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洲区农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2014〕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新洲区农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四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1日
新洲区农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养护机制,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我区境内按国家技术标准修建而尚未纳入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列养范畴的区级经济干线、旅游公路(以下简称区道),通乡(街镇)公路(以下简称乡道)、通村(湾)公路(以下简称村道)。
第三条 区道责任主体是区人民政府,由区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建设、养护和管理;乡道的责任主体是街镇,在区交通运输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村道的责任主体是各村民委员会(含农场大队),在街镇及区交通运输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 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实施农村公路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年度建养计划的上报以及养护工作的检查、考评,养护资金管理与监督。
区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环保、水务、林业、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并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交通发展总体规划相协调,与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相结合的原则编制。
第六条 区道规划由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乡、村道规划由区交通运输部门协助街镇编制,以网上公示、听证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扩建。建设(包括新、改、扩建,下同)项目按照区道二级、乡道三级、村道一般不低于四级的公路技术标准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充分考虑公路路肩、边沟和安保设施的规划要求,做到路肩平实、横坡顺适、排水顺畅、保障安全。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筹劳的村道建设项目可以不招标,但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符合法定人数的代表同意。
第十条 区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在区交通运输部门指导下,由街镇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时应当聘请技术专家和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区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区交通运输部门报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乡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区交通运输部门确认并报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报所在街镇备案。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履行相关投资审批或建设程序。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项目由区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监理。
第十三条 区道、重要乡道及中型以上桥梁建设项目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区交通运输部门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举报电话。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验收合格后1年,建设单位预留施工合同工程款总额的百分之五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缺陷或者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按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养护技术规程》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要使公路路面平整结实,路拱适度,行车顺畅安全,路肩、路面整洁,边坡稳定,排水通畅,各类构造物、标志、沿线设施和禁超、禁宽设施维护完好,确保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大修、中修养护工程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工程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和路况水平,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和日常养护实行计划管理,经批准的年度养护工作计划是每年养护工作的依据。
(一)年度大、中修养护工程由街镇会同区交通运输部门派驻机构进行现场核实,报区农村公路养护中心汇总复核;区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将复核后的项目集中编报区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并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区人民政府批准。日常养护计划由区农村公路养护中心会同街镇集中编报区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工作计划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使用年限优先原则。上报大、中修养护计划的项目必须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要求。
2.通行优先原则。对破损不能通车的项目可优先考虑。
3.应急工程优先原则。因雨、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毁修复工程给予优先安排,但其安排资金的总量不得超过全区当年大、中修养护工程资金总量的20%。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专人养护为主。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实行政府监督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缺陷保修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分级合同制管理。
1.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抢修工程除外)应当按照招投标等有关规定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未列养区道的日常养护由区交通运输部门授权区农村公路养护中心负责,区农村公路养护中心与分段养护的单位或个人签定养护工程合同。
3.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由街镇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及行业监管工作。
(二)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其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1年。
(三)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及养护作业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养护质量和交通安全。
(四)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及行人应当避让。
区公安交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在农村公路交叉路口处设置必要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定期保养,强化交通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完工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发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区交通运输部门组织预验收合格后,申请市级相关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项目库管理,凡进行养护的农村公路和桥梁必须是项目库内项目。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农村公路和桥梁项目养护管理数据库,逐步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系统,适时、准确反映农村公路技术状况、养护投入、路况质量、路产路权等信息,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打场晒粮、燃烧秸秆、倾倒垃圾、排放污染物、种植农作物;
(二)挖沙、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三)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应设置限宽设施、限载标志、标牌。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载荷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依法报经区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区公安部门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时,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因施工或者其他行为损坏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公路技术标准予以恢复或者按照实际造价赔(补)偿。
第四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收支实行年度审计和财务公开,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组成:
(一)中央和省、市拨付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
(二)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及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债券中安排的农村公路专项资金;
(三)街镇安排的资金;
(四)占(利)用农村公路收取的赔(补)偿资金;
(五)公路沿线单位出资、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献资金;
(六)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街镇及村民委员会要积极筹措资金建设养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区、街(镇)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区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用于区道日常养护及街镇奖励。各街镇按照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筹措日常养护资金。
第三十条 大、中修养护工程省市专项资金规模,根据省、市相关主管部门审定的年度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项目确定。区财政根据项目计划每年安排大、中修养护工程专项资金。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
(一)未经审批的计划外工程;
(二)擅自改变工程项目和标准的;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四)工程监理项目程序不规范的;
(五)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六)原始凭证不合格、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七)未按要求进行公告、公示的。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方式为定期检查(半年检查和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由区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进行。检查结果除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外,还应及时进入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项目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项目及危桥改造、新建项目检查实行100%全覆盖,日常养护区级干线及通乡公路检查量不低于总里程的50%,旅游公路检查量不低于总里程的30%,通村公路检查量不低于总里程的20%。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检查内容有建设养护工程质量、作业现场、施工安全,日常养护线路的外观、质量及内业资料、财务管理等。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考核实行评分制。年度综合评分按抽检及半年检评各占30%,年终检查占40%计算。综合评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为优秀,60—94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合格以上为完成目标,不合格为未完成目标。对完成目标并达到优秀的单位,授予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对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延缓建设养护资金拨付,并按计划项目资金的2%予以处罚。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考核实行质量评定制,按优良工程、合格工程、不合格工程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及时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并作为今后参与养护工程项目招投标的依据。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考评办法由区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知识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洲区农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汾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埔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其他文件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开展“美丽梅州•美好家园”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工作任务的通知
延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村委会对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的通知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其他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旅发大会御大公路沿线大地花海景观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遂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平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
洛政办〔2012〕18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2年度城市绿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花卉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一)
网址: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洲区农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s://www.huajiangbk.com/newsview88558.html
上一篇: 西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
下一篇: 2020年5月份地方公路养护工作 |
推荐分享

- 1君子兰什么品种最名贵 十大名 4012
- 2世界上最名贵的10种兰花图片 3364
- 3花圈挽联怎么写? 3286
- 4迷信说家里不能放假花 家里摆 1878
- 5香山红叶什么时候红 1493
- 6花的意思,花的解释,花的拼音 1210
- 7教师节送什么花最合适 1167
- 8勿忘我花图片 1103
- 9橄榄枝的象征意义 1093
- 10洛阳的市花 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