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态效益大全11篇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森林生态效益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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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森林生长和分布现状
1.1 我国森林生长现状 据第七次森林资源调查,我国森林面积有19545.22万hm2,森林覆盖率为20.36%。其中活立木总蓄积量为149.13亿m3,森林蓄积量为137.21亿m3。另外,在我国大陆范围内,仅林地面积为30378.19万hm2,森林面积19333万hm2,活立木总蓄积量为145.54亿m3,森林蓄积量为133.63亿m3。就天然林和人工林两个方面来说,天然林面积为11969.25万hm2,天然林蓄积量为114.02亿m3,人工林方面在近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保存面积达到了6168.84万hm2,人工林蓄积量19.61亿m3,在全球范围内,我国人工林面积已居世界首位[1]。
1.2 我国森林分布简述 我国幅员辽阔,但是森林资源少,森林覆盖率低,地区差异很大。全国绝大部分森林资源主要集中分布于东北、西南等边远山区和台湾山地及东南丘陵,我国广大的西北地区则森林资源贫乏。据统计,现今全国平均森林覆盖率为12.0%,其中以台湾省为最高,达70%。森林覆盖率超过30%的有福建(62.9%)、江西(60.5%)、浙江(60.5%)、黑龙江、湖南、吉林等6省,超过20%的有广东、辽宁、云南、广西、陕西、湖北等6省区,超过10%的有贵州、安徽、四川、内蒙古等4省区,其余各省、市、自治区多在10%以下,而新疆、青海不足1%。
针对我国森林资源缺乏的现状,我们要准确掌握森林资源所能实现的各种生态效益,以便充分地加以利用。
2 森林生态的特征
2.1 森林地理和气候特征 我国东北地区的森林资源主要集中在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地,东北所处寒温带和温带,主要的树种为针叶林和阔叶林;西南地区森林资源主要分布在川西、滇西北、藏东南的高山峡谷地区,该地区受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影响,呈现出海洋湿润气团,森林类型和树种繁多且复杂;南方地区森林资源分布比较均匀,主要集中在武夷山和南陵山地区,南方为亚热带和热带气候,树种主要为常绿落叶林和雨林;东部和西北、华北地区为我国的少林地带,这些地区大部分处于温带,天然林资源非常少,主要是人工绿化带和人工种植林,树种多为落叶林和针叶林。
2.2 森林生物学特征 森林类型不同所涵养的生物种类也不尽相同,包括各类植物、野生动物、地下和地上微生物、菌类等等。但总体来说,森林中所包含的生物量非常巨大,品种和种类繁多,值得人类世代研究。
3 森林生态效益多种功能分析
3.1 森林净化环境效益 森林在净化环境功能方面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由于树叶、树枝的特有结构,表面粗糙不平,多绒毛、能分泌黏性油脂和汁液等,这些特性能帮助树体吸附、粘着一部分空气中的粉尘,可降低大气中的含尘量;二是森林还可以依靠自身整个生态系统具有的结构和功能,通过吸收、过滤、阻隔、分解空气的废弃物,使之得到降解和净化,成为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从而达到净化环境的目的;三是许多树木和植物都能分泌杀菌素,能够很好地杀死细菌、真菌和原生动物等有害生物;四是森林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减轻噪声污染和磁波辐射[2]。
3.2 森林涵养水源效益 森林还具有涵养水源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截留降水、涵蓄土壤水分、补充地下水、调节河川流量、抑制蒸发、改善水质、缓和地表径流和调节水温变化等方面。在陆地生态系统中,森林生态系统具有最大涵养水源的能力,洪水季节森林可以蓄水防涝,干旱季节可以供水抗旱,所以被誉为“绿色水库”。据有关资料显示,森林土壤根系空间达1m深时,1hm2森林可贮存水量为200~2000m3,平均比无林地多蓄水达300m3。据日本相关研究,3333 hm2森林的蓄水能力相当于100万m3的水库。美国环保署统计资料显示,森林拦截了国2/3的降水。据有关调查,25年的天然林,每小时可吸收降雨量150mm,草地及地每小时仅为10mm及5mm。据不完全统计,林地涵养水源能力为地的7倍[3]。
3.3 森林保持水土效益 森林保持水土的效能主要表现为减少土壤侵蚀、防沙治沙、保持土壤肥力、防灾减灾(例如山崩、山体滑坡或泥石流)等。在森林中,茂密的树体凭借着自身庞大的树冠,其产生的深厚枯枝落叶层不但可以截留天然降水,还可有效地减弱雨滴对土壤的直接冲击;同时,林地下强壮庞大的根系在土壤中形成网络,与土壤牢固地盘结在一起,从而降低水土流失造成的土壤及各种养分损失的固土保肥作用。在研究者张嘉宾的测定分析中,树木的根系包括微小的次生根,具有很强的固持土壤能力,平均直径只有0.8mm的细根,具有固持1.3kg土壤的能力[4]。森林一般可减少地表径流和土壤冲刷的70%~80%,同时也大大减少了矿物水土流失、肥力下降、水利工程淤积等。
3.4 森林改善气候效益 森林改善气候方面主要表现在防风和固沙。森林是风的强大障碍,可以有效地减低风速和改变方向。当风经过森林时,由于树体自身的阻挡及加上气流本身的冲撞、摩擦,将一部分气流分成许多小涡流,小涡流彼此摩擦、消耗,使风力逐渐降弱,风速降低;另一部分被迫沿林缘上升,超过森林,消耗部分能量,使风速降低。据测算,一条疏透结构的防风林带,其防风范围在迎风面可达林带高度的3~5倍,背风面可达林带高度的25倍。在这段范围内,风速可降低约40%~45%[5]。
4 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各项措施
4.1 加强政府监督和立法 针对我国目前森林资源日益短缺的现状,政府应在监督和立法方面加大力度,可实行以下措施: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对毁林或以各种方式破坏森林的个人或组织要加大惩处力度;对从事森林资源保护的个人或组织要加大奖励力度。
4.2 依托民间组织大力宣传 针对森林保护工作,还需要依托民间组织进行大力宣传,通过电视、广播、纸媒,甚至是网络等多方面宣传,使森林保护的意义和方式深入每个人的心里,从而引起全民的重视,将森林保护体现在我们生活的每个细微之处。
4.3 加大对森林保护的人力和资金投入 我国的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森林保护资金的专项投入,并通过种种措施保证专款专用。这些资金除了应用在政府的一些大项目中,还应该用在大力提倡全面植树等方面。加大资金投入不仅能够保证自然林保护的顺利进行,也能够促进人工林的大面积建成。
(收稿:2013-07-30)
参考文献
[1]邓成,梁志斌.国内外森林资源调查对比分析[J].林业资源管理,2012(5):12-17
[2]方何斌,蒋文伟.城市森林绿地空气负离子生态效益评价研究[J].中国园艺文摘,2010(3):37-38
[3]左贵文.简述森林的生态效益[J].林业勘查设计,2011(1):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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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是一种多功能、多用途的资源。森林生态系统是基因库、蓄水库、碳贮库和能源库,发挥其巨大的生态功能,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和维护生态环境平衡和人类的生命支持系统。鉴于此,正确、合理地评价森林生态价值,是从经济角度衡量可持续性的基础环节。
一、森林生态效益的替代市场方法
1、森林生态效益的外部性
森林生态效益具有典型的外部性。在森林漫长的培育过程中,林业经营者投入巨大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产生出多种生态效益。这种生态效益却被非林业经营部门乃至全社会(两种受体)无偿享用,造成了经济利益的外溢,这就是外部经济性。森林生态效益的消费与产出具有同步性,并具有非涉它性、非排它性。同理,森林的采伐会造成“森林破坏的外部不经济性”。但由于森林生态效益不存在有形市场和有形市场价值,从而造成了森林生态效益的货币科学计量的主要障碍。
2、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的替代市场法
目前,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计量方法分为两类:①效果评价法,它分为替代市场技术,包括费用支出法、市场价值法、机会成本法、旅行费用法、享乐价值法和模拟市场技术(根据支付意愿和净支付意愿表达的条件价值法)。②消耗评价法,它以森林中凝结的物化劳动价值量来评价。从使用价值的角度考虑,森林生态效益经济计量主要通过货币形式对森林的外部经济性计量,但有时也可用森林的外部非经济性进行计量。如森林减轻水旱灾的效益就不得不用森林的减少量对水旱灾引发的增量来计量。森林生态效益价值标准度量法根据绿色"帕累托最适度"的思想,标准的森林生态效益经济价值应采用替代市场技术,即针对某一生态功能,寻找能产生同样或类似效果的市场商品的价值来计量,这种价值称为替代价值,这种替代的商品称为替代商品。应该说这种方法是实现绿色“帕累托最适度”、森林生态效益的价值计量向“内部化”和“市场化”逼近的必要条件。因为这毕竟有一个替代商品的价值为依托和基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找不到替代商品而又无法用类似方法计量时,可采用支付意愿法,如森林消除噪声效益。但要持审慎态度,其占总效益比重不应太大。
二、森林生态效益的“市场逼近”理论
1、森林生态效益的替代商品价值的特征
在采用森林生态效益的替代市场价值法时有两个问题必须考虑。
(1)森林生态效益和替代商品效能的相似度
森林生态效益和它的替代商品效能(至少它们的主要效能)应该具有相似性。例如森林的涵养水源和水库储水的功能十分相似,但并不能等同。因为水库储水除了有灌溉功能,还有航运等功能,它可以是完全听人指挥的商品;而森林涵养水源功能却不可能听人指挥。森林涵养的水必然要有一部分白白流走。几乎所有的森林生态效益和它的替代商品只能相似,不可等价,因为二者本质上是不同的。
(2)森林生态效益替代商品价格的可替代度
由于森林生态效益的“替代商品”的价格不一定是惟一合理的,显然森林生态效益替代商品的价值存在可替代程度问题。例如,森林释放氧气的效益用工业制氧成本价来替代,森林保持土壤肥力的效益用化肥价来替代,它们的可替代度相当低。因此森林生态效益替代商品价格的可替代度就不可能等于1,其大小显然与森林生态效益和替代商品效能的相似度呈单调关系。
2、森林生态效益的“市场逼近”理论和系数
在森林生态效益替代市场技术的支持下,虽然森林生态效益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不存在有形市场和有形市场的商品价值,但我们可利用数学上的数值逼近方法,构造一个参数,使该森林生态效益的货币计量向有形市场逼近。逼近的程度越高,该森林生态效益的货币价值量的科学性就越强,这就是森林生态效益货币量科学的计量(包括检验)准则,称之为森林生态效益的“市场逼近”理论。由此可以定义森林生态效益向市场化逼近参数。
在用替代商品法进行某森林生态效益物理量向货币化转换过程中,由于替代商品与该生态效益功能、价格上的差异和森林生态效益市场失灵性,从使用价值的角度,根据森林生态效益和替代商品效能和价格上的相似度,构造一个系数使得该森林生态效益的货币计量向“市场”逼近,其理想系数应以概率1向“市场”收敛,该系数称为该森林生态效益的“市场逼近系数”。
3、确定森林生态效益的“市场逼近系数”法则
替代商品价格的可替代度与替代商品效能的相似度密切相关。例如森林释放氧气的效益,它的替代商品是工业上制的氧,效能的相似度很低,从而造成价格的可替代度也很低。为提高替代商品价格的可替代度,引入造林成本和工业制氧的平均价格作为森林释放氧气的替代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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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主要表现为:水土流失严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水资源短缺、水早灾害严重。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具有调节气候、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森林的兴衰与生态环境的好坏密切相关。
根据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我国现有林业用地面积26329.47万公顷,森林面积15894.09万公顷,活立木总蓄积量124.88亿万立方米,森林蓄积量112.67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为16.55%,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61%,比世界平均水平低10.48个百分点;全国人均占有森林面积为0.128公顷,相当于世界人均面积的1/5;人均蓄积量为9.048立方米,只有世界人均蓄积量72立方米的1/8。我国森林资源状况和森林环境问题不容乐观。
虽然从1998年起我国就开始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并在“九五”《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提出:①2010年全国森林覆盖率达19%,达到遏制全国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②2030年全国森林覆盖率达24%以上,力争使全国生态环境明显改观;③2050年全国宜林地全部绿化,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26%以上。但是我国森林资源的建设和保护面临着现实的困难:森林建设和保护缺乏资金。因此,资金问题也就成为解决森林问题的关键。为此,急需建立和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创造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现状
森林除了具有经济效益外,还具有以下生态效益:美化环境、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防、科研、教育等,这些目前是不能通过有形市场交换的,也不能给生产经营者带来收益,森林的这种外在经济性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使森林的建设和保护丧失了经济动力,不利于森林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实施了森林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将森林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以不同的经营思想进行运作。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既是森林分类经营的核心,也是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转向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转变的关键。森林生态效益的经济补偿问题实质上是对生态产品给予定价的问题,目的在于把生态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
虽然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还处在研究、审定、个别实施的初步阶段,国家尚
未出台正式的《森林生态补偿法》,但有关森林生态效益的经济补偿问题在国家的相关政策中已有所体现。(见表1)
(表1)
时间颁布机关政策名称主要内容
1992国务院批准国家体改委文件关于1992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要建立林价制度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有偿使用
199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国家环保局文件关于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情况及有关对策的报告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要逐步开征资源利用补偿费,并开展对环境税的研究
199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的通知要改革造林绿化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实行征收森林生态补偿费制度
1994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使用制度,实行森林资源开发补偿收费
1995林业部《中国21世纪议程——林业行动计划》应本着“使用者付费”的经济原则,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补偿机制和相应的经济政策体系
199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九五”时期和今年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按照分类经营原则,逐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投入机制,加快森林植被的恢复和发展
199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7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要尽快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也要抓紧研究,尽快建立起来
1998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问题的意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于改善我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作用
2001财政部财政部财农[2001]5号文件同意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基金,主要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统称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三、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条件分折
1、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居民收入逐步提高,使建立补偿制度成为可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增长较快。1995年国民生产总值达到57650亿元。提前五年实现了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的战略目标。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一直保持在7~8%左右,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亮点。我国加入WTO以后,为经济发展打开了国际市场,国民经济实力不断增强。这为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提供了物质条件。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在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之后,人们提出了更高的精神需求。当前我国的旅游业不断升温,特别是生态旅游得到人们的青睐就是例证。另外,居民的环境意识增强,更多的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建设费用。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日趋成熟
从上文(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有关森林生态效益的经济补偿问题在国家的相关政策中已发展,这表明党中央和国务院已经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问题给予重视,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2001年11月开始,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在河北、辽宁、黑龙江、山东、浙江、安徽、江西、福建、湖南、广西、新疆11个省(区)的685个县(单位)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展开,涉及0.133亿hm2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且已经有个别省区试行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如广东省,以政府令的形式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生态效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1998),福建三明市政府于1998年批准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办法,浙江省的同类制度也在商议过程中。这就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提供了借鉴和经验,也为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奠定了基础。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理论的不断发展
在我国,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的政策理论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出现高峰,21世纪初期仍然是人们研究的热点。研究的重点包括了:森林生态效益计量评价和计量模型、生态效益的交互作用及叠加效应、森林生态效益的社会和法律特征、补偿对象、补偿原则、资金来源、补偿依据、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办法以及基金管理方法等方面。这些理论研究的不断发展对于中国全面实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意义非常重大,促进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施行。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设想
根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实践,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应当根据“收益者付费、损害者赔偿”的原则,制定一部《森林生态补偿法》。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森林生态补偿的依据。森林资源除了具有经济效益,还具有生态环境效益,森林的建设和维护,需要有一定的费用投入。森林的生态环境效益具有外部性,把这种外部性内化,就需要对森林生态进行经济补偿,这样才能保证森林资源的持续发展。
2、明确森林生态补偿资金筹集的途径。森林生态补偿资金除了国家出资以外,应当根据“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其他主体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应缴份额,从而体现了生态效益的社会共享共担原则。
3、明确森林生态补偿的对象和范围。重点防护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的森林生态资源区,应当作为森林生态补偿资金重点补助的对象和范围。
4、明确森林生态补偿金征收的标准。确定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是一项复杂的自然社会系统工程,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既要顾及森林自然生态要素,又要重视林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在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森林自身生态功能的大小、森林生态功能与人类生存关系的紧密程度、当地居民与森林之间的经济密切度、森林生态效益的社会认同程度、国家与地方的财政状况、森林保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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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实施了森林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将森林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以不同的经营思想进行运作。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既是森林分类经营的核心,也是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转向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转变的关键。森林生态效益的经济补偿问题实质上是对生态产品给予定价的问题,目的在于把生态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
虽然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还处在研究、审定、个别实施的初步阶段,国家尚
未出台正式的《森林生态补偿法》,但有关森林生态效益的经济补偿问题在国家的相关政策中已有所体现。(见表1)
(表1)
时间颁布机关政策名称主要内容
1992国务院批准国家体改委文件关于1992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要建立林价制度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有偿使用
199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国家环保局文件关于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情况及有关对策的报告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要逐步开征资源利用补偿费,并开展对环境税的研究
199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的通知要改革造林绿化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实行征收森林生态补偿费制度
1994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使用制度,实行森林资源开发补偿收费
1995林业部《中国21世纪议程——林业行动计划》应本着“使用者付费”的经济原则,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补偿机制和相应的经济政策体系
199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九五”时期和今年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按照分类经营原则,逐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投入机制,加快森林植被的恢复和发展
199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7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要尽快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也要抓紧研究,尽快建立起来
1998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问题的意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于改善我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作用
2001财政部财政部财农[2001]5号文件同意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基金,主要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统称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2、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条件分折
1、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居民收入逐步提高,使建立补偿制度成为可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增长较快。1995年国民生产总值达到57650亿元。提前五年实现了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的战略目标。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一直保持在7~8%左右,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亮点。我国加入WTO以后,为经济发展打开了国际市场,国民经济实力不断增强。这为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提供了物质条件。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在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之后,人们提出了更高的精神需求。当前我国的旅游业不断升温,特别是生态旅游得到人们的青睐就是例证。另外,居民的环境意识增强,更多的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建设费用。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日趋成熟
从上文(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有关森林生态效益的经济补偿问题在国家的相关政策中已发展,这表明党中央和国务院已经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问题给予重视,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2001年11月开始,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在河北、辽宁、黑龙江、山东、浙江、安徽、江西、福建、湖南、广西、新疆11个省(区)的685个县(单位)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展开,涉及0.133亿hm2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且已经有个别省区试行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如广东省,以政府令的形式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生态效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1998),福建三明市政府于1998年批准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办法,浙江省的同类制度也在商议过程中。这就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提供了借鉴和经验,也为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奠定了基础。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理论的不断发展
在我国,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的政策理论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出现高峰,21世纪初期仍然是人们研究的热点。研究的重点包括了:森林生态效益计量评价和计量模型、生态效益的交互作用及叠加效应、森林生态效益的社会和法律特征、补偿对象、补偿原则、资金来源、补偿依据、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办法以及基金管理方法等方面。这些理论研究的不断发展对于中国全面实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意义非常重大,促进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施行。
3、建立和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设想
根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实践,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应当根据“收益者付费、损害者赔偿”的原则,制定一部《森林生态补偿法》。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森林生态补偿的依据。森林资源除了具有经济效益,还具有生态环境效益,森林的建设和维护,需要有一定的费用投入。森林的生态环境效益具有外部性,把这种外部性内化,就需要对森林生态进行经济补偿,这样才能保证森林资源的持续发展。
2、明确森林生态补偿资金筹集的途径。森林生态补偿资金除了国家出资以外,应当根据“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其他主体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应缴份额,从而体现了生态效益的社会共享共担原则。
3、明确森林生态补偿的对象和范围。重点防护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的森林生态资源区,应当作为森林生态补偿资金重点补助的对象和范围。
4、明确森林生态补偿金征收的标准。确定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是一项复杂的自然社会系统工程,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既要顾及森林自然生态要素,又要重视林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在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森林自身生态功能的大小、森林生态功能与人类生存关系的紧密程度、当地居民与森林之间的经济密切度、森林生态效益的社会认同程度、国家与地方的财政状况、森林保护等级。
5、明确森林生态补偿的检查监督制度。森林生态补偿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森林环境的建设、保护与管理。因而,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必须有配套的检查监督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森林生态效益的核定、补偿资金筹集和补偿的实施等方面的检查与监督,以保证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有效运作。
五、结束语
****同志指出“破坏资源环境就是破坏生产力,保护资源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资源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我们认识到森林资源的环境价值远远超过其经济价值,森林是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向社会提供森林生态服务的宝贵资源。在当前的形势下,制定一部《森林生态补偿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才能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系统的建设,实现《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提出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主要目标,保证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王焕校,常学秀.环境与发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彭珂珊,王继军.中国退耕还林(草)的发展历史阶段与对策探讨.水土保持研究(vol.11,No.1)2004,3.
国家环保总局.全国生态环境状况调查报告.环境保护,2004.(5).
郑四渭.森林环境可持续发展管理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陈国明,缪光平.关于公益林建设的几个问题.林业工作研究,1999.(3).
篇(5)
中国森林资源虽然呈现一定好转趋势,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制约中国林业发展的一些因素依然没有消除。目前,影响中国森林资源培育的主要因素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不健全,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或不能到位。因此,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扩大资金来源渠道以缓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的压力,应是一种有效的策略和手段。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建立将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
森林不仅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木材等有形产品,而且还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生态产品与服务等无形产品。由于森林资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具有正向外部性的生态产品与服务,客观要求对受益群体进行补偿费的征收,以实现经济外部性内部化,从而使生产要素得到最优配置。因而,笔者认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不再简单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生态效益补偿,而包括更为广泛的内涵,其外延也应得到延伸。既包括对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提供者所带来的正向激励,如补偿费(补助)、直接投资等,也包括对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受益者所带来的负向激励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理论基础
经济理论基础
公共物品理论 森林资源无形的生态产品与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大家对其都有使用权,因而个人对此种资源的损耗、枯竭和消费不必承担相应的成本。由于其缺乏安全、专一、排他性的产权,使得森林资源的生态产品与服务不能自由地投向最有效的用途,所有人无节制的追求其经济效益最大化而置其生态价值于不顾,这就导致了“公地悲剧”不可避免地发生。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森林生态价值不被“公地”化,同时又要为市场提供其不能生产的公共物品。鉴于森林生态价值的内在特点,单纯通过市场很难保证其生态产品与服务价值得到有效的保护。因为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个人理性并不必然产生集体理性,个人所追求的最大利益化与集体或社会利益往往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只能由政府进行必要的干预,即通过对所有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的受益者收取价格的方式来体现森林生态效益价值。
外部效应理论 所谓外部性,就是行为个体的行动不是通过价格而影响到其他行为个体的情形。当某个人的行动所引起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时,就存在外部性。外部性有两种:一种是负外部性,即它把一些成本转嫁给社会,森林资源的破坏导致的沙漠化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另一种是正外部性,比如造林会给社会带来正效应,但造林者并不能直接得到这些效益,如果效益的外溢导致造林者收益过少,造林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因此,为了有效地解决外部性内部化问题,政府必须做出适宜的制度安排,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或鼓励措施的实施迫使个人在决策、经营中承认森林的生态价值,引导森林资源的消费者改变其生产或消费行为,从而确保外部成本内部化。这便是森林生态补偿费征收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依据。
可持续发展理论基础
首先,完整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应是生态环境、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三者协调一致的结果,是一种具有综合性和总体性的社会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从本质上消除向后代延伸的外部性。在我们品尝前人遗留下来的因森林资源退化而造成的水土流失、洪水泛滥等环境恶化的苦果时,更应注意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现有的森林资源,否则会将更为严重的后果转嫁给我们的后代。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政府在保证当前经济发展的同时,通过各种手段保留给后代人不少于当代人所拥有的机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征收正是要将这一部分外部成本内部化,真实的反映森林资源的社会边际成本,让内含森林生态价值的价格机制正常地发挥作用。
其次,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征收对一国国内林木产品价格和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着重大的影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的设立及实施更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和一致。因为与其他市场失灵不同的是森林生态环境的破坏所导致的环境恶化具有超越国界的扩散性。所以以全球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还应涉及各国的木材进出口关税政策以及相关税费制度的协调问题。因此,现代意义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应该基于此理论来构建与设想。
法学理论基础
法学理论侧重于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中的权利、义务的研究。应该看到,森林(尤其是国有林)并不是无主物,而是全体人民的共有财产,政府只是为了全体国民及其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个财产。政府通过管理和利用森林资源参与社会生产和消费活动,从而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而,政府作为森林资源管理权的主体有权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它利用其政治权力将其上升为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就形成了本文所言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
众所周知,人对其权属的关系应首先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然后才是人与人的关系。为此,强调人类对森林资源的尊重,赋予森林资源以其固有的、按生态规律存在并受尊重的权利,拓宽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很有必要。因此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设立不仅仅在于平衡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更将着眼于人与物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的对策与建议
依托法治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
就我国目前而言,仅仅依赖国家的财政补助是不能满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现实需要,因此推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政策,将弥补我国传统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不足,为我国林业生态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为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不仅仅是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提供资金来源,实质是对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的承认,是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发展的动力和机制问题。而要保证其长期有效的运作,就得依托于法治来巩固其制度基础。具体来说,以下几项措施的确立与完善是不可或缺的:
补偿费征收法治化 国家应尽快出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条例》出台后,各地方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坚持依法治林,确保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对补偿费的使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资金使用违规违纪的责任追究制度。具体而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法治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征收要素法定性:它的含义是征收补偿费要素的全部内容及其程序等必须由法律规定。国家应通过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给予明确规定其相应的补偿标准,不得由地方政府机关或领导自行规定。 (2)合法性:由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是一项具有强制性的制度,因此在收费要素充分满足的前提下,有权机关无权自行降低征收标准、确定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暂缓征收期限等等,必须依法律的要求和步骤征收。 (3)程序保障性:补偿费的征收和缴纳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实施过程,它必须以适当的程序行使,而且对其争议也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公正的程序予以解决,这就是法定主义要求的“程序保障性”。如补偿费征收制度上的处罚、追溯、争讼和复审应有公正的程序保障。
立法决策程序民主化 我国可以在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时,将其纳入有关立法决策程序中,引入立法听证制度。立法听证是立法主体在立法活动中进行有关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的立法时,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由立法主体听取意见的程序的法律制度。制定条例时,要广泛听取林农的意见,充分了解事实和林农的意愿。在广泛听取各种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正确决策。这样的立法,既可以兼顾民主与效率,又可以预防立法的偏颇与缺乏,从而保证法律的合理性、可行性,提高立法质量。毫无疑问,进行立法听证不但是一种有效的宣传手段,而且也为法案通过后获得最广大林农的自觉遵守创造了条件。
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在林业税费中所占的比重
目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完全由国家承担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助是不现实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央财政(包括地方财政)尚难以支撑如此巨大的补偿金额。因此只有在不加重国民税费负担的基础上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在林业税费中所占的比重,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笔者认为应降低林业税费中的其它税费比例。如实行精简机构,减少人员,把一些由育林基金等供养的人员纳入财政预算系列等。这一系列改革将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征收开辟更广阔的通道。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的安排设想
在未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安排中,应着重从几个方面解决问题:开展森林环境宣传运动以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并对森林环境服务受益群体进行教育,以增强其交纳补偿费的自觉性;建立受益者参与决定环境服务价格的机制并引进支付系统,阻止受益者免费搭车;支持建立受益者管理协会,依靠内部力量保证所有受益者支付环境服务并采取更加有效的行动,排除不支付费用的人获益。严格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实行补偿费专款专用并加强研究费改税的问题。引进机制确保当地供给者参与确定支付水平的高低和收益分配;强化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计量与评价方面的研究,并建立适当信息扩散渠道,使计量和评价结果能够为社会各界所接受。实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承担原则,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规范政府寻租和乱收费行为,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调整和完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推行“收费补偿式”的经济手段替代传统的“强制命令式”的行政手段。
参考文献:
1.滕藤,郑玉歆主编.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制度与政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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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6-0108-02
1引言
森林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关系到百姓的生活以及未来经济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施森林建设是维护社会与自然平衡的重要举措,通过森林建设,增加森林面积,恢复良好的生态环境。同时,为了发挥生态环境的经济效益,还要注重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逐步完善,因此,应该对森林的成本进行管理,使得农民能够从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和实惠,从而促进森林生态效益与产业的双重发展。
2森林建设的作用以及生态效益补偿
2.1森林建设的作用
森林资源保护是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国家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目的是把生态环境建设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山区资源优势,突出生态恢复、产业发展、农民增收,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生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农民的耕地面积虽然有所减少,但森林覆盖率有所增加,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森林建设有效的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改善了生态环境状况,也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使得农民生产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和提高。同时,随着森林建设的不断推进,也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使得群众能够更好地领悟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并积极投入到生态文明的建设中来。具体说来,森林建设主要有几个方面的作用。第一,增加了森林覆盖率,是实现森林还原目的一个重要途径。第二,有助于改善气候。森林面积增加,对调节气候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带动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由于农民的耕地减少,很多农民都选择外出务工,这对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有着很大的帮助。第四。农业逐步向科技化迈进,通过对农民进行技能培训,让他们掌握更先进、更实用的技术,不断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从而促进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2.2生态效益补偿概念
森林建设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很大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又产生了其他问题,比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就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生态效益补偿又被称作是环境服务支付或生态效益支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国家在保留森林面积的基础上为了充分发挥生态效益而建立的,它主要是由国家投资筹建,然后森林生态效益的经营者需要再向国家交一部分的补偿费用的方法来维持生态效益资金循环链条,这些资金再反过来对森林进行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机制。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实施,对于我国的森林资源保护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在森林环境受到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必须要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概念的认识,对相应的机制进行完善,从而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当前关于森林建设中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研究还有待提高,我国关于这些机制的研究还比较落后,因此在森林、森林保护以及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2.3生态效益补偿特点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不仅是森林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整个人类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任务之一。生态效益补偿主要的特点有三个方面。第一,长期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各项资金是由国家设定的,专门用于补偿政策的实施,没有明确实施期限,将是一项长期政策。第二,无偿性。环境保护事业是人类文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项目,是属于公益事业,公益林产生的生态效益是公共产品,属于公益事业范畴;财政投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资金属于支持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共支出,是无偿使用的。第三,惠农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属于深化林业改革的范畴,促进农民增收的措施,对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来说只是管护补助,不存在补偿;对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才实施补偿。因此,除按规定列支必要的管护费外,补偿资金应主要用在林农的身上,尽可能地使林农增收和得到实惠。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策略
森林建设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持平衡的一个重要途径,当前各地都在积极加强对森林生态环境的保护,森林建设产生生态效益,为了实现生态效益的可持续化,则应不断完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3.1生态效益补偿的基础措施
(1)建立健全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我国的西部地区是森林建设的主要区域,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应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态效益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突出对生态地区的转移支付,可以设立对重点生态区的专项资金支持模式,使得生态环境恶化地区在进行森林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可以得到足够的支持。(2)拓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在森林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较多,单纯地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不能很好地实现生态环境的建设,因此可以不断拓展资金渠道,继续利用国债这一有利的筹资手段,解决资金缺口问题,通过不断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吸引更多的资金用于森林生态效益的建设与补偿工作中,促进生态建设项目的有序推进。(3)加强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研究工作,开展生态保护立法研究,法律是保障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基础,根据我国的环境污染以及生态情况,应该对不同的地区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方式以及对象,加强产权改革制度的研究,使得民众能够提高对森林建设的积极性,并且积极参与到森林建设以及生态保护中来,使得传统的政府主导型生态治理模式可以逐渐转变为民间主导型治理模式。
3.2完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在加强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完善和健全的过程中,需要从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立森林合理分类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实施的前提就是必须根据各个区域的社会经济实际发展情况,对森林进行合理分类。第二,建立森林资产评估制度。森林的生态效益是客观存在的,是极具使用价值的,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因此,应该依据森林资产评估结果来进行补偿。第三,建立成本评价分析制度。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必须要保障正常的生态服务功能,在满足人类需要的同时,还要维持自身持续发展的能力和状态。第四,建立分类补偿制度。为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顺利实施,应根据不同的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对其影响范围和作用的大小来对应补偿标准。
3.3生态价值基础上的补偿
在森林建设的过程中,生态效益价值也是影响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一个重要因素,合理地考虑到生态效益服务价值,可以更好地确定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以某地区为例,森林为当地带来的生态效益服务价值总额为327048137元,当年的森林面积为30738hm2,则森林的平均生态效益价值为每年每公顷10639元。由于不同地区的森林产生的生态效益服务价值不同,有的地区产生的价值较高,有的地区产生的价值相对较低,因此不同地区的森林所带来的平均生态效益价值是不同的。一般说来,中西部经营森林所带来的生态效益比较明显,但是其平均价值不如东部地区高,这与气候、地理环境、人为因素等多个方面都有关系。因此,各地在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时候也应该要根据当地的生态效益价值进行综合评估。
4结语
森林的建设和管理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途径。在森林建设不断推进的过程中,让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制定过程中,不同地区对于不同的主体,就应该制定动态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从而使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更为完善,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吴志文.生态价值规律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诸问题探讨[J].中国林副特产,2000(10).
[2]吴红军,李剑泉.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探析[J].林业资源管理,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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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类必须面对一个前所未有的危机,森林资源以惊人的速度在减少,水土流失加剧、荒漠化扩展、二氧化碳浓度增高等一系列生态问题接踵而至。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刻不容缓。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使用标志着我国长期无偿使用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历史已经结束,开始进入一个有偿使用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新阶段。因此,研究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的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也客观地摆在了人们面前。
1.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意义
国家之所以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因为森林生态效益对人类是有效用的,且森林生态效益不可储藏和移动,具有公共物品的特点,无法通过市场获得回报,只有通过政府补偿的办法来解决。我国经济实力的迅速提高为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提供了资金保证。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国家实施森林生态建设的重要保障。由于生态公益林只准营造管护,而严格限制采伐,使其归属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但不能从长期经营中获得直接收益,而且还要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付出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以换取其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善环境等生态效益,没有适当的补偿这种公益性经营是难以为继的。为了使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生产和经营得以维持和发展,就必然要求社会对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者的经济利益给予合理补偿,以完善林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林业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建立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经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试点运行,取得良好的效果,生态效益补偿区域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发展,森林质量逐年提高,基础设施大为改善,职工收入也大幅提升。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现状
2.1 资金投入总量不足
过去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生态公益林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一是建设初期的造林费用低。平均每亩造林费用仅为5元,与实际造林成本250元相差甚远。二是森林管护费用低,带来的问题是造林多,成活少,成林更少。三是对经营生态公益林的集体和个人的投入未能给予补偿,严重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积极性。
2.2 确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不够合理
生态补偿标准过低,首先挫伤了群众投身生态环境建设的积极性,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可持续进行。现在市场上一棵一般粗细的树木也能卖上几十元,让群众放弃眼前实实在在的所得,去“享受”微薄的补贴,管得了一时,管不了长远。其次,林区群众主要收入来源于林业,生态补偿标准过低,导致林农收入过低,一些林农成了生态贫民,这对靠山吃山的林区群众来说,不能显示公平公正。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建议
3.1 突出森林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政策,正确处理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与集体公益事业资金使用的关系。
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过程中,需要建立逐级管理、政策制度、管护经营、监控监测、林下产业和资金保障等体系。需要完成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编制实施方案,划分管护经营责任区,落实管护经营人员,修建管护房、公示碑、宣传牌、责任区牌,开发林下经济,抚育幼、中龄林,无林地、疏林地造林、补植等项工作。
在基金使用上,不得将生态公益林资金直接用于公益事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因地施策,充分支持尊重群众意愿,按照程序制定“补偿性支出使用方案”交由地方代表大会表决,并对表决通过的补偿性支出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补偿性支出方案安排支出,以充分突出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最大受益者为林权所有者的政策导向,按照以下原则正确处理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与集体公益事业资金使用的关系。
3.1.1 生态林所有者补偿费用于公益事业的必须经地方代表大会通过,通过的内容包括补偿费用于集体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项目的资金来源构成、分配标准和生态林补偿基金中用于该项目的金额数、人均分摊额等,充分尊重补偿金所有者的知情权、支配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规范操作,在项目完工时,应公布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同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3.1.2 集体组织监管费、直接管护工资原则上必须专款专用,首先满足生态公益林监管和管护的资金需求;此部分补偿金确实存在节余需要用于公益事业的必须经当地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公示,报上级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
3.2 进一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加大生态公益林补偿。
加大政府补偿,让生态公益林业主享受像“种粮直补”和“退耕还林”那样的惠农政策。根据公益林的生态要求,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允许林木所有者按有关审批程序,进行适当择伐。进一步加强各种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大用于森林生态补偿支出中的比重。对用材林实行生态效益补偿。可通过向国家申报速生丰产林建设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投入。
3.3 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者的积极性,统筹考虑公益林生态保护地区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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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目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主要是对省级公益林进行补助,我县共有公益林万亩,每年补助资金万元,该资金主要用于护林员工资;二是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根据年度全市森林覆盖率、各县区森林覆盖率、年度新造林面积等数据考核测试,由市局对各县区统一进行奖补,年返还我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资金为万元,该资金主要用于廊道绿化、荒山绿化等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和抚育。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立情况
我县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未出台相关制度文件,沿用的省市的制度文件。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为专项资金,规定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补偿的资金,主要用于管护人员劳务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监测、补植和抚育等管护支出。补偿标准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对低于全市森林覆盖率的县区,按照每低1个百分点30万标准计算缴纳生态补偿数额;森林覆盖率每超出全市森林覆盖率1个百分点补偿20万元,同时根据各县区年度森林覆盖率增长幅度及新造林面积给予补偿奖励,由市局组织落实施。
三、补偿资金使用情况
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在我县主要用于护林员工资。在公益林护林员的配备上,我县原则上按每亩左右设一名护林员的标准确定,具体人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配备。护林员的配备一般以村为单位,对于地点分散、面积较小的生态公益林实行跨村看护。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贫困户优先”的原则选聘护林员。护林员工资根据林业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标准及当地农村收入水平、管护面积大小、管护难易程度等情况确定,做到公平合理。乡镇林业站会同财政所在当地金融机构为护林员设立储蓄卡,由财政所将护林员工资直接发放到护林员个人手中。2019年我县共有护林员人,年平均工资元,其中人为贫困户。
四、存在的问题
(一)省级公益林补助标准偏低。由于补助标准低,导致整体护林员工作水平较低,工资水平缺乏吸引力导致我县护林员平均年龄较大。2019年我县护林员平均年龄为56岁,特别部分护林员年龄高于65岁,不利于有效开展公益林管护工作。
(二)森林生态补偿资金与减贫工作挂钩难度较大。省级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护林员工资,2019年我县护林员中仅有人为贫困户,占比极低。究其原因,扶贫户致贫原因多数为高龄缺乏劳动力或因病致贫,多数贫困户不符合护林员任职条件;其次,护林员工资水平较低,缺乏吸引力。
五、建议
(一)提高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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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山陵风景区;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效益评价
Abstract:The urban forest has become the major concern of urban greening engineering and urban ecotourism has accordingly been an important recreation. To clarify the impact of urban forest ecotourism on the urban resource, environment, economy and society and to assess the ecotourism development need scientific indicators and technique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articular characteristics of urban forest ecotourism and advances the evaluating system with fifteen assessment indicators for Sun Yatsen's Mausoleum Scenic Spot, and then analyzes the comprehensive benefit of it.
Key words:Sun Yatsen′s Mausoleum Scenic Spot; urban forest; ecotourism; benefit evaluation
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城市化快速发展,城市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当前城市发展和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人们逐渐发现城市森林的建设和发展正成为实现城市环境与发展相统一的关键和纽带,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成为当今世界生态化城市的发展方向。[1]由此,以城市森林为依托的城市森林生态旅游市场方兴未艾,城市森林旅游得到不断发展,人们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走进自然,享受森林之美,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生理、心理、保健和精神等方面的需求。
但是城市森林坐落在城市之中或邻近城市,与城市活动密切相连,与城市居民休戚相关,其中的人为活动更是普遍与密集。不难看出,城市森林生态旅游业给人们提供广阔的亲近自然、陶冶情操平台的同时,也承受着由于不当的旅游方式、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管理和规划缺乏,游客的生态道德意识差等诸多因素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有违城市森林生态旅游发展的初衷。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对全面科学地评价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效益,对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开展城市森林生态旅游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评价体系的运作,了解和掌握本旅游区效益的总体现状,对各指标效益之间进行的综合分析可以更全面地掌握旅游区的状况,从中找出不足,以便更合理地开展旅游活动。本文为了评价中山陵风景区城市森林生态旅游的综合效益,首先对其构建了评价指标体系,以此为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各种效益进行评价,同时也为其他不同类型的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活动提供思路和借鉴。
一、城市森林生态旅游的定义
随着城市森林研究的兴起和森林生态旅游的发展,研究者对城市森林的旅游功能也进行了关注,比如首次在贵阳举办的全国城市森林论坛中提到城市森林的游憩功能,但是这些关注都侧重于以往对森林生态旅游或是城市旅游研究的成果。城市森林的兴起较晚,国外始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而国内研究则始于90年代,并且研究重点集中在城市森林概念辨析,城市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城市森林的经营管理和评价体系上,对城市森林的旅游、休闲、游憩功能并没有进行重点研究。
目前,没有明确的城市森林生态旅游的定义,综合城市旅游、森林生态旅游及游憩相关定义,根据本文研究内容给出以下定义: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是以城市森林为主体,具有森林地形、地貌特征和良好生态环境,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于一体,经科学规划和适度开发,为人们提供娱乐、游憩,位于城市区域的户外旅游活动。因为本文研究对象是以城市森林为基础的旅游活动,考虑到城市森林中心客源主要依托邻近的城市,人口多、密度大,旅游者素质参差不齐,普通市民游憩也会对城市森林产生影响,而就生态旅游活动的形式而言,究竟是大众化旅游还是严格限制的专项的旅游活动尚属有争议的话题之一[2],所以本文把生态旅游暂且等同于大众化旅游而非严格限制的特殊专项的旅游活动,认为生态旅游是对传统大众自然旅游的一种“生态修正”。
二、中山陵风景区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中山陵风景区坐落于南京市紫金山,总面积约为3000hm2,其中森林面积约为2000hm2,郁闭度0.75~0.8,在南京绿化体系中覆盖全市总面积的15.6%,是国内外少见的城市森林公园;景区景点密集、特色鲜明,几千年历史文化重重堆叠,风景区内现有9个国家级、10个省级和20个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成为国内外游人到南京旅游的首选之地。[3]1999年,中山陵园风景区被建设部授予“国家文明风景名胜区”称号;2000年,中山陵园风景区进入全国首批“AAAA级旅游区”行列;2002年通过ISO 14000示范区验收;2004年3月1日,正式成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一)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生态旅游效益一般由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三个部分组成,具有综合性、传递性、交互性和时间性等基本特性。[4]对于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来说,由于其开发利用的对象是森林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有必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和建立相应的标准与指标体系来分析和衡量其效益状况。
1.全面性原则:标准和指标体系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要能全面反映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效益,从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等方面进行选取。
2.层次性原则:一个完整的指标体系应由宏观、中观、微观等不同层次的指标组成,指标体系应根据研究目的的需要和指标功能的不同分出层次。
3.独立性原则:指标体系中各个指标之间不应有很强的相关性,不应出现过多的信息包含而使指标内涵重叠。
4.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为便于指导和操作,指标体系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评价指标为主,但考虑到指标体系涉及面广,必要时可采用一些主观评价指标。
5.可比性原则:要求评价结果在时间上现状与过去可比,在空间上不同区域之间可比,这就要求指标体系中的各项指标应具有统一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和统一的量纲。
(二)指标体系框架与结构
城市森林生态旅游处于各个学科的交叉地带,所以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效益是一个综合性的目标指标,涉及的学科多,体现的方式多,包括了生态、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根据系统论的基本原理和研究区域的实际状况,通过分解、归纳与综合,明确各类指标的地位和作用。中山陵风景区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效益的评价标准与指标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其中第一层为目标层,第二层为状态层,第三层为指标层。
(三)指标的优化与选取
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是以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总目标的,因而该指标体系应包括各项旅游效益。这些指标既有从原始数据而来的基本指标,又有对基本指标的抽象和总结,还有一些社会影响指标需要通过问卷调查才能获取。在此,采用频度统计法、理论分析法和专家咨询法设置、筛选指标。参考了国内外大量有关资料以及研究文献,收集并分析了一般森林旅游、旅游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和生态旅游评价的相关文献[510],优选其中频率较高的指标,同时结合中山陵风景区城市森林生态旅游的特殊性,进行比较和综合,然后采用专家咨询法,最终形成中山陵风景区城市森林生态旅游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三、中山陵风景区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步骤
(一)评价指标体系权重确定方法
在综合评价中,权重的确定是一个基本的步骤,由于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的差异,各个指标要素应体现出不同的重要性,所以确定指标权重的合理程度直接影响到评价的准确性,采用Delphi法和层次分析法(AHP)相结合的方法,使综合权重更科学、合理和客观。
(二)评价指标的量化
1.效益值的计算
因为在指标体系中,所包含的各个指标往往具有不同计量单位,即不同的评价指标具有不同的量纲和量纲单位,为了消除量纲与量纲单位的影响,在构建综合指数时,应将不同单位表示的指标进行转换,即无量纲化处理。依据本文研究内容,考虑到是动态的效益变化,为了得到统一量纲,用其增长率或减少率作为其效益值。
2.各指标计算方法
状态层中资源状况与经济效益共6个指标较易获得,在此不再赘述其含义与公式。环境状况中大气环境质量、水体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与声环境质量4个指标根据所获取数据而定方法,比如使用已有的污染指数进行计算或进行等级划分打分进行评判。社会效益各指标因为不同于以往的指标,并没有具体的公式或数据,而是通过人们感知而得,所以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量化指标。
(三)综合评价值计算
综合评价是指对多属性体系结构描述的对象系统作出全局性、整体性的评价。综合评价指标值是根据其所包含的各指标归一化处理后的值乘以各自权重后进行加总得到,本文采取加权求和公式,计算公式如下:
四、中山陵风景区城市森林生态旅游综合效益评价
因为旅游活动对旅游地区的影响是一个缓慢与长期的过程,所以在选择前期值和后期值时,本文选择20世纪80年代中期与2000年以后的情况进行比较,得出其总效益值。
(一)权重确定结果
通过综合十几位相关领域专家对各层元素重要性的评分结果构造判断矩阵,得出各指标权重值,见表2。
(二)评价结果及分析
将两期数据进行处理、分析、计算,统计得出效益值,见表3。
从表3可以得出,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四个状态层中,中山陵风景区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开展旅游活动的过程中,环境状况呈下降趋势,经济收益上涨最为明显,资源状况显示出微弱上扬,与此同时,社会效益也得到了良好发挥和提升。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增长的前提是以牺牲部分资源与环境为代价,对资源与环境的投入和保护其实也离不开经济与社会方面的收益作用,四个方面相互限制与影响。中山陵风景区开展旅游活动以来综合效益增长了55.8%,与中山陵风景区实际情况基本吻合,说明此评价体系基本上能够反映旅游活动给风景区带来的影响。同时,从指标层的评价结果可以看出,年接待游客量有下降的趋势,而旅游区的经营收入在增加,说明游客个人消费能力在提高,旅游区消费服务设施增多,并且旅游区管理经营能力良好。社会效益走势良好可以继续保持。在中山陵风景区今后的发展中,应该密切注意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地表水与土壤污染的防治问题。旅游资源应得到更合理的保护和开发。
五、结语
综上所述,利用指标体系来评价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效益基本上能反映城市森林开展旅游活动后的各效益值及总体效益,但是本指标体系在有关指标设置等方面还很不完善,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由于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效益是一个综合效益,指标的选取和量化依旧是评价指标体系中的难点,所以本文在选取指标时一般选取比较宏观而典型的指标,一是考虑到基础数据难以获取的实际问题,二是以期该评价体系具有普适性;依据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活动自身的特点,摈弃了以往一些常用指标而尝试了新的指标和方法,还需通过案例和时间的检验方能知其成效。因此,基于上述种种不完善之处,希望更广泛地开展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效益的研究,从中归纳出规律和经验,以便更好地修正该评价体系,能使其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祝列克.加快城市森林建设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在第二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新闻会上的讲话[J].中国城市林业,2005,3(4):34.
[2]贺春艳. 从生态旅游的三大效益再论生态旅游活动的形式[J].旅游学刊,2004,1(19):7781.
[3]康辉平.中山陵园风景名胜区发展生态旅游之SWOT分析[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S1):112114.
[4]顾蕾,姜春前.生态旅游效益构成及特性分析[J].浙江林学院学报,2002,19(3):292295.
[5]姜春前,何艺玲,韦新良.森林生态旅游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林业科学研究,2004,17(3):334339.
[6]孙玉军,刘艳红,赵炳柱.生态旅游及其评价指标探讨[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1,23(3):109110.
[7]李星群,廖荣华.生态旅游地可持续旅游评价指标体系探讨——以自然保护区为例[J].邵阳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1(1):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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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偿标准低不利于生态公益林的长期保护。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木、林地价格上涨,随着我国土地流转政策的推广,林地价格正呈攀升趋势,而现行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拨款,地方政府没有配套补助,林农得到补偿低,加上林农的生态公益意识淡薄,造成林农对生态公益林营造和管护积极性不高。近年来,由于营造巨尾桉速生丰产林带来的可观效益,仙游县林地流转更为活跃,林地租金每亩达26-30元/年,且租金一次性支付。而目前的补偿标准每亩每年只有12元,远低于林木生长和林地流转带来的经济效益。
3.基础设施建设给生态公益林管护带来一定压力。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划定时,多数地方将人烟稀少、生态脆弱的林地划入生态区位,近年来不断完善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一些原本偏僻的区域变成交通便利地带,外出打工村民有返流趋势。如仙游县列入生态公益林的135个村中涉及的7个山区乡镇58个村,原本交通不便,村民几乎靠外出谋生,客观上便于管护。但随着莆永高速、沈海复线高速和环山区公路的开通和当地红木家具产业的发展,返乡的外出劳工正逐年增多,林木受破坏和森林火灾潜在风险也增加,将给生态公益林管护带来压力。
4.补偿标准单一,没有分类补偿。不同地区、区位、地类和质量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成本和生态价值不一样,但现行补偿标准却相同,没有根据生态效益发挥作用、管护难度高低和公益林分布复杂情况进行合理区分和分配补偿,如交通主干线两侧、饮水源头、环城市一重山、人烟稀少、自然条件好的地带的公益林,其管护难度、林分质量和生态作用不尽相同,已经投入或需要投入的资金差别很大,补偿标准却相同。
5.补偿基金发放环节多,管理仍有漏洞。出于规范管理的需要,补偿基金按照预算级次从中央到乡镇层层下达,由乡镇组织发放到村委会或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林农,并通过层层检查来督促发放到位。由于尚未开发一套完整的补偿基金发放管理信息系统用于操作,县级以下林业、财政部门每年都承担着分配发放、公开公示、审核校正、纠纷调处和接受层层检查等大量工作,为此耗费的人力、精力和财力不少,监管效率也不高。近年来,虽然截留挪用补偿基金现象得到了遏制,但随着林权改革后山林权纠纷的逐年增多,个别镇村以山林权纠纷为由暂缓发放,进而截留挪用补偿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的对策
1.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法规政策环境。(1)抓紧修订出台专门法规。各地在实施森林生态补偿基金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做法,但出现的问题也不少,如普遍反映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资金“撒胡椒粉”达不到生态保护效果等。应充分重视林农经济利益诉求与生态利益要求明显冲突这一问题,修订现行管理办法并出台一部完整的法规,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规定生态公益林的保护方式、补偿类型和标准、额度提高办法、补偿资金分配发放、监督检查办法,以及政府、林农、工矿企业各方责、权、利等,切实维护林农权益,提高他们保护生态的积极性。(2)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在切实保护林农利益的前提下,林业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做好生态公益林管护落实工作,定期公布公示管护责任人、管护面积、范围、补助标准、责任和义务等,接受群众的监督,增加执行政策的透明度。同时,做好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林农履行好义务,鼓励其支持和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
2.确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是整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核心,关系到林农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生态公益林能否持续发挥生态效益。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森林生态效益需求、生态公益林林分质量和管护难度的差异,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根据实际区别开来。在财政年度预算补偿金额总量不变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生态公益林,以森林生态效益需求和管护难易度为主要指标,调整确定不同类别的补偿标准。(1)一类补偿标准:大气重污染地区的生态脆弱公益林、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江河源头、饮水源头周围等重点公益林按高标准补偿,提高的补偿部分用于公益林的林分修复补植、调整树种结构。(2)二类补偿标准:交通主干线两侧、城市周边一重山生态公益林,因区位划定前多数是人工造林,且管护难度相对较大,应考虑林地成本投入和管护难度,按中等标准提高林木补偿管护比例。(3)三类补偿标准:边远地区、人烟稀少的公益林,区位划定前多数是天然林,林地成本投入少,管护自然条件相对较好,按一般标准补偿。确定不同类别的补偿标准后,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和生态效益发挥评估状况,相应确定合理的补偿提高额度、调整间隔期和地方配套补偿额度,让林农坚定对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的信心,让林农分享生态公益林政策红利,确保生态公益林持续得到保护和生态效益发挥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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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偿面积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4.15万亩,其中国有3.2万亩,集体(个人)0.95万亩。
三、补偿标准
2014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省上核定的资金给予补助,国有补偿金4.75元/亩/年执行;集体(个人)补偿标准为14.75元/亩/年。集体(个人)按要求提取公共管护资金1.75元/亩/年,由县林业局列支,分别用于公益林区划界定、森林火灾预防、协助国有林场(单位)、集体组织和个人进行巡查管护、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监管、检查、森林抚育及森林经营科技推广等费用。
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林权主体和经营主体以及管护形式的不同,按照县上核定补偿标准执行:
(一)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公益林的管护。
(2)林地所有权属国有的,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补偿性支出不低于7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管护支出。
(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性支出分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不低于补偿性支出的50%;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15%,用于公益林管护的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及抚育等支出;直接管护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35%,主要用于护林员工资。
(三)个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家庭承包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2)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补偿性支出不低于7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管护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合同的,按照原合同约定核定补偿性支出的支付比例。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任务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4年6月1日至6月20日)。成立县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处理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日常事务。县属林场、滩林场、县林业工作站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根据《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区划界定,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集体和个人补偿资金实行“一卡通”兑付。
(二)自查阶段(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6月31日)。各有关林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结果,切实做好资金兑现前的补偿面积核实,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自查结果和公示的影像资料报县林业局,并认真填写补偿资金申请表报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7月1日至7月31日)。县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对补偿国家级公益林林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相关林业单位要组织人员将与各被补偿的林权主体和经营主体、护林员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报县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合格的形成兑现申请报告报县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申请通过后,国有公益林直接拨付到国有林场(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户,集体(个人)的实行“一卡通”补偿到户(在林权所有者“一卡通”账户明细上注明“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并在乡镇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每乡镇随机抽取30%村的20%补偿户进行检查。
(四)完善建档阶段(2014年8月1日至8月15日)。各相关林业单位认真收集整理在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图、表、册、合同,装订成册,规范入档。并及时开展自查,查漏补缺,完善提高,对在补偿中发生的各种纠纷落实人员认真调处。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8月15日至8月20日)。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结束后,各相关林业单位全面总结工作,并及时上报总结材料,县林业局负责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时要深入山头地块,对验收中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凡在此项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严格管护公益林的将停止兑现。
五、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有序地推进,县政府成立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县长任组长,县林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在林业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有林场、滩林场、县林业站和林业局林政股、财务股负责人。具体负责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兑现工作。
(二)明确责任
1、县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补偿资金的管理,贯彻补偿政策、核定补偿标准和制定补偿方案,对补偿资金的兑现和使用情况、国家级公益林林地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国有林场和县林业站负责自查与上报工作,并成立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对各自辖区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管护情况进行自查,根据自查结果编制补偿资金兑现花名册并上报县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办公室。
3、县林业局负责根据对全县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管护情况进行统一组织检查,根据国有林场(站)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依据检查结果组织对资金兑现花名册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对达到合格标准的足额兑现补偿金,对不达标准的不予兑现补偿金,同时按合同追究管护人员责任。
4、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拨付工作。财政局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户,根据林业局提供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情况拔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5、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对全县补偿基金的兑现和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三)坚持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要确保林权所有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到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四公开”。
2、坚持产权明晰、林主自愿的原则。补偿对象必须是产权明晰、林权所有者及相关利益者自愿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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