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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第46期)

来源:花匠小妙招 时间:2025-10-23 16:40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4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王连平经营的香梨

(一)抽检基本情况

香梨:购进日期:2025年6月23日,规格型号:/,抽样日期:2025年6月23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乙螨唑。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香梨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不罚〔2025〕06—04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免予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云岩区张琴水果店经营的橙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橙子:购进日期:2025年6月24日,规格型号:/,抽样日期:2025年6月24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橙子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不罚〔2025〕06—05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免予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云岩诗雨时蔬店经营的生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生花生:购进日期:2025年6月24日,规格型号:/,抽样日期:2025年6月24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生花生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5〕152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为农贸市场内的蔬菜摊,规模较小,且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处理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供述违法事实,系初次违法,积极主动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考《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四、云岩唐仕源蔬菜摊经营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茄子:购进日期:2025年6月23日,规格型号:/,抽样日期:2025年6月24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茄子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5〕153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为农贸市场内的蔬菜摊,规模较小,且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处理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供述违法事实,系初次违法,积极主动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考《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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