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鲜花园艺】行业管理规范》的公示通知
关于修订《【鲜花园艺】行业管理规范》的公示通知
2023-01-24 17:02:15电商运营团队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商家经营行为,现修订《【鲜花园艺】行业管理规范》。该规则已于2023年1月17日进行意见征集,现进行规则公示,公示期:2023年1月24日-2023年1月30日。
规则预计于2023年1月31日生效,公示期满平台将另行发布正式生效规则。
1、新增动物种苗类目的招商方式:新增鲜花园艺行业定向准入类目明细中动物种苗类目的定向准入类目明细
2.新增动物种苗类目入驻要求:新增2.2.3 定向准入类目明细及类目准入和清出标准中动物幼苗/动物种苗类目的入驻要求
3.新增 三、【资质要求】中对动物幼苗/动物种苗类目的资质要求
4.新增6.2.4 商品详情 中对于农药、兽用非处方药商品基本信息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经营如下类目的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达人:
2.1.1 对于不同的类目,平台目前有不同的入驻要求,即定向准入或普通销售。
(1)普通销售:即开放招商,商家无需经过申请提报及平台评估,满足基础招商要求即可自主操作入驻。
(2)定向准入:指在平台对一些特定品牌或类目商品,实行先接收商家入驻申请,并在审查许可后才许可其经营。
2.2.2 部分开放招商类目限定可经营店铺类型,具体如下:
"花卉/绿植盆栽"类目商家需满足以下要求:店铺类型必须是官方旗舰店、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企业店/普通店(企业主体)之一。"农业物联网"类目商家需满足以下要求:店铺类型必须是官方旗舰店、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之一。2.2.3 定向准入类目明细及类目准入和清出标准如下:
根据《电子商务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平台有权根据相关协议及平台规则对商家的订单收取技术服务费用,相关内容及金额详见《2022年技术服务费标准说明》。
生鲜类目的商家根据不同的入驻时间,分别适用商家分级规则和新手期规则。
2021年9月9日之前入驻的生鲜商家,继续沿用《商家分级规则》,根据店铺在平台的经营量化指标进行等级管理。等级从LV0至LV7,共8级。级别越高,代表商家综合经营能力越强,平台也会赋予优质商家更多的权限。
2021年9月9日及之后入驻的商家,引入新手期规则,商家开店成功后即进入新手期。新手期期间平台将对店铺进行动态审核,若审核不通过则限制商家日支付单量上限为1000。考核周期及机制详见《新入驻商家进入新手期规则》
体验分是反映店铺综合服务能力的重要指标,当商家体验分<3.2时,平台有权与商家的该店铺终止合作。体验分相关的构成及机制详见《商家体验分说明》。
6.1.2 鲜花园艺行业禁止销售的商品包含但不限于:
(1)禁止销售农药类型:1、禁止售卖国家禁售农药商品中的农药;2、禁止销售中高毒农药及其他限制使用农药;3、禁止销售敌草快、百草枯等高风险农药;4、禁止销售包装上未展示毒性等级的农药。
(2)禁止销售兽药类型:1、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2、兽用处方药及原材料;3、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使用的兽药,如瘦肉精等;4、未明确展示非处方标签的兽药类商品;
(3)禁止销售实际不存在类商品,如七彩草莓的种子、七彩草莓的苗、七彩茶花的苗、纯蓝色玫瑰的种子、纯蓝色的玫瑰苗、蓝色火龙果的种子、蓝色火龙果的苗、蓝色西瓜的种子、绿色草莓的种子、绿色草莓的苗、七彩玫瑰的种子、七彩玫瑰的苗、蓝桂苗等;
(4)禁止销售保护性植物或有毒植物,如银冠玉、乌羽玉等;
鲜花类、花卉/绿植、果树类商品标题中的“商品名称”应与商品品种一致,没有品牌的商品不得随意写商品品牌 肥料、兽药非处方药、农药等标品“商品标题”应该与实物包装品名一致 图片格式:png,jpg,jpeg 图片尺寸:至少600像素*600像素,建议上传1:1图片图片张数:主图数量不得少于三张图片展示: 清晰完整,不得有涂改、水印;不得有其他品牌商品信息和商品无关信息 蔬菜苗、草莓苗等草本类植物种苗应发布在农用物资->种子/种苗->草本种苗类目下草本类种苗:其茎干不具宿存性,无木质化而质地柔弱,一般寿命较木本植物短,可分为一年生、二年生和多年生草本,通常称之为“草”(例:草莓,西瓜,番茄,辣椒,叶菜类,黄瓜,丝瓜,豆角等种苗)
果树、行道树等木本植物种苗应该发布在鲜花速递/花卉仿真/绿植园艺->花园植物/行道树/果树->行道树(苗)、鲜花速递/花卉仿真/绿植园艺->花园植物/行道树/果树(苗)类目下木本类种苗:指具有宿存性的茎干,一般直立,茎内木质部发达且其细胞壁因木质素沉积而质地坚硬,能多年生长,通常称之为“树”(例:蓝莓,树莓,樱桃,柑橘类,柠檬,桃/杏/李,无花果,苹果,梨,石榴,芒果,枇杷,葡萄,猕猴桃,软枣猕猴桃等种苗)
粮食种子应发布在农用物资->种子/种苗->粮食种子类目下粮食种子:指以籽粒作粮食的作物,如水稻、小麦、大麦、饲用玉米(水果玉米和糯玉米除外)、高粱、大豆以及马铃薯种薯块茎
花卉、蔬果、草坪种子应发布在鲜花速递/花卉仿真/绿植园艺->花卉/蔬果/草坪种子类目下花卉/蔬果/草坪种子:指花卉,蔬果、草坪的种子,如花种子、番茄等茄果类种子,生菜等叶菜类种子以及草坪的种子等
大型绿植类植物应发布在鲜花速递/花卉仿真/绿植园艺>花卉/绿植盆栽>大型绿植/成品组合盆栽类目下大型绿植:商品不含盆高度大于70厘米的绿植类商品,如大天堂鸟 、散尾葵、国王椰子、富贵椰子、夏威夷椰子、龟背竹、琴叶榕、大型文竹、绿萝柱、千年木、龙血树、鸭脚木、滴水观音、大型发财树、虎皮兰、金钱树、绿宝、大型幸福树、百合竹、也门铁、金心也门铁、春羽(春雨)、朱蕉(红叶、梦幻)、橡皮树、面包树、大型巴西木、量天尺、南洋松 、绿巨人、金山棕等。
商家需如实描述商品的信息,确保商品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此外,不同品类的商品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花卉、绿植、种苗、果树类等盆栽商品必须描述商品基本信息,包括商品品种、品种特性需详细说明,盆栽植物株高、冠幅、分枝状态,是否包含花盆、开花植物需要描述开花周期及时间范围等;商品养护说明;不得包含“100%发芽”,“包成活”等绝对化描述。
商品基本属性必须填写清楚 (2)肥料、农药、兽用非处方药等畜牧/农资类商品需描述清楚商品基本信息:产品名称、成分含量、产品规格、产品剂型、毒性(农药)、农药名称(农药)、农药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农药)、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企业名称、兽药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兽用非处方药),GMP证书编号(兽用非处方药)、保质期、原产地、储存方式、产品使用方法等。
(3)种子、种球类商品种子类商品,商详图需要详细展示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 此外应提供提供种子的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4)鲜切花材、礼品鲜花必须描述商品基本信息:包含花材品种、颜色、数量(枝数/扎数)、花材级别、花杆高度、花头大小(直径范围)、发货时鲜花的开放度区间、多头花包含的花头数范围、是否含花瓶(礼品鲜花需说明主花材、辅材品种及颜色、包装说明、设计风格、规格尺寸)、装饰/送礼场景、一般情况下可养护的周期、 收到花后的醒花、养护步骤及方法、配送场景。
花材级别:需参考拍市核定标准,不可随意以自家标准核定,以次充好。
根据《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相关规定,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的要求草拟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细则如下:
有关标识兽用标识所有兽药(包括蚕用、水产用、蜂用等)必须标识汉字"兽用",其字体应与兽药通用名相仿。外用药标识所有外用兽药(包括消毒防腐剂、杀虫剂等)必须标识汉字"外用药",字体应与兽药通用名相仿。专利标识已获专利的,可标识专利标记、专利号、专利许可种类,其字体不得大于兽药通用名。兽药GMP标识已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可在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上标识"兽药GMP验收通过企业"或"兽药GMP验收通过车间"字样,并标注合格证证号,其字体不得大于兽药通用名。兽药名称兽药通用名兽药通用名必须采用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兽药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名称,剂型名称应与现行《兽药典》一致。
商品名系指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的某一兽药产品的专有商品名称,其命名原则按照《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农牧发[1998]3号)执行。商品名实行企业自愿原则,一个产品仅准予使用一个商品名,不得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商品名。
性状性状是记载兽药产品的色泽和外表的感观描述,所有产品性状的描述方式必须严格按照兽药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药理作用药动学:包括吸收、分布、蛋白结合率、代谢、作用开始时间、血药峰值、达峰时间、峰值持续时间、时效、T1/2(半衰期)及排泄(包括透析时的排泄概况)等。重点写血药浓度变化、峰浓度、峰时及有效浓度维持时间。如有药动学参数资料,可列出靶动物的消除半衰期(T1/2)、表观分布容积(Vd)、生物利用度(F)等。
药物相互作用:列出具有兽医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包括药剂学、药效学和药动学方面的药物相互作用。应以相互作用的重要性依次排列(1)、(2)、(3)。
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依照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或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的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书写,不得擅自扩大应用范围。含有同一有效成分的地方兽药标准产品,以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有关内容为准,编制时要注意其疾病、病理学、症状的文字规范化,并注意区分治疗××疾病、缓解××疾病或作为××疾病的辅助治疗的不同。
注:对于症状的描述必须与病因学(纯中药制剂产品除外)结合进行,不得将疾病临床症状作为唯一表述方式。
不良反应系指靶动物在常规剂量下出现的与治疗无关的副作用、毒性和过敏反应,可按其严重程度、发生的频率或症状的系统性列出。如明确无影响,应注明"无"。
注意系指使用该兽药时必须注意的问题,如影响兽药疗效的因素;需要慎用的情况;用药对于临床检验指标的影响等。
以1,2,3,----表示排列次序。内容及排列次序依次为:使用兽药前,需特殊处理的事项;禁忌症;禁用、慎用畜种;中毒与解救;使用者注意事项;外用杀虫剂及其他对人体或环境有毒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等。
停药期以法定兽药质量标准规定的停药期为准,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未规定的,食品动物的肉、脂肪和内脏执行28天停药期;奶执行7天停药期;蛋执行7天停药期;水产品执行500度日(水温×天数=500)停药期。
有效期指该兽药被批准的使用期限,以法定兽药质量标准规定的有效期为准。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未规定的品种,企业可根据产品稳定性试验结果确定临时有效期,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
注:凡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未明确有效期的,各生产企业应在2003年底前按照《兽药稳定性试验技术规范》完成有关试验,提出有效期申请,报省级兽药管理部门核准,并报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规格列出经批准生产的本产品的含量规格。制剂的含量规格是指每片(针剂为每支、预混剂为每个包装)含主药的量,液体制剂应注明每支的容量。
注:主要成份标注要求化学药品及抗生素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所有有效成分及含量;
纯中兽药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成方中前五味(五味以下的全部标注)主药成份,含量表示方法按照现行《兽药典》执行。中西复方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成方中前五味主药成份和西药成分、含量。包装包装是指每个包装内所含产品的片数、支数、公斤数或包数、盒数等。
贮藏系指产品的保存条件(如温度、干湿、明暗),其表示方法按现行《兽药典》要求摘抄。对有特殊要求的,须在醒目位置上标明。
注:由于包装材料或尺寸的原因,致使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不宜分别标识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可以将外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内容进行合并,但项目及内容不得少于合并前的所有项目内容。 标签和说明书中同一项目的表述内容须一致。7.2.3 在推广鲜花园艺行业商品时,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水产苗种和种养殖类商品中,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各类种子均不得对发芽率等做绝对化、保证性承诺(如“100%发芽”、“包发芽”等),对一般发芽率的宣传应确保可提供真实证明材料;由于种子产量受到气候、地理位置和种植技术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得对种子产量做承诺。(2)不得夸大植物习性,如宣称月季全年320日开花;
(3)不得虚假描述植物品种、花卉颜色等信息,如使用PS修饰图片宣称实际没有的花卉颜色,或发送属于同一品种但不同开花颜色的植物;
(4)不得虚假、隐藏描述植物特殊种植要求等信息,如人参果需模具压制而成,家庭种植不能达到图片效果,需外界使用额外用品支持但没有明确说明的;
(5)不得宣传、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1 毫米的超薄地膜。
7.2.4 在推广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类商品时,禁止出现如下宣传:
(4)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除上述内容外,推广农药、兽药类商品还应禁止出现如下宣传:
(1)贬低同类产品,与其他农药、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2)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3)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7.2.5 商家应该如实对商品大小规格、颜色、商品品种等属性进行描述,商品详情页、直播间、以及短视频对于商品的宣传应该与所填属性保持一致,不得虚假宣传商品品种、大小规格、颜色等属性。
7.2.6 商家对花卉、绿植、鲜切花等鲜活品类商品进行宣传时需要介绍商品种植养护方法及注意事项,在进行直播宣传时,应在直播间通过背景板、主播口播等方式进行明显提示。
8.2.2 如商家未经审查许可,出售定向准入类目的商品,将依照“发布非约定商品”进行处理;
七天无理由,指消费者在签收商品之日起七天内,对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并符合完好标准的商品,可发起七天无理由退货申请,商家需遵守《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规范》为消费者提供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
鲜花类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绿植类商品,商家可自行选择是否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飞鸽是平台提供给消费者和商家的即时沟通工具,通过该工具,消费者可以联系商家,进行商品或服务咨询。商家在使用飞鸽和消费者沟通的过程中,需遵守《飞鸽服务使用管理规范》相关要求。
10.1 【生效时间】本规范于2020年6月17日首次生效,于2023年01月31日最新修订生效。
10.2 平台有权对本规范进行不定期修订,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涉及交易规则的,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 。 若商家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可通过平台指引申请停止使用平台服务 。
10.3 平台商家相关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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