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盛艳食品便利店经营不合格“苹果梨”“夏橙”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时间:2024-10-25 17:18:05 来源: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126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1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到镇宁自治县盛艳食品便利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苹果梨”(购进日期:2024-7-9)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夏橙”(购进日期:2024-7-9)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4年8月8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开展核查处置。
二、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7月9日以3.3元/斤的价格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顺成市场水果经营区D-8号处蒋某家购进夏橙43斤用于销售,售价约4元/斤;以3元/斤的价格在安顺市西秀区金中喜水果批发部购进苹果梨50斤用于销售,售价约3.8元/斤。截止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采购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采购过程履行了进货查验,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食品售出后没有接到消费者食用后的不良反应及相关投诉举报。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相关案件线索已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移交至相关部门处理。
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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