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宠物店花1000元买到“星期猫” 西山法院判决:卖家退还800元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买卖宠物而引发合同纠纷的案件。李某在王某经营的宠物店购买了一只品种为银渐层的小猫,双方签订了《宠物买卖合同》,约定了从买卖之日起(含当天)10天以内,出现猫瘟热、猫传腹等疾病,买方需要第一时间通知卖方,确认疾病后,卖方可为买方更换一只同等价位同品种的宠物。
当天,李某将小猫带回了家。四天后,小猫出现精神状态不佳、呕吐等症状,李某立即与宠物店店主王某联系,经过宠物医院检测发现小猫患有猫瘟,王某承诺将猫咪送到基地进行治疗。
数日后,李某得知小猫已经死亡,遂诉至法院,认为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质量无瑕疵的健康宠物猫,要求解除合同,归还购猫价款1000元,并承担所产生的检测费、交通费2000余元。而王某则认为,将宠物猫接回基地进行治疗并无不妥,小猫治疗无效死亡已是事实,并且也愿意更换一只同品种的猫咪给李某。
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加之案件法律关系较为清楚,了解到症结所在后,承办法官随即开展调解工作,向双方释明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最终,王某愿意当庭退还800元给李某,李某也将不再追究此事。
法官提示: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经常会遇到购买到“星期狗”“星期猫”的情况,活体宠物不同于一般商品具有明确、规范的质量标准,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应当仔细检查宠物的健康状况、免疫情况等,并与销售者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以免产生纠纷。而作为宠物经营的卖方,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消费者交付健康的宠物,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瑕疵责任。
来源:都市时报
全媒体记者:王丹丹
编辑:贺靖
审核:段寅彬
二审:钟玲
终审:彭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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