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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第61期:野生兰花莫要采 一不小心就犯法

来源:花匠小妙招 时间:2025-05-01 20:09

法官说法

男子马某因喜好栽培兰花,遂在洋县东部某山林内采挖野生兰草一丛(共计44株),2022年7月某日,马某携带兰草准备乘坐高铁时,在洋县高铁站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马某所采挖野生植物物种名为“蕙兰”,隶属于兰科兰属,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马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指控马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本院已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另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在追究马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人马某缴纳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款2151.78元,并在洋县野生兰花重点分布乡镇设立警示宣传牌。

法院审理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洋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马某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一、由被告人马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2151.78 元;二、由被告人马某支付设立警示宣传牌费用1848.22 元。前述4000元已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法官寄语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具有程序性诉讼实施权的检察机关在针对特定领域损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附带向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起,请求判令致使公益利益受到损害的有责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除需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被告人可能承担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或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造成的损失、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系化名 图片来源于网络)

审核丨李刚

编辑丨鲁冲

文字丨叶宝云 肖琳

原标题:《【以案说法】第61期:野生兰花莫要采 一不小心就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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