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绿化养护须规范,过度修剪不可取
绿化养护须规范
过度修剪不可取
近日,闵行区马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马桥城管中队)接到12345热线反映,称某小区树木存在过度修剪的情况。
经查,由于该小区内许多树木过高,遮挡了部分楼层的采光,小区业委会便联合物业开展修剪树木工作,由绿化养护单位实施具体操作。
执法队员到达现场后立即拍照取证,对受损树木进行查看、测量,并约谈小区物业经理及小区业委会主任。经深入询问后得知,小区组织修剪树木的行为经过业主大会和公示,并聘请了有资质的绿化养护公司实施,符合相关修剪程序。
在确认过度修剪树木的数量时,执法队员向闵行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出执法协助函,多方人员均到场见证。经认定,存在过度修剪的树木为20棵。
执法队员告知该绿化养护公司,树木修剪应当符合技术规范,违反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行为,损害了树木基本的生态效益、景观效益,违反了《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马桥中队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绿化养护公司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马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将持续推进城管进社区工作,提升小区内部巡查发现处置率,注重与居民、物业公司、业委会、居委会的信息交流,加强树木修剪法规宣传,同时依托城管进社区工作室平台、城管公众开放日等,深入社区开展普法宣传,让居民都成为社区治理的“合伙人”,共建宜居生活环境。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
绿地、行道树的养护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公共绿地、行道树,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或者落实养护单位;
(二) 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负责养护;
(三) 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四) 铁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绿化管理部门确定养护单位。
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
立体绿化,由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养护。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行道树、立体绿化的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养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市和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三)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绿化建设外的违反绿化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原标题:《【以案释法】绿化养护须规范,过度修剪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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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以案释法】绿化养护须规范,过度修剪不可取 https://www.huajiangbk.com/newsview473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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