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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事指南

来源:花匠小妙招 时间:2024-08-20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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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减免税审批(货运业)

一、审批事项审批内容

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

二、设定审批事项审批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

三、审批事项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事项审批条件

(一)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的减免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

(一)      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五、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原件各3份);

(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办税厅2号申报纳税窗口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审批事项受理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九、审批事项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

(二)主管税务机关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审批事项审批和登记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经调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十一、审批事项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减免税通知书》及其载明的期限。

十二、审批事项审批的法律效力

享受少缴或免缴税款的权利。

十三、审批事项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事项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一、审批事项审批内容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确认。

二、设定审批事项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

三、审批事项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事项审批条件

(一)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五、申请材料

(一)减免税申请,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原件3份);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原件各3份);

(三)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3份,验原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申请表格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办税厅2号申报纳税窗口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审批事项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八、审批事项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九、审批事项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

(二)主管税务机关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审批事项审批和登记时限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经调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十一、审批事项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减免税通知书》及其载明的期限。

十二、审批事项审批的法律效力

享受少缴或免缴税款的权利。

十三、审批事项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事项审批年审或年检

年审。

法律依据:

(三)资源税减免审批

一、审批事项内容

资源税减免审批。

二、设定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事项条件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五、申请材料

(一)      申请(原件1份);

(二)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原件

1份);

(二)证明遭受重大损失材料(复印件4份,验原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办税厅2号申报纳税窗口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审批事项受理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八、审批事项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九、审批事项审批程序

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逐级上报,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进行审批。

十、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经调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审核上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十一、审批事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减免税通知书》及其载明的期限

十二、审批事项法律效力

享受少缴和免缴税款的权利。

十三、审批事项收费

无。

十四.审批事项年审和年检。

无。

(四)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

一、审批事项审批内容

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

二、设定审批事项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五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审批事项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事项审批条件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房产税困难性减免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内容(原件1份);

(二)房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的当期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1份);

(四)纳税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情况证明(开户银行提供1份);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章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办税厅2号申报纳税窗口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审批事项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八、审批事项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九、审批事项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和申请表格;

(二)基层管理分局(所)调查、审核后,报县级地税机关审批;

(三)县级主管地税机关减免税管理领导小组审查,符合条件的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纳税人并退还相关材料;

十、审批事项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经调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十一、审批事项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及其载明的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六条。

十二、审批事项审批的法律效力

享受免缴或少缴税款的权利。

十三、审批事项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事项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五)耕地占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一、审批事项审批内容

耕地占用税困难减免。

二、设定审批事项审批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第三条。

三、审批事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许可。

四、审核条件

(一)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内容(原件1份);

(二)《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表》(原件1份);

(三)土地部门批准占地的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计委批准立项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项目建设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证明申报减免税的项目符合法规、规章规定减免税用途的文件资料,或申报人做出的相应书面保证;

(八)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或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的通知》(云地税农字〔2005〕9号)第三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表》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办税厅2号申报纳税窗口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审批事项受理机关

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申报,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受理;纳税人无主管地税机关的,由房屋、土地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受理。

八、审批事项决定机关

县级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县级地税机关作出决定;

市级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市级地税机关作出决定;

省级、省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或国务院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地税机关作出决定。

九、审批事项程序

(一)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并提交上述申请材料;

(二)地税机关审核申请材料(需上报上级机关审核的按要求上报);

(三)地税机关作出决定;

(四)对符合免税要求的,地税机关开具耕地占用税免税证。

十、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经调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十一、审批事项证件及有效期限

《耕地占用税免税证》及其载明的有效期限。

十二、审批事项法律效力

享受免缴或少缴税款的权利。

十三、审批事项收费

无。

十四、审批事项年审和年检

无。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一、审批事项审批内容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设定审批事项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报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05]30号)。

三、审批事项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事项审批条件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内容(原件1份);

(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的当期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纳税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情况证明(开户银行提供1份);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章第九条;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203号)。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办税厅2号申报纳税窗口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审批事项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八、审批事项审批决定机关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九、审批事项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和申请表格;

(二)基层管理分局(所)调查、审核后,报县级地税机关复核;

(三)县级主管地税机关减免税管理领导小组对拟同意给予困难性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上报市局转报省局审批;

(四)基层管理分局(所)接到上级减免税批复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后,根据审批意见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纳税人并退还相关材料。

十、审批事项审批办理时限

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经调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审核上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十一、审批事项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及其载明有效期限。

十二、审批事项审批的法律效力

享受免缴或少缴税款的权利。

十三、审批事项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事项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七)土地增值税审批

一、审批事项审批内容

土地增值税减免。

二、设定审批事项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发字〔1995〕006号)第十一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审批事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许可。

四、审批事项条件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之和20%的;

(二)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发字〔1995〕006号)第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原件2份);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原件各2份);

(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章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办税厅2号申报纳税窗口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审批事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八、审批事项决定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九、审批事项程序

(一)在政策规定的减免期限内,纳税人向房地产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调查报告;

(三)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对申请材料的内容的调查核实情况,按照集体审批制度作出审查,符合条件的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纳税人并退还相关资料。

十、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经调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十一、审批事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及其载明有效期限。

十二、审批事项的法律效力

享受免缴或少缴税款的权利。

十三、审批事项收费

无。

十四、审批事项年审或年检

无。

(八)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审批

一、审批事项审批内容

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审批。

二、设定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审批事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四、审批事项条件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标准执行。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收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承包以外的建筑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经有关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五、申请材料

(一)对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的,应提供的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原件各2份);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3.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

4.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 ;

5.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验原件)。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原件各2份);

2. 《劳动服务就业企业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3. 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4. 劳服企业人员花名册(复印件2份,验原件);

5.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

6. 会计报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

7. 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8.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验原件)。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应提供的材料: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原件各2份);

2. 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复印件2份,验原件);

 3. 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复印件2份,验原件);

4. 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复印件2份,验原件);

5. 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复印件2份,验原件);

6. 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复印件2份,验原件);

7. 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复印件2份,验原件);

8. 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

9. 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复印件2份,验原件);

10. 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11.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4、5、6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验原件)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应提供的材料: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原件

各2份);

2.《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办税厅2号申报纳税窗口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审批事项受理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八.审批事项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九.审批事项程序

(一)在政策规定的减免期限内,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调查报告;

(三)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对申请材料的内容的调查核实情况,按照集体审批制度作出审查,符合条件的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纳税人并退还相关资料。

十.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经调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十一审批事项证件及有效期限

最长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十二.审批事项法律效力

享受少缴或免缴税款的权利。

十三.审批事项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和年检。

年审。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九)民政福利企业减免税审批

一、审批事项审批内容

民政福利企业减免税。

二、设定审批事项审批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审批事项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事项审批条件

㈠依法与安置的每一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㈢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㈥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资格。

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7]204号)。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原件各2份);

(二)《昆明市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企业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昆明市劳动局提供的标准版本)以及每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企业所有职工花名册(复印件2份,验原件),包括未签定协议的雇员;

(五)单位为安置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凭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盖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章戳的职工代发工资名册(单位应将一般职工和残疾职工代发工资名册分类造册)(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七)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八)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应提供企业申明书,申明选择减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并说明其原因。

(九)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申请表格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办税厅2号申报纳税窗口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审批事项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八、审批事项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九、审批事项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书面核定企业减税限额,并在残疾人证件上加盖戳记。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审批事项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经调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十一、审批事项审批及有效期限

《减免税通知书及其载明的有效期限

十二、审批事项审批的法律效力

享受少缴或免缴税款的权利。

十三、审批事项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事项审批年审或年检

年审。

法律依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福利企业年检年审的通知》(云民福〔2004〕20号)。

(十)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审批

一、    审批事项审批内容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二、设定审批事项审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审批事项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事项审批条件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列举的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纳税人。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2〕65号);《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地方税务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地税二字〔200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1号)。

五、申请材料

(一)      书面申请(原件3份);

(二)《减免税申请表》和《云南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申请审批表》(第一次认定使用)或《云南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审批表》(年审时使用)(原件3份);

(三)当年上半年利润表、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复印件3份,验原件);

(四)当年上半年“主营业务收入”明细帐页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帐页(复印件3份,验原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申请表格

《减免税申请表》和《云南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申请审批表》或《云南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申请审批表》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办税厅2号申报纳税窗口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审批事项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八、审批事项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九、审批事项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上级地税机关审批;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制发《减免税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告之纳税人并退还相关材料。

十、审批事项审批时限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上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经调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十一、审批事项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减免税通知书》及其载明的期限。

十二、审批事项审批的法律效力

享受少缴或少缴税款的权利。

十三、审批事项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事项审批年审或年检

年审。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十一)军队专业干部税收减免

一、审批事项审批内容

军队专业干部税收减免。

二、设定审批事项审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审批事项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事项审批条件

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五、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原件2份);

(二)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六、申请表格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办税厅2号申报纳税窗口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审批事项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八、审批事项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九、审批事项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上级地税机关审批;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制发《减免税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告之纳税人并退还相关材料。

十、审批事项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经调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十一、审批事项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减免税通知书》,有效期3年。

十二、审批事项审批的法律效力

享受少缴或免缴税款的权利。

十三、审批事项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事项审批年审或年检

年审。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十二)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一、审批事项审批内容

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二、设定审批事项审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审批事项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事项审批条件

(一)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纳税人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其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

(四)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

(五)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五、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原件各2份);

(二)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安置退役士兵情况的认定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与退役士兵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六、申请表格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办税厅2号申报纳税窗口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审批事项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八、审批事项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九、审批事项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上级地税机关审批;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制发《减免税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告之纳税人并退还相关材料。

十、审批事项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经调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十一、审批事项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减免税通知书》,有效期3年。

十二、审批事项审批的法律效力

享受少缴或免缴税款的权利。

十三、审批事项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事项审批年审或年检

年审。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十三) 随军家属税收优惠政策

一、审批事项审批内容

随军家属税收优惠政策。

二、设定审批事项审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审批事项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事项审批条件

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安置证明;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五、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原件各2份);

(二)安置随军家属的企业要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安置证明;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六、申请表格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办税厅2号申报纳税窗口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审批事项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八、审批事项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九、审批事项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上级地税机关审批;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制发《减免税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告之纳税人并退还相关材料。

十、审批事项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经调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十一、审批事项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减免税通知书》,有效期3年。

十二、审批事项审批的法律效力

享受少缴或免缴税款的权利。

十三、审批事项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事项审批年审或年检

年审。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十四)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审批

一、审批事项审批内容

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确认。

二、设定审批事项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

三、审批事项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事项审批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59号)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4)93号)。

五、申请材料

(一)           书面申请(原件3份);

(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原件3份);

(三)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复印件3份、验原件);

(四)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复印件3份、验原件);

(五)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复印件3份、验原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59号)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4〕93号)。

六、申请表格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办税厅2号申报纳税窗口领取,也可到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

七、审批事项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八、审批事项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九、审批事项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材料――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受理、初审――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审批)——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十、审批事项审批时限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经调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十一、审批事项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按次生效。

十二、审批事项审批法律效力

依法抵缴当期税款。

十三、审批事项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事项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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