项):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职权名称(子项): 植物调运检疫证核发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
     第十五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检疫:
  (一)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二)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
  (三)邮寄、承运单位一律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植物产品产地检疫审批的材料;需要隔离试种或集中种植的,对隔离试种场所或集中种植地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准予许可的制作《植物检疫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二)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签证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授权签发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还应当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三)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
1-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第四条“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3.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备注: 职权运行流程图: 点击查看 风险防控图: 点击查看

上一条:农药经营许可 [ 2018-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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