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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植物学概念范例6篇

来源:花匠小妙招 时间:2024-08-22 12:03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药用植物学概念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药用植物学概念

药用植物学概念范文1

对表1的具体分析如下。

1)“方剂”和“中药”类数量多的主要原因在于具体的方剂名称、中成药以及具体的单味药数量很多;

2)“中医文献”位居第二,是由于系统收录了大量的古代和现代医书、医案等名称,如“《经方要义》《南阳类案》”等,均属于中医文献类;

3)“医学人物”类,系统收录了古、近、现代中医医家,如“朱丹溪”“葛洪”等,这部分内容也很庞大;

4)“动植物”类实际指“药用动植物”,即单味中药的原植物和原动物,如“白斑角鲨”“黄凤仙花”等,有些概念词的中药名称与原植物、动物相同,既属于“中药”也属于“动植物”,如“黄柏”“蜈蚣”等;

5)“诊断的过程”这一语义类型是原来系统加工西医诊断学时设立的,目前暂时保留了这一部分数据,该部分的概念基本为西医诊断学术语;

6)“疾病或证候群”这一语义类型也是系统设立初期建立的一个语义类型,其内容包括了疾病、证候和症状,系统旧数据有大量的概念标为这一语义类型,还未修改;

7)“中药化学成分”类包含具体的化学成分名称,系统收集了中药涉及的化学成分名称;

8)“食疗-药膳”类包含可以用作食疗和药膳的具体名称,如“安神茶”“八宝粥”等;

9)“中医机构”类包含了全国所有中医药研究机构、行政机构、医院、制药企业等,如“安徽省卫生厅中医管理局”“安庆市中医医院”“安顺制药厂”等。综上所述,使用最多的10个的语义类型都属于实体类型,均有较多实例,故包含的概念较多,在语义类型的使用上属于正常现象。

2使用数量少于10个的语义类型的情况分析

具体分析语义类型使用数量少于10个的有30个,它们的使用情况分析如下。

1)语义类型本身为大类,按照“能用具体类型的就不用上位类型”的语义类型归类原则,这类语义类型本身在分类中只起到分类节点的作用,而具体归类则归为其下的具体类型,如“事件”“物理实体”“中医基础理论”“中医信息文献学”“中药性能与功能”“有机体”等;

2)语义类型本身定义范畴过窄,不能包含更多的概念,如“血”“血的功能”“津液功能”“精的功能”“腧穴功能”“五色”“五化”等;

3)在中医药学系统里不能或者不需要作为语义类型存在的,如“归经”“针灸处方”“中药功能”“方剂功用”等;

4)由于与其他语义类型定义分辨不清而归类错误或不完全的,如“针灸研究”“辅料”“中医预防”等;

5)由于中医药学语义类型也是在不断修改完善过程中,有部分数据还未完全修改为目前的语义类型,如“中药药理作用”“矿物”等;

6)语义类型分类过细,如“心理功能-中医心理”“神”“情志”“七情”。

3未用到的语义类型分析

中医药学语言系统现有语义类型128个,使用率为86.72%,未使用到的17个是:人工物质;中西医结合;医古文;自然物理学科;颜色;中医学与古代哲学;中西医结合疗法;制药工艺、农业;脏象学说;药用设备;思想或概念;研究设备;升降沉浮;研究活动;中药研究;师承关系;症状或体征。该17个语义类型的情况分析如下。

1)语义类型本身为上位概念,其下还有更具体的语义分类,如“思想与概念”“人工物质”“中医学与古代哲学”“制药工艺、农业”“研究活动”“中药研究”等;

2)语义类型本身表示的是一种组合关系,而不是单一概念所能表达的,如“师承关系”“中西医结合”“中西医结合疗法”等;

3)语义类型设置过大,过于空泛,目前中医药学语言系统未涉及其内容,如“自然物理学科”;

4)语义类型设置问题,不表示一种语义分类。如“医古文”表示的是一种语言形式,每个医古文形式的字、词、句都会表示具体的语义含义;

5)语义类型设置太过于狭小,仅表示特别具体的意思,如“升降沉浮”是具体指中药药性的一个方面,不应作为一个语义类型存在;

6)语言系统目前收词范围的局限导致未使用到该语义类型,如“研究设备”“药用设备”等;

7)语言系统数据问题,“症状或体征”是最近修改的语义类型,原有这部分数据均标为“疾病或症状群”,数据还未修改。

4小结

药用植物学概念范文2

    对表1的具体分析如下。

    1)“方剂”和“中药”类数量多的主要原因在于具体的方剂名称、中成药以及具体的单味药数量很多;

    2)“中医文献”位居第二,是由于系统收录了大量的古代和现代医书、医案等名称,如“《经方要义》《南阳类案》”等,均属于中医文献类;

    3)“医学人物”类,系统收录了古、近、现代中医医家,如“朱丹溪”“葛洪”等,这部分内容也很庞大;

    4)“动植物”类实际指“药用动植物”,即单味中药的原植物和原动物,如“白斑角鲨”“黄凤仙花”等,有些概念词的中药名称与原植物、动物相同,既属于“中药”也属于“动植物”,如“黄柏”“蜈蚣”等;

    5)“诊断的过程”这一语义类型是原来系统加工西医诊断学时设立的,目前暂时保留了这一部分数据,该部分的概念基本为西医诊断学术语;

    6)“疾病或证候群”这一语义类型也是系统设立初期建立的一个语义类型,其内容包括了疾病、证候和症状,系统旧数据有大量的概念标为这一语义类型,还未修改;

    7)“中药化学成分”类包含具体的化学成分名称,系统收集了中药涉及的化学成分名称;

    8)“食疗-药膳”类包含可以用作食疗和药膳的具体名称,如“安神茶”“八宝粥”等;

    9)“中医机构”类包含了全国所有中医药研究机构、行政机构、医院、制药企业等,如“安徽省卫生厅中医管理局”“安庆市中医医院”“安顺制药厂”等。综上所述,使用最多的10个的语义类型都属于实体类型,均有较多实例,故包含的概念较多,在语义类型的使用上属于正常现象。

    2使用数量少于10个的语义类型的情况分析

    具体分析语义类型使用数量少于10个的有30个,它们的使用情况分析如下。

    1)语义类型本身为大类,按照“能用具体类型的就不用上位类型”的语义类型归类原则,这类语义类型本身在分类中只起到分类节点的作用,而具体归类则归为其下的具体类型,如“事件”“物理实体”“中医基础理论”“中医信息文献学”“中药性能与功能”“有机体”等;

    2)语义类型本身定义范畴过窄,不能包含更多的概念,如“血”“血的功能”“津液功能”“精的功能”“腧穴功能”“五色”“五化”等;

    3)在中医药学系统里不能或者不需要作为语义类型存在的,如“归经”“针灸处方”“中药功能”“方剂功用”等;

    4)由于与其他语义类型定义分辨不清而归类错误或不完全的,如“针灸研究”“辅料”“中医预防”等;

    5)由于中医药学语义类型也是在不断修改完善过程中,有部分数据还未完全修改为目前的语义类型,如“中药药理作用”“矿物”等;

    6)语义类型分类过细,如“心理功能-中医心理”“神”“情志”“七情”。

    3未用到的语义类型分析

    中医药学语言系统现有语义类型128个,使用率为86.72%,未使用到的17个是:人工物质;中西医结合;医古文;自然物理学科;颜色;中医学与古代哲学;中西医结合疗法;制药工艺、农业;脏象学说;药用设备;思想或概念;研究设备;升降沉浮;研究活动;中药研究;师承关系;症状或体征。该17个语义类型的情况分析如下。

    1)语义类型本身为上位概念,其下还有更具体的语义分类,如“思想与概念”“人工物质”“中医学与古代哲学”“制药工艺、农业”“研究活动”“中药研究”等;

    2)语义类型本身表示的是一种组合关系,而不是单一概念所能表达的,如“师承关系”“中西医结合”“中西医结合疗法”等;

    3)语义类型设置过大,过于空泛,目前中医药学语言系统未涉及其内容,如“自然物理学科”;

    4)语义类型设置问题,不表示一种语义分类。如“医古文”表示的是一种语言形式,每个医古文形式的字、词、句都会表示具体的语义含义;

    5)语义类型设置太过于狭小,仅表示特别具体的意思,如“升降沉浮”是具体指中药药性的一个方面,不应作为一个语义类型存在;

    6)语言系统目前收词范围的局限导致未使用到该语义类型,如“研究设备”“药用设备”等;

    7)语言系统数据问题,“症状或体征”是最近修改的语义类型,原有这部分数据均标为“疾病或症状群”,数据还未修改。

    4小结

    中医药学语言系统现有语义类型128个,使用到的有111个,使用率为86.72%。使用最多的语义类型为“方剂”,使用了33102次,占系统总数的26.86%。使用最少的为“雌雄霹雳火”“方剂功用”“经络学说”“矿物”“声音”“心理功能-中医心理”“针灸处方”等8个语义类型,使用频次均为1次。除“雌雄霹雳火”“针灸处方”为错误类型外,其他6个类型占语义类型总数的4.7%。4.7%的语义类型使用情况占系统概念总数少于0.006%。由于中医药学语言系通过的语义类型是存在等级结构的,上位语义类型都是比较大的概念,或仅作为分类而存在,所以其下归类的概念数量较少,不能仅以数值来说明整体使用情况。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中医药学语言系统分类整体框架合理,但在具体下位语义类型的设置上还需调整,不能将过于具体的概念或组合概念作为语义类型。

药用植物学概念范文3

    摘要:综述了国际天然药物市场发展的现状和前景,介绍了欧盟《传统药品法案》对中药出口的严格限制及中药进入欧美市场的瓶颈和国内抗冠心病中药海外销售概况。

    关键词:天然药物;抗冠心病中药;海外市场

    1  国际天然药物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目前,国际上对天然药物、植物药等均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 就一般而言,天然药物广义上是指那些不经过特定化学修饰、且不含化学药品成分的,以大自然现有物质,包括植物、动物、矿物等,或它们的提取物为功能组分,具有治疗效果或保健功能的产品。其中植物药是天然药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国际天然药物市场中的几个霸主级产品,如银杏、西洋参、贯叶连翘、紫锥菊等,无一例外地都是植物药。这些产品的植物来源相对单一、确定,关于它们的作用机理以及疗效的科学研究也较为丰富、肯定,且其研发和使用有着较长的历史。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在《植物药工业产品指南》中,对植物药的定义是:“植物药系由一种或者多种植物、藻类或肉眼可见的真菌衍生物,通过一种或多种方式,如粉碎、熬煎、压榨、水提取、醇提取或其他类似方式加工而成……植物药不包括高纯度的经化学修饰的天然物质,它们应属于常规药物。”而一些由植物研发、提纯和衍化而来的单体药如紫杉醇等则仍被视为传统西药。

    需要指出的是,植物药的概念不能完全等同于中草药,但国际上植物药的概念也并非固定不变,随着中药国际化进程,国际植物药的概念也必然会进一步发展。此外,这里所说的植物药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各国政府机构所批准的“药”,而是以健康产品、食品补充剂等形式出现于市场。

    此外,国际上还把包括天然药物、针灸、治疗性按摩推拿、中医等非“西方传统医学”的治疗方法、药品等统称为替代医学/药物。

    据统计,目前,全球使用天然药物的人数约为40亿,占世界人口的80%,天然药物销售额约占全球医药销售总额的30%。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国际天然药物市场开始进入一个范围广泛、规模庞大的高速发展时期,全球植物药每年销售额的平均增幅达10%以上,远远高于其他一般行业。到2000年底,仅国际植物药市场年销售额已高达200多亿美元,其中年销售额超过10亿美元的有美国、德国、日本、法国等,全球植物药市场的迅猛增长主要源自欧美等西方国家。不仅如此,这些地区的市场增长潜力还十分巨大。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天然药物的市场情况:

    美国:市场广阔,植物药销售额已达50亿美元左右(保守估计),年增长率约在12%~16%,市场潜力十分巨大。而美国的植物药资源并不丰富,该国仅能满足25%的需求,其余则依靠进口。

    1997年美国使用植物疗法的人数由1990年的150万猛增5.6倍而达到996万,而据2002年大卫?考夫曼等人发表在权威刊物《美国医学协会会报》(JAMA)上的调查报告显示,现有14%(即约4000万人)的美国人在使用植物药,其爆炸性增长,可见一斑。

    欧洲:1999年欧洲天然草药补品的市场规模已达70亿美元左右。其中以德国的市场规模最大,且政府调控也最为严格,其次是法国。目前,德国卫生部批准可供使用的植物药约有300种(单方与复方),并有35万医生使用植物药,80%的医生会给患者开植物药处方,该国规定病人可报销约60%的药费。

    另外,许多欧洲国家对中医采取了接纳和宽容的态度。这些中医诊所也在一定的程度上普及了中医知识,促进了中药的销售。

    亚洲:我国的中医药历来以我国港澳台地区、东南亚一些国家、日本和韩国为主要销售市场。其中,日本的中药市场很大,约为15~20亿美元。但由于日本对进口申报中草药的审批程序冗长而繁琐,因此我国针对日本的出口几乎只有中药材。在日本,从事中药研发的人员已达5万人,中药厂200余家。

    日本所生产的中药,其处方主要来自我国名医张仲景的《伤寒论》等,原料的75%又由我国进口,但其在国际市场的产品占有率却已达80%左右(也有人认为,日本的占有率远没有这么高)。日本的中药产品具有质量稳定、疗效可靠、技术支持雄厚、产品定位清晰等特点。

    此外,韩国对进口中药的态度和限制也日趋苛刻。而韩国本国生产的人参、银杏叶等制剂,每个品种年国际销售额已超过1亿美元。

    东南亚的中药市场基本保持了稳中有升的态势,我国原料药材和中成药中药产品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出口相对顺畅,无论是品种、剂型、剂量、服用方法、说明及包装等,都能为当地民众了解和接受。其中,泰国政府在2000年正式承认了中医、中药的合法地位,继之便积极发展本国的天然药物产业,并迅速占领了一部分国际天然药物市场。总之,这些地区的市场已经相当成熟,且日趋饱和,要在这些国家扩广东药学院学报,2006,22(1)第1期  姚立新.中国抗冠心病中药海外市场概况大中草药的出口量,已相对困难。因此,我国不应把它们作为今后实现出口突破的主要目标市场。

    其他地区:澳大利亚对中医药的态度较为宽松和积极。不过,西方文化仍是这个国家的主流文化,西医西药主导着澳大利亚的医药消费市场,加上澳大利亚地广人稀,全国人口不到2 000万,市场规模有限,近期内中药对澳大利亚出口的绝对值,在我国中药出口中不会有太大增长。非洲等其他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也存在类似情况。

    2  欧盟《传统药品法案》对中药出口的严格限制及中药进入欧美市场的瓶颈  

    据统计,在全球草药市场600亿美元的销售总额中,欧洲市场占到了44.5%,约为267亿美元。欧洲市场对传统草药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中医药要出口到欧洲市场,完成所有认定需费用4亿美元,合30多亿元人民币,国内任何一家中药厂都负担不起这笔昂贵的费用。 

    2004年4月31日颁布、2004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欧盟《传统药品法案》(EU Directive on Traditional Herbal Medicinal Products)使国内出口欧盟的中药锐减,该法案对像中药这样的传统草药制品的推广使用作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1]。据《中华工商时报》2004年7月30日报道,《欧盟传统药品法案》对我国中药出口已形成巨大冲击。2004年5月份以来,上海口岸中药对欧盟的出口大幅下滑,对法国和西班牙已没有出口,基本退出这两国的医药市场。5、6月上海口岸对欧盟出口中药仅分别为18万美元和不足19万美元,比上年同期锐减近6成和3成。其中,对德国出口仅为1万美元左右,而6月份对法国和西班牙的出口为零。即便是和记黄埔这样的财团,也不可能将中药纳入旗下在欧洲的OTC零售终端网络。2011年4月为过渡期,已经在欧盟成员国上市销售的传统药品可以继续现行的销售方式。过渡期后,在欧盟市场上从事中药批发必须申请药品批发营业执照、出口药品的生产厂家必须通过欧盟的GMP审查、欧盟的进口商必须办理药品进口许可证、出口药品的质量必须符合欧盟药典标准。在欧盟成员国境内已使用超过了30年以上的传统草药制品;或在欧洲已使用15年以上,同时能提供该产品在欧盟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应用了30年以上的证明,才能通过登记注册,作为传统草药制品在欧洲销售和使用。该法案对传统草药制品的推广和使用,作了相当严格的限制,准备进入欧盟市场的中小中医药企业,将因负担不起人员和设施方面的要求,被迫退出市场竞争。根据欧盟《传统药品法案》规定,只有通过欧盟GMP审查的大型中药厂,才可能取得出口欧盟的通行证,而更多不能通过审查的药厂则会无缘欧盟市场。近年来,我国已有好几个植物药品种向美国FDA及欧盟一些国家提出注册申请,至今未获批准[2]。

    以前不少中成药大都通过地下渠道,在欧美规模很小的药铺或私人开的诊所里出售。近年来,虽然逐渐进入主流社会,但只是作为 “替代疗法”存在,中草药大多作为食品、营养品或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等进入欧洲市场。即使是医疗保险,也只提供针灸而不提供中医药治疗。迄今为止,中药只能私下应用,没有得到当地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认可。

    近年来频频曝光的传统药物毒性与安全性问题,以及重金属含量超标、农药超标、种植不规范等问题,使国外市场对中药有很大偏见。为了解决中药材生产的规范化问题,我国先后建起了好几个中药材标准生产基地,但由于建立的时间很短,未形成规模,无法最快速获得国际市场的青睐。《欧盟传统药品法案》规定30年的使用期,无疑是一个相当高的门槛。相比药材遇到的困境,中成药面临的形式更为严峻。“中药用药安全性问题”成为制约中药发展的瓶颈。中成药进入欧盟各国市场,必须要经过欧盟药品管理机构认可,包括必须在当地做临床[4]。

    天士力复方丹参滴丸一直未能打入西欧和北美市场。在欧洲申报时被明确要求必须在当地医院做新药临床试验,每例临床费用至少1万美元;再加上保险费用,高风险高投资,使企业不敢轻易投入。天士力复方丹参滴丸和上海杏灵的杏灵颗粒通过了美国FDA新药临床前评审,被批准以药品身份进入IND阶段;但因企业无实力完成新药临床试验而告吹。

    我国的中医药已经在亚洲和西方一些国家建立了很高的声誉,与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合作项目,欧盟的《法案》是从安全角度出发。银杏制剂最早由德国人研究,在美国作为食品补充剂应用,每年大约有10亿美元的市场规模。与复方丹参滴丸相比,银杏灵颗粒似乎更具进入美国市场的基础,但未见有关杏灵颗粒进行临床试验的后续报道。

药用植物学概念范文4

关键词:毒品;毒品犯罪;实质;形式

众所周知,毒品犯罪危害甚大。1987年6月,联合国提出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口号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2007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控制毒品”, 2008年主题是“依法禁毒,构建和谐”。可见,毒品犯罪已然是人类社会健康肌体上的毒瘤,必须加以预防和遏制。而作为研究起点的毒品犯罪概念至今还尘埃未定,无疑阻滞了理论和实践的前行。

一、毒品的定义

在搞清毒品犯罪概念之前,必须明确界定什么是毒品。若没有对毒品做出科学定义,而盲目定论毒品犯罪,则缺失坚固的根基。我国对毒品概念之探讨,由于研究的视域不同,定论不一。刑法学界对毒品的定义,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列举式,仅就毒品的种类加以列举,不做任何概括说明。如《刑事法学大辞书》中将毒品定义为长期吸食、注射后能使人逐渐成瘾的制品,如鸦片、海洛因、吗啡、高根、金丹等[1]。二是概括式,不具体列出毒品的名称,而是直接盖棺定论。该种方式表述不一,但都没有游离于概括式之外。如认为毒品系“指吸食后能使人成癖上瘾并有害其身体的麻醉物品”[2]。也有学者认为,最准确的毒品定义是指根据国际公约规定的受控制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3]。三是列举概括式。既明列毒品种类再加上高度概括的评价之语。列举概括式的定义模式一方面体现在我国刑事法典里,比如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开宗明义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另一方面凸显于行政法规中,比如我国2008年6月1日实施的《禁毒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毒品,照搬我国刑法典的内容,关于毒品的界定没有变化。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定义模式都竭力揭示出毒品的内容和范围,昭显毒品的基本特点,但也不难看出存在某种局限性。列举式定义比较具体、明确,一目了然,但不能反映出毒品的全部种类,也没有指出毒品的实质特征,更无法与其他药品或嗜好品相区别。概括式定义将毒品概括为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有些定义也概括了毒品的特征,但该种定义的法律特征不明确,甚至将毒品与有毒药品混为一谈,使毒品范围有扩大化之嫌。列举概括式方法,指明了毒品主要种类及特征,便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和操作。但是,根据其定义,在我国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是毒品,而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使人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也是毒品,国际公约规定的受控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也是毒品,前者是一国法律的规定,后者是国际社会的统一标准,虽然概念明确,内容确定,但是因其附着的内容过多,范围广泛而不易了解,列举的方式所用文字冗长。因此,笔者认为,不妨避学说之短,取各家所长,参照国际公约之规定,结合我国立法之现状,给予毒品以较宽泛的定义。也就是说,不能狭隘地列举限定某些毒品种类为毒品,而阻却以后新出现的毒品类型,也不能广义总括毒品特质,无限伸展毒品范围,而扩大毒品法网,对于毒品定义模式宜采取列举概括式,只不过用语上更简洁明了些。要严格区分出毒品和合法的药品,毒品与毒药,毒品与违禁品的界限。

从国际社会对毒品的界定而言,多采取列举概括式。一般分为世界各国所达成的国际禁毒公约和各个国家的特殊立法对毒品的评判。以国际禁毒公约为例,截至目前共计有10多个,“至今仍然有效和执行的主要是1971年2月以来联合国通过的三个国际禁毒公约。此外,还有一些一般性的国际条约也包含有禁毒条款”[4]。我国已经先后加入了该三个国际禁毒公约,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麻醉药品”系指《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及《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1972年议定书》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列的任何天然或合成物质。“精神药物”系指《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附表一、二、三或四所列的任何天然或合成物质或任何天然材料。就各国关于毒品的立法而言,对毒品表述以列举概括式居多。代表性的有:法国新刑法第222-41条规定:“依《卫生法典》第L627条之规定,作为毒品分类的物质或植物,为本节规定意义上的毒品。”[5]其中,大麻就是毒品之一。意大利、瑞士、泰国等国家刑法都规定有滥用麻醉品罪,该处的麻醉品就是指鸦片、吗啡、可卡因等。英美刑法有制造、占有毒品罪,其中英国《1971年滥用毒品罪法》将毒品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包括可卡因、海洛因、鸦片等;乙级包括安非他明、大麻、可待因等;丙级包括苯非他明、匹吗啉等。这里可以发现,国际上没有因为毒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放弃界定,同时不会因为毒品是相对的概念而混用该词。

其共同点是:首先,划定出毒品的种类,不包括烟、酒、茶、咖啡及挥发性溶剂等对人体形成依赖的物质。其次,明确了毒品的范围,不包括毒药,比如砒霜、氰化物等对人体毒害性的物质。再次,阐明了毒品的作用,排除了医学和用于科学研究等合理使用“毒品”的情况。最后,表明了毒品的违法性质,即脱离国际公约和一国的禁止性法律或者受控性的法规制约,带着负面价值和越轨的痕迹。总之,毒品不是一个无色无味中性名称,而是含有贬义的僭越社会规范的用语。而这样的语汇不是不可判定的尺度边缘,完全可以通过扼要列举、高度概括明定其含义。进一步说,从毒品性质的演变也可推导出其应有的蕴涵。以我国为例,深受两次鸦片战争侵害的中国人,逐渐认识到毒品的危害,从最初的消遣到家破人亡,国衰民怨,从林则徐虎门销烟到建国初期的禁绝毒品的战役,毒品日益成为死亡的代名词。整个社会已经认识到,毒品的成瘾性、毒害性以及违禁性,最终造成毒品心理依赖性的危害很难消除,使用者毒瘾发作,经常失去理智导致违法犯罪。这里笔者不赞同这样的观点,认为毒品是把双刃剑,用之得当,则去病消灾,用之不当,则祸国害民。因为,按照最初对毒品的粗浅认识,或者是药品或者是日常消费品,未尝不可视为双面性的物质。然而,发展到后来,毒品的违法性已经成为不需证伪的事实,此时再论毒品的积极和消极影响,严重背离了毒品内含的本质要素。如是作为人类治疗疾病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之物,不能称之为毒品,而是药品。药品的内涵与外延远远大于毒品。

根据我国先后加入的三个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颁布的相关法规,在世界范围内被禁用和限制使用的麻醉药品有128种,精神药品有104种,共232种[6]。列举出的这些药品不能一概称之为毒品,必须附上特殊的违法标签才能成为毒品。即合法性的麻醉和精神药品是药品,不合法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才是毒品。比如,吗啡用在正当的医学镇痛之上,不能认为是毒品,而是药品。我国的禁毒法规定,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注意,该处没有称之为毒品。作为普通常识,人们“谈毒色变”,禁毒、拒毒,可作为毒品本身特定违法化的佐证。从毒品的社会危害性也可折射出毒品不是泛指一切药品,而是典型的有害性毒物。

就毒品对个人的侵害来说,由于反复使用毒品使身体机能状态改变,中枢神经系统发生变化,久而久之形成依赖性,之后出现体内慢性中毒,产生各种不适症,甚至造成精神错乱、中毒死亡。毒品对社会的侵害而言,败坏社会风气、损耗社会的财富。吸毒往往导致吸食者心理变态,为了毒品他们可以不顾一切,哪怕抛妻弃子,残害父母,出卖自己的肉体。吸毒者不仅身心健康受损,而且易感染和传播多种传染性疾病,尤其是性病与艾滋病。毒品污染了健康正常的社会环境。同时由于沾染毒品,社会一方面丧失了强壮的劳动力,缺少为社会创造价值的人员,另一方面为了戒毒需要增加社会的投入,无形中加大了社会的负担。“仅云南一省近年就拨出数百万元人民币作为戒毒经费,用于举办各种戒烟所、戒烟班。同时,国家每年还要拨出大笔经费用于建立缉毒队伍,培训缉毒人员”[7]。毒品对国家的侵害不言而喻,破坏和谐安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局面,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可见,毒品不是寻常的毒物,不是无价值评判的药品,不是一般所理解的“是药三分毒”,而是具有禁止和控制前提下的带有危害性的特定物。那种凡能使人成瘾的物质,不论其被管制与否,都可称之为毒品的观点[8],是错误的。实际上,一切列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旦被非法使用便是毒品。笔者据此认为,毒品应定义为:毒品,是指鸦片、吗啡、可卡因、冰毒等具有违法性和有害性被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具有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二、毒品犯罪的注解

顾名思义,毒品犯罪是建立在毒品概念基础上,同时又受刑事法律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其作为一个种类罪的概念与特征的限制。扩大之,则是在犯罪学意义上具有社会危害性和惩罚性的违法行为。当今世界,毒品的种类很多,不论哪种毒品,介入到刑事法中来,都要具备刑法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事惩罚性特质。因此,毒品犯罪是专门的法律用语,而不是医学或者社会学等学科范式中毒品概念的简单切割与分离。纵然在犯罪学界面上,它也有迥异于其他学科的属性,不同于刑法上的规范法律概念。

在贩毒暴利和毒品消费增长的刺激下,我国的毒品犯罪活动十分猖獗,职业化、家族化程度越来越高,并有向集团化、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的趋势。毒品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更加隐蔽,狡猾多变。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涉毒因素影响,虽然国家不断加强禁毒工作力度,但我国毒品犯罪仍呈发展蔓延的趋势,既面临境外毒品渗透加剧和国内毒品来源增多的双重压力,也面临鸦片类传统毒品继续发展和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迅速蔓延的双重压力,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如何认定毒品犯罪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

毒品犯罪立法的演变透视出我国对毒品犯罪的重视程度,也可管窥毒品犯罪的概念。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先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禁毒法第五十九条到第六十九条的十项条文中,对涉及禁毒的违法犯罪进行了规定,其中列举的多种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都规定是犯罪行为。同时,也规定了不构成犯罪,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该法的用语是: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法所列举的行为主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非法持有毒品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等。

我国1997年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相关罪名有: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三百五十条走私制毒, 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强迫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可见,我国是采取双重立法模式对毒品犯罪予以预防和控制。违反禁毒法的行为包括毒品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违反刑法有关毒品犯罪规范的行为仅是一种毒品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典并没有对毒品犯罪明确定义,只是列举出若干毒品犯罪的罪名,从中可以看出定义的艰难。但是,学者们力图给出科学的答案,于是出现了如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9]。第二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行为[10]。第三种观点认为,除吸食、注射毒品是违法行为之外,其他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进行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毒品犯罪[11]。所有这些定义的共同点是把毒品犯罪放置在规范法学中予以评价,即入罪与出罪、此罪与彼罪、违法与犯罪的认同上。

值得肯定的是,上述三种定义,毒品均是中心词语,含蕴着违法的内在属性,只不过在毒品犯罪的外延上有所差异。第一种观点是广义上的毒品犯罪,不论新型毒品出现与否,都囊括其中,前瞻性浓缩用语较为完满地回答了毒品犯罪。但是,其口袋式解释容易导致扩大犯罪之嫌。第二种观点是狭义的毒品犯罪,用列举式限定了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破坏禁毒活动的行为为毒品犯罪。当然,局限性也昭然若揭,因为我国刑法典所规定的毒品犯罪类型不仅仅是这几种,新颁布的禁毒法所规定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也远远超出了该定义范围。所以,该定义具有明显的时代落伍痕迹,不符合我国当前毒品犯罪的客观现状和现行立法的规定。第三种观点一律排斥了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犯罪性,无疑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比如我国刑法典有强迫吸食、注射毒品罪。即使采用无被害人犯罪之说,但如果我国刑法典明确规定了该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就不能任意非犯罪化处理。除非重新修改刑事法律。据此,笔者认为,若从定罪量刑角度分析,毒品犯罪不妨采用折中的方式,围绕着我国刑法有关毒品犯罪的具体罪种的规定,结合刑法犯罪及其构成的理论,即不扩大也不缩小定义该类罪,同时采取列举概括式明晰和总结毒品犯罪的特有属性与外延。即毒品犯罪是指违反我国禁毒法律、法规,非法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该种定义是就毒品犯罪的规范性而确定的。

笔者认为,毒品犯罪概念可分为形式和实质概念两种类型。毒品犯罪的形式概念特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的犯罪构成,亦即前述的刑法学毒品犯罪概念。毒品犯罪的实质概念特指该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即在犯罪学意义上的违反我国禁毒法律、法规,非法进行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活动,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正如上文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到第三百五十五条所规定的毒品犯罪内容。毒品犯罪的实质概念超出了形式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符合我国刑法有关毒品犯罪的各个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消说,该行为就是触犯刑律的毒品犯罪行为。当然,这里存在毒品的定性定量司法认定问题。违反刑事的毒品犯罪行为是犯罪学上毒品犯罪的概念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如要对毒品犯罪进行鉴定,满足了什么是毒品犯罪之后,还要考量为什么是毒品犯罪。换句话说,符合刑法的毒品犯罪也一定充分满足了犯罪学上的毒品犯罪。只不过该处的毒品犯罪除了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之外,还有失范、越轨的违法行为。“毒品犯罪是一个外延极广的概念,在许多国家,毒品犯罪并不是刑法学的概念,而是犯罪学的概念”[12]。因此,笔者更多探讨实质化的毒品犯罪概念。

诚如研究的论域有别,就某一问题的认定有不同的表述一样,毒品犯罪的概念就其实质而论是超脱出刑法语境而独立存在的价值事实。犯罪学上的毒品犯罪概念受制于社会的评判,而法律上的毒品犯罪取决于法律的评价。“如果法律没有将其犯罪化,任何人都不能将其视为犯罪,这种行为也就不具有犯罪的意义”[13],无非是说明观察问题的出发点不同,结论会有不同,也就是相同词语所表达的概念反映出的事物并不是同一的。有学者提出,在社会生活中,由于价值标准的多样性,就形成了多种论域的犯罪概念。不同论域之间,犯罪概念所指称的对象、本质和其他属性、内容和形式等都不同[14]。毒品犯罪的概念就其实质概念而论,其对象和内容、表现形式有别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毒品犯罪。这里,毒品犯罪的对象既有人,也有物。毒品犯罪的犯罪对象具有多样性。因为大部分行为直接以毒品为对象,有的是与毒品有着密切的联系。笔者赞同将毒品犯罪的对象分为三类:一类是毒品;另一类是与毒品有直接联系的物或人;第三类是作为自然人的他人[15]。

具体而言,以毒品为犯罪对象的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窝藏、转移、隐瞒毒品。以作为自然人的他人为犯罪对象的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

与毒品有直接联系的物或人为犯罪对象的包括: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犯罪所得财物;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这一类犯罪对象不是直接针对毒品,但是和毒品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要么是毒品原植物、制毒所用的原料、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制毒方法,要么是毒品犯罪分子、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要么是负有禁毒、戒毒职责的特定机构和人员。

以上三类也是犯罪学上毒品犯罪所包含的内容,就其本质属性而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从中可以看出,犯罪学的毒品犯罪的类型和表现形式大大超过了刑法学上的毒品犯罪,也即意味着犯罪学上的毒品犯罪完全涵盖了刑事法律上的毒品犯罪。因为,该处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质包括一般的违法性和严重到触犯刑律的犯罪性,同时社会危害性的承担后果除了构成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尚有违法之行政制裁。但是不能据此就无限扩张毒品犯罪的概念,笔者认为,犯罪学上的毒品犯罪应以我国行政法规禁毒法为依托,参照我国加入的反禁毒国际公约,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如果有广义和狭义概念之分,那么广义概念限定在我国禁毒法和加入的国际公约范围之内,是指实施与毒品相关的具有危害社会的应受制裁的行为。这也是毒品犯罪的实质概念。狭义概念就是指刑法学上的毒品犯罪,也是形式概念。

参考文献

[1]杨春洗,马克昌.刑事法学大辞书[S].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0. 664.

[2]马克昌,杨春洗,吕继贵.刑法学全书[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1993. 729.

[3]崔敏.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9. 34.

[4]林欣.国际刑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83.

[5]罗结珍.法国新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70.

[6]邹伟.毒品犯罪的惩治与防范[M].北京:西苑出版社, 1999. 5.

[7]蔺剑.毒品犯罪的定罪与量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20-21.

[8]童振华,徐嗣荪.就毒品概念的界定与《毒品学》作者商榷[J].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 2003,

(1).

[9]赵秉志,于志刚.毒品犯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55.

[10]桑红华.毒品犯罪[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3. 9.

[11]崔庆森,陈宝树.中外毒品犯罪透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3. 27.

[12]赵秉志,于志刚.毒品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 19.

[13]白建军.关系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11.

药用植物学概念范文5

1 农药的吸收与传导生物学

1.1 植物叶片对药剂的吸收及其传导生物学

植物叶片表面包着角质层,它是表皮细胞合成并沉积于细胞壁外的脂类物质。角质层由无定形的角质基质组成。其中还有联结的片层与纤丝,而纤丝则由分离的网状多糖组成。不同种植物的角质层构造与厚度变化很大,而脂类则是其主要成分。角质层中还有供极性物质通过的亲水小孔,主动吸收的外质连丝以及分布在叶表面的气孔。农药通过角质层是一种扩散过程,然后从角质层解吸进入含水非原质体与细胞壁内。有研究表明,不同植物的叶片表面的临界表面张力差异较大(31.9~71.8mN/m),这种差异无疑影响了药剂在叶片表面的附着和随后的扩散过程。如棉花的叶片容易受杀虫双的药害,很可能与其叶片的亲水性有关。对植物整体和离体表皮大量的研究证明,农药进入植物的叶片存在亲脂性和亲水性两条途径。亲脂性的药剂通过植物表皮的运动可被看成是使用吸附和扩散膜的模型。随着化合物进入表皮的扩散系数和表皮厚度的最重要的参数被分离,亲脂性农药进入植物表皮的吸附和运动已经利用Fick扩散第一定律的方程式进行模拟。亲水性途径的发现来自对不同植物的表皮的光学和电子显微镜的观察,发现它们含有普遍存在的、明显不连续的天然的表皮气孔和横穿表皮的导管。这些解剖学的结构被证明是能够渗透水溶性化合物的区域。显然,如此外源化合物进入植物体内都要受到角质层中蜡的屏障作用。因为,除去蜡质的表皮可以显著增加水和亲脂性农药的的渗透性,但亲水性农药草甘膦只有很小的增加。这也说明亲脂性和亲水性化合物进入植物的叶片可能具有各自的特殊通道。农药从植物的叶片进入后主要通过共质体系和质外体系装入筛管细胞进行传导。由于蒸腾作用的影响,共质体无疑是这些化合物进入的主要途径。一般来说亲水性化合物集聚于双子叶植物叶的边缘上,而在单子叶植物中则集聚于叶尖部。但化合物究竟通过何种途径转移及其转移的速度如何,显然取决于化合物的分子结构、叶片的解剖学结构、叶片发育时期及其光合产物的传导方式。总的来说,向上传导的化合物,如三唑酮、氧乐果等只能从叶基向叶尖传导;向下或双向传导的化合物,如氟硅唑、甲呋酰胺、甲霜灵、噻嗪酮等则可以向叶基或其他叶片或根部转移。叶龄及其生理代谢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化合物的吸收方式及其速率。如以不同时期对花生叶面喷施硒肥的试验表明,植物花针期吸收量最高,而结荚期最低。这表明外源化合物的吸收受到植物自身代谢方式的影响。植物的主动机制有可能参与化合物的吸收过程。有证据表明,某些药剂在共质体系的装载有细胞膜上的载体或质子泵参与,即这些化合物,如氟吗啉、邻烯丙基苯酚、草甘膦等的吸收是一种需要能量的主动吸收过程。

1.2 根对药剂的吸收及其传导生物学

从植物的根部进入植物体内是除草剂吸收的主要途径。某些条件下杀虫剂和杀菌剂也可能需要 从根部进入。当药剂与植物根毛接触后,穿过根表皮的保护层进入内部组织。此时它们可以经两种途 径进入木质部导管。一种是质外体途径。首先这些药剂不进入活细胞而在质外体内(细胞壁、细胞间空隙)由外向内扩散,直到被内皮层的凯氏带所阻挡才进入内皮层细胞。绕过凯氏带后它们可以重新返回质外体内扩散直至进入导管,或从内皮层细胞起,经胞间连丝在活细胞之间移动,穿过中柱鞘及中柱内薄壁细胞到达导管。另一种是共质体途径,即药剂首先进入根表皮细胞,然后一直在共质体内传导至导管。无论经何种途径,这些化合物要进入木质部导管并传到地上部必须经过一次跨膜扩散才能进入活细胞(即使是短暂的),或者是根表皮细胞,或者是内皮层细胞。这些化合物在质外体内的扩散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完全取决于浓度差,而它们的跨膜扩散比较复杂。因为其难易程度除与浓度差有关外,还取决于化合物本身的亲脂性。这些化合物一旦进入导管,将随蒸腾流向上移动,大量拥向蒸腾作用强烈的成熟叶片,并较多地集中于叶片尖端或边缘。反之,幼嫩组织对这类药剂的获取量较少。Crowdy,Shone和Wood发现,植物根系对非电离性农药的吸收以及吸收后从根部向上转移与农药本身的亲脂性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由于土壤对农药的吸附作用,使植物根系对土壤中的农药的吸收比在溶液情况下更加困难。Barak等的研究表明,年老的根和茎含有较多的木质素,对农药的滞留作用比幼小植株强。根具有合成某些重要有机物并向外分泌某些物质的功能,因此不同种类植物的根对同种化合物的吸收和传导会表现完全不同的特点。如在冬小麦上,用14C标记的吡虫啉处理小麦种子,其在小麦第1片叶上的蓄积量有逐渐增加的趋势。而土壤处理棉花种子时,在播种27 d后只有5%-6%的吡虫啉可以被棉花幼株吸收,且大部集中在子叶中,而其余则以其未变化的母体化合物蓄积在种衣或种子周围的土壤中。再如乙嘧酚及其类似物用叶部喷雾的方法可以防治大麦、黄瓜和苹果的白粉病。但是,从根部施药时则只有大麦和黄瓜的白粉病能得到满意的防效。在番茄、蚕豆等草本植物当中,根渗透方面无很大的区别,只是在传导比率方面有些不同而已。苯来特及其水解生成物,用根部施药的办法可以有效地防治某些草本植物叶部病害,但不能满意地防治苹果、葡萄的白

粉病。施用于土壤中也不能被摄取到棉株中去。从以上事实看到,同一化合物被不同的植物根的摄取具有高度的选择性,特别是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间其传导的难易有较大的区别。据此可以认定,植物根的生理特征在农药从根部吸收和传导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1.3 茎对药剂的吸收及其传导生物学

茎对农药的吸收可能与叶片具有许多相似的特

点。但茎的表皮的角质层较厚,尤其是多年生双子叶植物在次生发育过程中表皮形成周皮,其外侧的木栓层阻碍了化合物包括水的渗入。但多数1年生植物的茎还是具有较大的吸收功能。一般来说,进入植物茎的化合物亦会出现向上或双向传导两种可能。化合物一般表现为侧向运转后随植物的蒸腾流或同化流进行上下传导。茎对药剂的吸收在注射或涂茎用药时表现得尤为重要,且显示许多重要的特性。同位素示踪、生物测定等研究表明,注射药剂的性质不同,其在树木体内的传导方向不同。如多灭磷注入云杉木质部以后,可以渗透进入韧皮部,但不会到达树皮表面,仅存在上行输导作用;久效磷在杨树和悬铃木体内存在上、下运输,还有横向运输,其中上行输导大于下行输导;甲胺磷和敌敌畏在黑松与杨树树干内也表现为双向输导,上行输导大于下行输导;氧乐果在小钻杨中由木质部向上输导后再转移到韧皮部而起杀虫作用;用品红试剂标记的氧乐果在板栗体内传导也存在明显的双向性。但是,在常规使用方法中,如敌敌畏、敌杀死、水胺硫磷、杀螟松等无传导性能的某些杀虫剂也有较好的注干防治效果,且表现出双向传导的特点。而如呋喃丹、乐果和砜吸磷等传导性药剂在树木体内反而出现传导不良的现象。呋喃丹在树木体内甚至还会阻滞其他药剂的传导。这一现象再次证明药剂的传导方式与其吸收部位紧密相关。

2 农药在植物体内的传导与农药传导生物学

2.1 农药的向上传导与农药传导生物学

农药的向上传导发生在木质部中。农药进入木质部有质外体和共质体两种途径。无论通过何种途径,这些化合物要进入木质部导管并传递到地上部必须经过一次跨膜才能扩散进入活细胞。因此,向上传导的化合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亲脂性。农药在植物体内的向上传导的作用显然与水的移动密切相关。衡量除草剂在木质部传导能力的指标通常用蒸腾流浓度因子(transpiration stread concentration factor,下称TSCF)评价药剂在木质部中的移动能力。TSCF的定义是蒸腾流中药剂浓度与植物根部所处介质中药剂浓度之比值。除了药剂的亲脂性大小外,TSCF还取决于植物的种类及其代谢生理学。如采用灰色关联分析结果表明,久效磷在悬铃木体内传导速度和传导量受植物组织的代谢速率以及环境条件的影响。树体上部枝、叶生命活动旺盛,新陈代谢快,生命力强,其输导量大、输导速度快,因此,药剂随树液输导到上部的量较其他部位多。多灭磷

在云杉体内的上行输导量还受树径和木质部液流的季节性变化影响。而阿维菌素、氟虫双酰胺等一直被认为非传导性的杀虫剂可以通过拌种处理来有效地防治稻纵卷叶螟和二化螟,这一现象值得注意 其表明杀虫剂被吸收的部位实质上左右了该类药剂的向上传导,即药剂的向上传导特性和植物的种类及其吸收特性紧密相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药剂的传导性只是一个具有范围性或者特异性的概念,而从化合物的角度而言,无论何种分子结构的化合物均可以在一种或多种植物上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传导性。

2.2 农药的双向传导与农药传导生物学

与向上传导不同的是某些化合物可以同时在质外体和共质体中传导,尽管在共质体中的传导小于质外体的传导。有证据表明,在共质体中传导的物质只限定于那些在自然界中本来就能够进入共质体中,并在其中移动的物质,以及与这些物质极其相似的外界化合物。关于农药装入筛管的机制一般认为无任何的载体参与。但是,如草甘膦等天然化合物的衍生物有可能利用了细胞膜上的载体。无论这些化合物的装入机制如何,它们一旦进入细胞后,均可在相似的载体系统中进行传导,即这些化合物在韧皮部的传导机制是随植物体内的同化物质进行被动地传导,其传导方向和速度受到同化物质的左右。一般双向传导型的药物是指介于木质部输导型和韧皮部输导型的化合物之间的化合物。那些能够扩散进入筛管中、在其中滞留能力比木质部输导型化合物强、但比典型的韧皮部输导型化合物弱的药剂,在随着同化物移动的过程中,不断地有一些分子扩散到质外体而随着蒸腾流移动。因而,这些化合物在植物体内既可传导至受药点以下的位置,又可传导至蒸腾作用强烈的叶片中。双向传导型与韧皮部传导型药剂之间的区分并不很严格,即并无单独的韧皮部传导药剂。化合物究竟以何种方式的传导为主,主要取决于植物种类的影响,尤其是植物同化流方向的季节性变化的影响。实践表明,对于那些需要传导到植物根部的药剂,尤其是除草剂,常在晚春和早秋的时候使用会得到最大的向下输导量。如苯氧羧酸类、吡唑啉酮类、草甘膦等除草剂的使用应充分考虑杂草地下繁殖体营养物储存高峰期用药一般会得到最大的效果。显然,进入韧皮部筛管的两种装载方式即质外体和共质体途径的重要性与植物种类有关。因为,胞间连丝的多寡在不同植物种类之间差异较大。任何一个确定的植株,对欲在其韧皮部中传导的化合物的P*(化合物透过筛管细胞膜的能力)都有一定的要求,只有当除草剂的P*值处在一定范围内,才可显示韧皮部移动特性。化合物的P*值大于植株的要求范围时,它难以在筛管中滞留,将显示木质部传导特性。其实,大多数木质部输导型药剂并非不能进入筛管,而是由于它们的P*值过大所致。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植物的双向传导更多地受制于植物的种类。

3 基于农药的传导生物学理论的农药作用方式的

思考

3.1 内吸作用概念辨析

现有的关于农药内吸作用的概念被表述为药剂 进入植物体内并在其体内进行传导的作用。很显然,这个概念强调了药剂在植物体内的传导对于内吸作用的重要性。但是,简单地将其作为药剂内吸与否的判定标准显得有些牵强。实际上药剂使用后进人植物体内的过程应该包括吸收和传导两个不同的阶 段。所谓内吸性应该指的是农药在植物体上发生的第1个过程,即农药施用于植物体后向植物体内的 进入过程。这一过程包括在药剂吸附点的展布、积 聚、渗入等。对于作用于植物叶片的药剂而言,可以包括从着药叶表面向叶背面的转移或从着药点在叶片内的移动包括随蒸腾流或纯粹的叶片内的移动。前者如霜脲氰等进入叶片后可以随蒸腾流在细胞间做短距离的移动;后者如醚菌酯等可以在蒸腾流以外的叶片组织间的转移。只发生这个过程的药剂可能一直被认为属于非内吸性或局部内吸或半内吸作用农药,即任何一个化合物接触到植物体后会不同程度地发生在植物体的转移,而能否发生第2个过程(传导作用)应该是判断这个化合物是否可以在植物体内系统地转移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认为应该将农药区分为传导性和非传导性两类,而所谓的“内吸性”应该是所有化合物在植物体上必然发生的共同的行为学方式。

3.2 农药作用方式的相对性

农药的作用方式从广义上可以理解为其在植物体的传导类型。现有的关于农药品种的传导方式的结论常是基于特定植物或少数植物种类的传导方式的试验,这些结论在后来的许多研究过程中常常被证明是错误的。如噻嗪酮、氟虫双酰胺等品种的传导性就是在后来的研究中被发现的。这显然是因为农药的作用方式具有选择性的原因。所谓选择性是指化合物的传导性不仅取决于化合物本身的分子结构,更多地还要受植物解剖学和生理学特点以及农药吸收的部位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即同一种化合物在不同植物体内的传导方式和传导速率会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评价一个化合物的传导与否一定要与植物结合起来考虑,即一个化合物不可能在任何条件下对所有植物体发生相同意义上的传导。相反,那些通常认为无传导性的化合物可能在某种特定条件下会发生药效学意义的传导。如某些被认为很难传导的化合物通过注射的方式在木本植物体内可以有效传导,且常常发生双向的传导。鉴于此,在讨论一个化合物传导与否的时候务必要指明是针对何种具体的植物种类或者该化合物传导作用的范围。

3.3 施用方式与农药的传导性

药用植物学概念范文6

摘要:综述了国际天然药物市场发展的现状和前景,介绍了欧盟《传统药品法案》对中药出口的严格限制及中药进入欧美市场的瓶颈和国内抗冠心病中药海外销售概况。

关键词:天然药物;抗冠心病中药;海外市场

1 国际天然药物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目前,国际上对天然药物、植物药等均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 就一般而言,天然药物广义上是指那些不经过特定化学修饰、且不含化学药品成分的,以大自然现有物质,包括植物、动物、矿物等,或它们的提取物为功能组分,具有治疗效果或保健功能的产品。其中植物药是天然药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国际天然药物市场中的几个霸主级产品,如银杏、西洋参、贯叶连翘、紫锥菊等,无一例外地都是植物药。这些产品的植物来源相对单一、确定,关于它们的作用机理以及疗效的科学研究也较为丰富、肯定,且其研发和使用有着较长的历史。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在《植物药工业产品指南》中,对植物药的定义是:“植物药系由一种或者多种植物、藻类或肉眼可见的真菌衍生物,通过一种或多种方式,如粉碎、熬煎、压榨、水提取、醇提取或其他类似方式加工而成……植物药不包括高纯度的经化学修饰的天然物质,它们应属于常规药物。”而一些由植物研发、提纯和衍化而来的单体药如紫杉醇等则仍被视为传统西药。

需要指出的是,植物药的概念不能完全等同于中草药,但国际上植物药的概念也并非固定不变,随着中药国际化进程,国际植物药的概念也必然会进一步发展。此外,这里所说的植物药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各国政府机构所批准的“药”,而是以健康产品、食品补充剂等形式出现于市场。

此外,国际上还把包括天然药物、针灸、治疗性按摩推拿、中医等非“西方传统医学”的治疗方法、药品等统称为替代医学/药物。

据统计,目前,全球使用天然药物的人数约为40亿,占世界人口的80%,天然药物销售额约占全球医药销售总额的30%。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国际天然药物市场开始进入一个范围广泛、规模庞大的高速发展时期,全球植物药每年销售额的平均增幅达10%以上,远远高于其他一般行业。到2000年底,仅国际植物药市场年销售额已高达200多亿美元,其中年销售额超过10亿美元的有美国、德国、日本、法国等,全球植物药市场的迅猛增长主要源自欧美等西方国家。不仅如此,这些地区的市场增长潜力还十分巨大。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天然药物的市场情况:

美国:市场广阔,植物药销售额已达50亿美元左右(保守估计),年增长率约在12%~16%,市场潜力十分巨大。而美国的植物药资源并不丰富,该国仅能满足25%的需求,其余则依靠进口。

1997年美国使用植物疗法的人数由1990年的150万猛增5.6倍而达到996万,而据2002年大卫?考夫曼等人发表在权威刊物《美国医学协会会报》(JAMA)上的调查报告显示,现有14%(即约4000万人)的美国人在使用植物药,其爆炸性增长,可见一斑。

欧洲:1999年欧洲天然草药补品的市场规模已达70亿美元左右。其中以德国的市场规模最大,且政府调控也最为严格,其次是法国。目前,德国卫生部批准可供使用的植物药约有300种(单方与复方),并有35万医生使用植物药,80%的医生会给患者开植物药处方,该国规定病人可报销约60%的药费。

另外,许多欧洲国家对中医采取了接纳和宽容的态度。这些中医诊所也在一定的程度上普及了中医知识,促进了中药的销售。

亚洲:我国的中医药历来以我国港澳台地区、东南亚一些国家、日本和韩国为主要销售市场。其中,日本的中药市场很大,约为15~20亿美元。但由于日本对进口申报中草药的审批程序冗长而繁琐,因此我国针对日本的出口几乎只有中药材。在日本,从事中药研发的人员已达5万人,中药厂200余家。

日本所生产的中药,其处方主要来自我国名医张仲景的《伤寒论》等,原料的75%又由我国进口,但其在国际市场的产品占有率却已达80%左右(也有人认为,日本的占有率远没有这么高)。日本的中药产品具有质量稳定、疗效可靠、技术支持雄厚、产品定位清晰等特点。

此外,韩国对进口中药的态度和限制也日趋苛刻。而韩国本国生产的人参、银杏叶等制剂,每个品种年国际销售额已超过1亿美元。

东南亚的中药市场基本保持了稳中有升的态势,我国原料药材和中成药中药产品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出口相对顺畅,无论是品种、剂型、剂量、服用方法、说明及包装等,都能为当地民众了解和接受。其中,泰国政府在2000年正式承认了中医、中药的合法地位,继之便积极发展本国的天然药物产业,并迅速占领了一部分国际天然药物市场。总之,这些地区的市场已经相当成熟,且日趋饱和,要在这些国家扩广东药学院学报,2006,22(1)第1期 姚立新.中国抗冠心病中药海外市场概况大中草药的出口量,已相对困难。因此,我国不应把它们作为今后实现出口突破的主要目标市场。

其他地区:澳大利亚对中医药的态度较为宽松和积极。不过,西方文化仍是这个国家的主流文化,西医西药主导着澳大利亚的医药消费市场,加上澳大利亚地广人稀,全国人口不到2 000万,市场规模有限,近期内中药对澳大利亚出口的绝对值,在我国中药出口中不会有太大增长。非洲等其他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也存在类似情况。

2 欧盟《传统药品法案》对中药出口的严格限制及中药进入欧美市场的瓶颈

据统计,在全球草药市场600亿美元的销售总额中,欧洲市场占到了44.5%,约为267亿美元。欧洲市场对传统草药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中医药要出口到欧洲市场,完成所有认定需费用4亿美元,合30多亿元人民币,国内任何一家中药厂都负担不起这笔昂贵的费用。

2004年4月31日颁布、2004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欧盟《传统药品法案》(EU Directive on Traditional Herbal Medicinal Products)使国内出口欧盟的中药锐减,该法案对像中药这样的传统草药制品的推广使用作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1]。据《中华 工商时报》2004年7月30日报道,《欧盟传统药品法案》对我国中药出口已形成巨大冲击。2004年5月份以来,上海口岸中药对欧盟的出口大幅下滑,对法国和西班牙已没有出口,基本退出这两国的医药市场。5、6月上海口岸对欧盟出口中药仅分别为18万美元和不足19万美元,比上年同期锐减近6成和3成。其中,对德国出口仅为1万美元左右,而6月份对法国和西班牙的出口为零。即便是和记黄埔这样的财团,也不可能将中药纳入旗下在欧洲的OTC零售终端网络。2011年4月为过渡期,已经在欧盟成员国上市销售的传统药品可以继续现行的销售方式。过渡期后,在欧盟市场上从事中药批发必须申请药品批发营业执照、出口药品的生产厂家必须通过欧盟的GMP审查、欧盟的进口商必须办理药品进口许可证、出口药品的质量必须符合欧盟药典标准。在欧盟成员国境内已使用超过了30年以上的传统草药制品;或在欧洲已使用15年以上,同时能提供该产品在欧盟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应用了30年以上的证明,才能通过登记注册,作为传统草药制品在欧洲销售和使用。该法案对传统草药制品的推广和使用,作了相当严格的限制,准备进入欧盟市场的中小中医药企业,将因负担不起人员和设施方面的要求,被迫退出市场竞争。根据欧盟《传统药品法案》规定,只有通过欧盟GMP审查的大型中药厂,才可能取得出口欧盟的通行证,而更多不能通过审查的药厂则会无缘欧盟市场。近年来,我国已有好几个植物药品种向美国FDA及欧盟一些国家提出注册申请,至今未获批准[2]。

以前不少中成药大都通过地下渠道,在欧美规模很小的药铺或私人开的诊所里出售。近年来,虽然逐渐进入主流社会,但只是作为 “替代疗法”存在,中草药大多作为食品、营养品或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等进入欧洲市场。即使是医疗保险,也只提供针灸而不提供中医药治疗。迄今为止,中药只能私下应用,没有得到当地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认可。

近年来频频曝光的传统药物毒性与安全性问题,以及重金属含量超标、农药超标、种植不规范等问题,使国外市场对中药有很大偏见。为了解决中药材生产的规范化问题,我国先后建起了好几个中药材标准生产基地,但由于建立的时间很短,未形成规模,无法最快速获得国际市场的青睐。《欧盟传统药品法案》规定30年的使用期,无疑是一个相当高的门槛。相比药材遇到的困境,中成药面临的形式更为严峻。“中药用药安全性问题”成为制约中药发展的瓶颈。中成药进入欧盟各国市场,必须要经过欧盟药品管理机构认可,包括必须在当地做临床[4]。

天士力复方丹参滴丸一直未能打入西欧和北美市场。在欧洲申报时被明确要求必须在当地医院做新药临床试验,每例临床费用至少1万美元;再加上保险费用,高风险高投资,使企业不敢轻易投入。天士力复方丹参滴丸和上海杏灵的杏灵颗粒通过了美国FDA新药临床前评审,被批准以药品身份进入IND阶段;但因企业无实力完成新药临床试验而告吹。

我国的中医药已经在亚洲和西方一些国家建立了很高的声誉,与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合作项目,欧盟的《法案》是从安全角度出发。银杏制剂最早由德国人研究,在美国作为食品补充剂应用,每年大约有10亿美元的市场规模。与复方丹参滴丸相比,银杏灵颗粒似乎更具进入美国市场的基础,但未见有关杏灵颗粒进行临床试验的后续报道。

3 国内抗冠心病药物海外销售概况

中医、中药是世界实践医学的代表,有数千年临床实践的积淀,丰厚的动植物药用资源宝库和一整套特点鲜明、自成体系的理论。其整体观、辨证观和“天人合一”的理念,以及其倚重天然药物、看重药物配伍组合以降低毒副作用、提高疗效和标本兼治的治疗方法,在新时期又进一步显示出它的优势,并正在为各国法规监控部门特别是世界范围的广大普通消费者所关注和接受。可以说,中药是世界天然药物王国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可能成为这一领域的“领头羊”。

我国中药材资源十分丰富,中草药种类达12 807种,其中天然药用植物11 146种,常用中草药材1 200种,民族药4 000种,民间药7 000种,药用动物1 581种,药用矿物80种。

根据2004年年底的统计,我国有中药生产企业1 107家,中西药同时生产的企业 1 000家,中药保健品生产企业3 000多家;这些企业共生产50多个剂型,8 000多个品种,中成药年产量30万吨。

然而,我国中药不但没有成为国际天然药物市场的“领头羊”,而且其所占的本来就极小的市场份额(约3%左右)还在不断萎缩,甚至连中药出口的绝对数额也在近几年呈下滑趋势。即使是在这个与中药地位本已极不相称的出口额里面,中药材竟占到75%,中药成品只占约1/4;就在这1/4里面,清凉油等低端产品还是份额最大的主力军。

我国中药出口的主要市场为东南亚地区和日本,而对市场总值和潜力均在不断升值的美国、欧洲地区来说,我国中药出口额相当小。如果一直按照这种出口状况发展下去,中药出口很难有本质上的突破。

德国Dr. Willmar Schwabe Group一家药厂的一个银杏产品系列,其全球销售额高达5亿多美元,已接近我国中药出口总额。还以银杏产品为例,国内份额最大的络心通市场销售总额约为5亿元人民币,而一些知名品牌如康恩贝的天保宁、海王的银可络,都只有几千万元人民币而已。在此类产品的后期研发、升级换代和市场运作等方面,国内民族药业已与国外药厂远不在同一个级别,根本就未站在一个市场平台上。

中药在冠心病治疗用药的竞争十分激烈,产品众多。复方丹参滴丸、天保宁银杏叶片、地奥心血康、银可络、舒血宁、冠心苏合丸、通心络胶囊等都是该领域的优势产品。

2000年,复方丹参滴丸又成功通过俄罗斯卫生部处方药注册,获准在俄罗斯上市,成为俄罗斯卫生部批准的第一例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复方天然植物制剂的处方药。丹参类产品近年来在国内冠心病用药市场上风光无限,但在海外市场的销售业绩远逊色于国内市场。天津天士力(TSL)通过成力全资直销公司的方式,将复方丹参滴丸销售至15个国家。在韩国,复方丹参滴丸正在进行临床试验,通过临床试验之后很有可能将打入韩国市场。TSL的复方丹参滴丸已经在6个国家,包括俄罗斯、阿联酋等,拿到了处方药的许可。在美国市场,TSL打算暂时回避主流的处方药市场,在美国寻找销售网络比较广泛的合作伙伴,打算以食品补充剂的身份进入美国超市。销售额每年达到数十万美元。

北大维信血脂康累计创汇达到650万美元。未见公开的在国内市场畅销的地奥心血康出口西方国家的报道。

以三七深加工为主的昆明圣火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早期主导产品“理洫王”牌血塞通软胶囊已成功在欧共体、俄国、日本、澳大利亚、美国等国以食品添加剂形式申请注册,在欧共体、日本销售,在中亚地区、东南亚地区、非洲、中东地区以传统中药形式或植物药形式申请注册,已在中亚、吉尔吉斯斯坦、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注册成功,销售势头看好,正准备通过澳大利亚FDA认证。预计到2005年底,“理洫王”三七总苷系列产品销售收入可达3亿元,利税达5 000万元,出口创汇超1 000万美元。

参考文献:

[1]Janet Ellis. The EU directive on traditional herbal medicinal products and its implementation in UK[J]. Regulatory Rapporteur. 200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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