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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店销售农残超标橙子,市监局罚款500元

来源:花匠小妙招 时间:2024-12-28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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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马鞍山市雨山区小汪水果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马市监处罚〔2023〕471号

案件名称:马鞍山市雨山区小汪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3日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橙子,经抽样检验,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实测值0.025mg/kg,标准指标≤0.0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4月2日从安民批发市场(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者名称)购进橙子10斤(根据询问笔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基数),采购单价5元/斤,共付款50元。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未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等相关内容。该批次橙子销售单价为8元/斤,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能提供该批次橙子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未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本案货值金额为80元,违法所得为30元。执法人员在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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