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所涉扶持香榧产业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
根据《绍兴市加快农民增收促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绍委农办发〔2022〕2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绍兴市加快农民增收促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所涉扶持香榧产业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1日
《绍兴市加快农民增收促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
所涉扶持香榧产业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
根据《绍兴市加快农民增收促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绍委农办发〔2022〕2号)文件精神及我市香榧产业发展现状,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香榧加工包装设备奖补和电子商务销售香榧奖励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香榧加工包装设备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且用地规范的经营主体,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奖补(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不再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扶持对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香榧加工的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
2.扶持标准
对列入绍兴市香榧加工包装设备奖补清单(附件4)的香榧加工包装设备年度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且用地规范的经营主体,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奖补(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不再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1、2 );
(2)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合法用地证明材料(建设用地或工业用地);
(4)由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设备投资额审计报告。
(5)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香榧加工包装设备购置项目立项文件。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请。2023年度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在8月31日前向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附件1),其余年度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在当年4月15日前向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附件1);
(2)县级审核。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经营主体立项申请资料审核后,2023年度在9月15日前上报推荐函,其余年度在当年5月1日前上报推荐函,将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市级审定。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上报推荐材料进行审定后确定立项经营主体;
(4)申报奖补。被立项的经营主体于12月1日前完成设备购置(现场安装完毕并投入运营)并向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奖补申请(附件2),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设备投入实际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5)资金兑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其中按照不少于1/3比例进行现场抽查核实)并公示,向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拨付资金。
(二)政策条款:通过电子商务销售香榧,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或电商,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奖励的生产经营主体或电商,本年度销售额比奖励年度(以获奖励年度最高销售额为准)增加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香榧生产并通过网络销售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或香榧电商。
2.扶持标准
通过电子商务销售香榧,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1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或电商,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奖励的生产经营主体或电商,本年度销售额比奖励年度(以获奖励年度最高销售额为准)增加1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1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3);
(2)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由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香榧销售额审计报告(电子商务销售额以开具发票的金额为准,且开票信息应与网络平台交易情况等相符)。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或香榧电商向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网络销售香榧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市级审定。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并公示;
(4)资金兑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或香榧电商拨付资金。
二、其他事项
1.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政策每年度兑现一次,当年政策涉及资金在次年兑现。
3.已享受区、县(市)类似政策的,不再进行重复奖励(补)。一经发现,给予退回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已享受奖补的经营主体1年内不得将列入奖补的香榧加工包装设备出售、转让等,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不定期检查,一经发现,奖补资金给予退回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实施细则由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绍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绍兴市香榧加工包装设备购置立项申请表 附件1绍兴市香榧加工包装设备购置立项申请表.wps
2.绍兴市香榧加工包装设备购置奖补资金申请表 附件2绍兴市香榧加工包装设备购置奖补资金申请表.wps
3.绍兴市香榧电商奖励申请表 附件3绍兴市香榧电商奖励申请表.wps
4.绍兴市香榧加工包装设备奖补清单 附件4绍兴市香榧加工包装设备奖补清单.wps
编辑:(绍兴市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心(挂绍兴市古香榧群保护中心牌子))
信息来源: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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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所涉扶持香榧产业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s://www.huajiangbk.com/newsview1658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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