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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山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通山县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再利用与处理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K26422872/2023-29957 文 号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分局
名 称: 关于通山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通山县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再利用与处理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通山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通山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通山县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再利用与处理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总投资2643.54万元,用地面积5714.49m2,项目建设后日处理生活垃圾10吨。车间分别有垃圾处理车间、压缩打包车间、焚烧车间。项目主要原辅材料为生活垃圾、轻质柴油、生石灰、氨水、活性炭、螯合剂、水泥等;主要生产设备有1台活性炭除臭装置、1套地磅、1台撕碎机、1台行车抓斗、1台输料皮带机、1套推料装置、1台裂解气化炉、1台二次燃烧室等。
工艺流程为:称重、卸车→垃圾储坑→机械分选给料→热解气化炉→空气换热器→烟气急冷系统→半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45m排气筒DA001外排。
经审查,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处理后用于道路抑尘洒水;生活污水经厂内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垃圾渗滤液及冲洗废水与生活垃圾一并入炉焚烧不外排;水冷系统排水属于清净下水,可回用于冲洗用水、绿化用水、飞灰固化用水、脱酸系统用水,余下部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草地灌溉。厂区周围建设截洪排水沟,初期雨水经管网收集引至沉淀池经自然沉淀后用于道路抑尘洒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限值。运营期生活垃圾热解气化炉烟气:采用 1 套“炉内 SNCR 脱硝+水冷塔急冷+半干法喷雾反应塔脱酸+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器”的组合烟气净化装置+1根 45m 烟囱(DA001)高空排放,并设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烟囱高度、焚烧烟气中污染物排放以及飞灰仓粉尘排放均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厂界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改扩建项目二级标准”,非正常工况下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石灰仓、活性炭仓以及飞灰仓的粉尘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小型餐饮对应标准要求。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本项目所在区域以居民住宅为主要功能,故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废物、危险废物以及生活垃圾,其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其中,一般工业废物在厂内暂存需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区内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维护,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液体原料、废水等不发生渗漏。垃圾处理车间(包括垃圾暂存区、渗滤液收集坑、危废暂存间、灰渣库、一般固废暂存区、事故废水池 等重点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其他区域按照一般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废水、废液,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三、总量控制
项目建成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413t/a、氮氧化物3.01t/a,企业需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烟粉尘0.061t/a,在生产中应加强管控,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口应设永久性监测取样口,排污口须设立规范标志牌。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并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完成自主验收,并向我局报备。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通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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