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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查询

来源:花匠小妙招 时间:2025-06-27 15:40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基本编码322020371000业务办理项编码113200000140004235232202037100001行使层级省级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实施主体编码113200000140004235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法律依据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植物检疫条例》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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