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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起诉索赔 法院判卖家违约

来源:花匠小妙招 时间:2025-01-05 09:57

  本报讯(记者 郑芳 通讯员 王吉祥)苏某网购茶花苗木,到货后发现到货的花苗与双方约定不符,想协商退款但又无法联系上卖家。网购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11月11日,横州市法院发布一起因网购花苗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法官以案说法。

  原告苏某系从事销售园艺产品、苗木的某平台电商,通过一款App与出售茶花苗木的卖家陈某在线上相识。2022年3月16日,苏某通过某网络社交平台向陈某购买了香妃、五色、赤丹红3个颜色的茶花苗各1000棵,约定尺寸13杯,高度25厘米左右,带花苞,单价3元一棵,总价9000元,用于某平台另行销售。同日,苏某通过社交平台向陈某转账支付8000元,并约定尾款1000元到货后支付。同年3月18日,苏某收到陈某通过某物流运来的茶花苗共16件,苏某为此支付了物流费1200元。

  收到货物后,苏某发现陈某交付的茶花苗均存在高度不足、不带花苞的情形,与双方约定不符。苏某想协商退款,却一直无法联系上陈某。苏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退还其货款8000元和物流费1200元,并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款2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与陈某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通过社交平台对交易的货物名称、规格、特征、价款、数量等达成一致,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履行合同义务。苏某已向陈某支付货款8000元,陈某虽向苏某交付茶花苗木,但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双方约定,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给苏某造成的相应损失。至于苏某主张陈某构成欺诈,而应承担的三倍惩罚性赔偿,因苏某购买茶花苗木并非为了生活需要,而是为了再次出售营利,因而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义的消费者,不能适用该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综上,法院判决陈某向苏某退还货款8000元以及苏某支付的物流费12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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