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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来源:花匠小妙招 时间:2024-08-26 13:36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主管部门:

省林草局

三、实施机关:

省林草局(部分委托设区的市级林草部门实施);设区的市级、县级林草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五、子项:

1.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委托州市实施)

3.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4.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

【00016420100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0001642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01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00016420100501】

(2)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00016420100502】

(3)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00016420100503】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6年第40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7.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3)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库等场所;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5)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一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5)《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6.具体改革举措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表、承诺书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3)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

(4)加大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增强其依法从业意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或者苗木专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3)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及照片。

(4)技术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5)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①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②从事林草良种苗木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草良种材料。

③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草品种等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四)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二)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三)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木品种等相关材料。

(四)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五)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六)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检验、检测、检疫)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60日。

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日之内。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当场

依法进行检验检测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林草局、省级林草部门、设区的市级林草部门、县级林草部门。

十五、备注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县级权限)

【000164201005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0001642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01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000164201005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7.实施机关:县林业和草原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3)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库等场所;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5)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一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5)《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6.具体改革举措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表、承诺书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3)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

(4)加大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增强其依法从业意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或者苗木专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3)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及照片。

(4)技术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5)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①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②从事林草良种苗木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草良种材料。

③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草品种等相关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四)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二)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三)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木品种等相关材料。

(四)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五)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六)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检验、检测、检疫)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60日。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当场

依法进行检验检测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林草局、省级林草部门、设区的市级林草部门、县级林草部门。

十五、备注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县级权限)

【00016420100502】

十五、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0001642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01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00016420100502】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5.实施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7.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十六、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十七、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3)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库等场所;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5)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一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5)《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十八、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6.具体改革举措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表、承诺书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3)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

(4)加大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增强其依法从业意识。

十九、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变更申请。

(2)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3)原许可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二十、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二十一、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检验、检测、检疫)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60日。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二十二、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当场

依法进行检验检测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二十三、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二十四、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二十五、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二十六、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二十七、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二十八、监管主体

国家林草局、省级林草部门、设区的市级林草部门、县级林草部门。

十五、备注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县级权限)

【000164201005】

二十九、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0001642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01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00016420100503】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7.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三十、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十一、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3)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库等场所;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5)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一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5)《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三十二、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6.具体改革举措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表、承诺书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3)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

(4)加大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增强其依法从业意识。

三十三、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延续专用)。

(2)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

三十四、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三十五、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检验、检测、检疫)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60日。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三十六、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当场

依法进行检验检测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三十七、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三十八、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三十九、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四十、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四十一、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四十二、监管主体

国家林草局、省级林草部门、设区的市级林草部门、县级林草部门。

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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