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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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6 20:34
事项名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终止)权力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办件类型即来即办权力来源省级下放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终止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驯养繁殖许可证》。 适用对象 个人和法人实施机关白城市林业局责任处(科)室行政审批办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4楼林业局窗口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咨询电话13704379160监督投诉电话0436-5087682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审批结果 无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法定工作日 法定时限 1个法定工作日 附加说明结果送达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已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数量限制 无 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已经取得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材料形式 1、已经取得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材料详细要求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办理流程 1、申请,2、受理,3、审核,4、决定,5、发证;15个工作日收费情况 无收费法定依据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终止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驯养繁殖许可证》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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