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调运检疫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
来源:县农业局 发布时间:2013-12-25 16:07 浏览次数: 360 字体: [ 大 中 小 ]
1.《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四条:省内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检疫。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分作物种类收费,粮谷类0.40%,收费起征点为0.5元;经济作物类0.45%,收费起征点为0.7元;水(瓜)果类0.60%;收费起征点为1元。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石棉县农业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石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向雅安市农业局或者石棉县监察局投诉。
4.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石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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