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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期)

来源:花匠小妙招 时间:2025-02-27 01:24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苔菜油果;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鳊鱼;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黑鱼、1批次不合格鳊鱼和1批次不合格豇豆;现将上述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舟山新城凯虹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市超市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体育路189号2号楼一层的舟山新城凯虹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市超市店经营的苔菜油果,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3年12月6日向舟山新城凯虹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市超市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802300001712)。经查明,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超标的苔菜油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进货票据,能如实陈述进货来源,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理如下:免予行政处罚。

   二、李辉(金岛菜场)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金岛菜场内李辉经营的鳊鱼,恩诺沙星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3年12月28日向李辉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JKS23622762)。经查明,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超标的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经营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购上述鳊鱼时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1.3元;3、罚款10000元,合计10091.3元。

 三、李辉(丰茂菜场)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海宇道212号丰茂菜场摊位内李辉经营的黑鱼,恩诺沙星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31650-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3年11月27日向李辉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2310956026)。经查明,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超标的黑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经营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进购上述黑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供货方资质文件、进货票据及支付凭证,且不知所采购的黑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丁伟珍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高云农贸市场摊位内丁伟珍经营的鳊鱼,恩诺沙星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3年11月29日向丁伟珍送达了《检验报告》(No:2310957437)。经查明,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含量超过标准限量的鳊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购上述不合格鳊鱼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对其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1元;3、罚款6000元;合计罚没款6031元(陆仟零叁拾壹元整)。

五、舟山市新城小刘蔬菜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高云农贸市场摊位内的舟山市新城小刘蔬菜摊经营的豇豆,甲胺磷、三唑磷、乙酰甲胺磷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3年11月29日向舟山市新城小刘蔬菜摊送达了《检验报告》(№: 2310957426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甲胺磷、三唑磷、乙酰甲胺磷含量超过标准限量的豇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购入上述不合格豇豆时未全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对其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3000元(叁仟圆整)。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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