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山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区交通局拟订的《洪山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洪山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养护机制,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武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省、市交通公路部门验收合格的非公路部门列养的乡道和村道(以下简称通村公路)。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拟订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段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四条 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通村路的养护管理。
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农村通村路养护投资计划的编报,定期组织沿线群众开展季节性养护和日常养护工作。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中修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通村公路大修年限为7年;中修年限为4年;小修保养含日常养护中。管理养护人员每3公里不少于1人,养护工作日每年不得少于80天,其中2、3、4月每月的工作日不少于10天。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设施畅通,保证公路处于一良好技术状态,通行安全畅通。
(一)路面日常养护内容
1、整理帮培路肩、边坡、修剪路肩草、清除路面泥土、杂物,保持路面整洁,排除路面积物、积雪、积水、积砂,保持路容整洁。
2、疏通边沟,做到路田分开、公路边沟畅通无淤堵,排水设施完好。
3、水泥砼路面的维护及伸缩缝的养护要及时到位,最大限度控制病害扩散。
4、加强公路绿化管理,保证行道树齐全,不受损害。
(二)桥涵日常养护内容
1、清除污泥、积雪、杂物,保持桥面、隧涵内及洞口清洁。
2、疏通涵管汇水孔,疏导桥下河槽淤泥,确保排水畅通。
(三)大、中修工程(抢险工程除外)
根据养护规范,需大、中修养护工程时,由乡镇申报维修计划,(养护中心)报区交通局审核,区交通局上报区政府同意,市交委批准后实施,下达维修计划后,大、中修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向社会以公开招(邀)标方式,择优选定作业单位,也可通过交通主管部门协调委托公路管理部门专业养护维修。
第七条 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区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保障农村公路在发生水毁、交通中断或交通拥堵等重大事故时,做到快速反应,组织得力,抢修及时,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八条 区交通局和各乡镇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占和破坏。
第九条 乡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
(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
(二)无擅自开设交通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
(三)在公路建筑区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
(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
(五)无摆摊设点、占用道路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区政府和乡镇应根据市里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第十二条 国家、省、市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标准,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第十三条 区政府从区财政预算安排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专项资金,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由国家、省拨付的交通补助资金和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构成。实行预算审批制,即:计划项目按照《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向市交委主管部门报送项目预算,经审批后实施,工程完工后由市交委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款项。
第十五条 国家、省、市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由区政府委托区交通局以乡镇为核算单位,设立专户,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各乡镇对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单独设立帐户,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由各乡镇按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告,经区交通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批下拨至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中心(所),同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和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
第十七条 区交通局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情况,依据工程进度、质量和养护完成情况及时按比例拨付资金。
日常养护经费每年每公里按即定标准执行,不足部分由乡镇、村补齐;未完工的养护工程项目资金以及当年养护管理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考评
第十八条 区交通局对所辖乡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实施情况及路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交通局对所辖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检查,每季度必须对全部养护路线组织一次集中检查,将检查结果以乡镇为单位在全区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乡镇及时整改,并将结果上报市交委。
第二十条 月、季检查结果与国家、省、市拨付补助资金及年终考评挂钩,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评定考核和验收不合格的,除按市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区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和扣减5%——10%的项目资金;其中一项不合格的,将扣减3%的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管理考评以好路率作为评定标准,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分别下达好路率指标,按指标考核验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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