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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市环罚〔2022〕6号灵川县盛鑫模板厂

来源:花匠小妙招 时间:2024-08-28 17:32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市环罚〔2022〕6号

灵川县盛鑫建筑模板厂:

注册号:450323600017977

住所:灵川镇莫家村委易家村

经营者姓名:全增息

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28日,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广西生之源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厂锅炉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你厂位于灵川镇莫家村委易家村,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胶合板、单板、松杉杂锯材。主要生产设备有热压机3台,冷压机3台,涂胶机6台,排板机4台,砂光机3台,锯边机2台,刨片机6台,切板机2台,1吨蒸汽发生器1台。主要原材料是原木,产品是胶合板。你厂蒸汽发生器配套建有水膜除尘处理和布袋除尘器,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中表1排放浓度限值的排放标准。监测报告(生之源监(气)字[2021]第605号)显示:你厂锅炉排放的废气颗粒物浓度为802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排放限值(80mg/m3)的9.025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5份、监督性监测现场录像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监督性监测报告(生之源监(气)字[2021]第605号)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等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你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以上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7日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桂市环罚告〔2021〕65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厂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12月14日上午组织听证会议。听证会上你厂提出:1.我厂用的蒸气发生器,不属于锅炉,今年年初从锅炉改的,现在基本上没有黑烟,基本上看不到烟;当天监测时,炉门未关,监测口有个小口子也没关上,这样会含氧量过高。2.提供10月同期电费单,今年比2019年相比电费少得多,说明我们今年的生产天数少,每个月就几天生产。3.请求在处罚告知的数额上减轻处罚,因为我们非常配合环保工作,一直舍得投入环保设施,花了60-70万,每次按环保要求更新环保设施,去年又新安装蒸气发生器,花了13万多元;第二是大环境经济不景气,每个月生产几天,每天生产几个小时,希望减轻最好免除处罚。

经核查:1.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锅炉的定义,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者其他工质的设备。你厂1吨蒸汽发生器燃烧生物质颗粒产生蒸汽,应当属于锅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6.2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因此,经监督性监测认定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合法合规。2.我局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计算罚款金额,在计算过程中已考虑你厂积极整改情节,改正态度、补救措施两个裁量因子已取值-2(减轻)。因此,我局对你厂意见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依据以上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厂进行处罚:罚款壹拾捌万壹仟柒佰玖拾壹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与万福路交叉口鼎晟大厦附楼401)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万福路鼎晟大厦附楼

联系部门: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与标准科

电话:0773-7591653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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