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绿化设施工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该事项适用于:1.已通过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2.已取得通过公示的相关证明文件;3.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JPG,AutoCAD-版本DWG格式(非天正版)文件刻录光盘提供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
(1)属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核对)(2)属以划拨土地的,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划拨批文,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核对);(3)属集体用地的,需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核对);(4)若土地已办理银行抵押,需提交银行开发的证明。(核原件)
例1:关于绿地置换的意见复印件。备注:仅针对《项目规划条件》中有明确要求“在报建手续前”或“规划方案阶段”需办理的。例2:关于高压线埋地迁移意见复印件;例3:关于水利方面意见复印件;例4:对涉及文保单位建控地带范围的文物部门意见复印件
属于许可后、条件核实前修改许可附图的情况应提供。
规划条件要求提供效果图的项目
收复印件。
加盖公章,收原件。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没有格式限制
收复印件。
没有格式限制
加盖公章,收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前往规划管理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规划管理局窗口现场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不予受理告知书;同意受理的发受理回执;
3、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其中对有需要的案件进行批前公示、听证);
4、规划管理局窗口发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前往规划管理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规划管理局窗口现场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不予受理告知书;同意受理的发受理回执;
3、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其中对有需要的案件进行批前公示、听证);
4、规划管理局窗口发件。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部规划管理局(包括大良、容-桂、伦-教);北部规划管理局(包括北滘、陈村、乐从、龙江):西南部规划管理局(包括勒流、杏坛、均安)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七、办理费用
一?全省统一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0.5个百分点,即:广州地区,小区项目由5.5%调为5%,零散项目由11%调为10.5%;其他地区由4.5%调为4%。此收费标准调低后,消防设施配套费取消,不再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切块。
八、法律依据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应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的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包括:(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及变更;(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及变更;(四)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的规划条件变更(五)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六)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分类载明建筑用途,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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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绿化设施工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https://www.huajiangbk.com/newsview37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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