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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农药集中配供和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专项工作内部控制制度(暂行)》的通知

来源:花匠小妙招 时间:2024-11-09 22:18

   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农药集中配供和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专项工作内部控制制度(暂行)》的通知

江阴市供销合作总社,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市社机关各处室,无锡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现将《无锡市区农药集中配供和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专项工作内部控制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

                 2024年6月11日

无锡市区农药集中配供和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专项工作内部控制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市区农药集中配供和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专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强化工作推进流程管理,根据《关于无锡市区粮食作物用农药采取集中配供和农药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的实施意见》(锡委农发〔2020〕4号)《无锡市区农药配供和废弃物回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锡供〔2021〕8号)《无锡市区农药集中配供和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基层农药配供网点管理办法》(锡供〔2023〕2号)等相关制度文件,结合工作推进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市供销社为了提高无锡市区农药集中配供和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专项工作管理质量,加强内部监督,保护专项财政资金和市供销社社有资金的安全,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内部控制工作的目标:做好无锡市区农药集中配供和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专项工作全流程质量管理。依法合理推进工作和专项资金拨付,确保工作全流程规范有序,做好风险控制。

        第四条  无锡市区农药集中配供和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专项工作由市供销社发展规划处负责推进,专项资金由市供销社财务审计处落实。

        第五条  无锡市区农药集中配供和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专项工作接受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市财政局、市供销社监事会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无锡市区农药零差率集中配供;

        (二)无锡市区农药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

        (三)无锡市区统一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无害化处置;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审核费;

        (五)其他无锡市区农药集中配供和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为规范专项财政资金和市供销社社有资金的预见性和可控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财政资金和市供销社社有资金年度预算编制按照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厉行节约、细化预算的原则,由市供销社发展规划处、财务审计处编制明细项目绩效目标。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执行。

第三章 实施主体管理

        第八条  实施主体,是指由市供销社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在无锡市区具有农药经营资质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能力,并在市供销社指导下构建无锡市区粮食作物用农药集中配供和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体系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负责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由市供销社发展规划处采取询价采购方式拟定,报市供销社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条  市供销社发展规划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实施主体招标工作,招标过程必须全过程公开公正,并主动邀请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到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第四章 集中配供农药招标管理

        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当年无锡市区粮食作物用农药建议,确定农药采购品种、规格目录,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委托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农药供应商,且每个品种原则上只选择1个供应商。

        第十二条  集中配供农药招标过程必须全过程公开公正,并主动邀请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到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需统一印制制式采购单,订购集中配供农药时,需由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在采购单签字共同确认。

第五章 基层农药配供网点管理

        第十四条  基层农药配供网点管理依据《无锡市区农药集中配供和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基层农药配供网点管理办法》(锡供〔2023〕2号)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实施主体要强化基层农药配供网点管理,建立健全基层农药配供网点管理考核办法,明确相关要求,实行量化打分考核,对考核不及格单位及时取消承担基层农药配供网点资格。

        第十六条  实施主体应根据专项财政资金额度、各网点服务规模、农业生产状况、各区年度目标任务等情况,统筹安排农药分配额度,保障无锡市区粮食生产农药需求。

第六章 台账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实施主体和基层农药配供网点做好集中配供农药和包装废弃物的验收、入库、存储、销售、转运等登记统计工作,填写统一印制的《无锡市区粮食作物用集中配供农药登记表》《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做好保存保管工作,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  实施主体和基层农药配供网点要统一使用农资电子监管系统,所有销售的集中配供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包装物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农资电子监管系统。实施主体应依据农资电子监管系统数据形成月度配供、销售和处置统计表。实施主体应会同农资电子监管系统供应单位,积极主动对基层农药配供网点组织培训教学,对新加入的基层农药配供网点,应第一时间主动上门手把手教学,对基层农药配供网点日常工作中,农资电子监管系统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门解决。

第七章 审核管理

        第十九条  市供销社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实施主体和基层农药配供网点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项审核报告。第三方审计机构,由市供销社发展规划处采取询价采购方式拟定,报市供销社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专项审核报告需明确实施主体配供数量、金额,基层农药配供网点销售品种、数量、金额及回收包装废弃物数量,以及专项补贴资金的明细金额。

第八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补贴资金每半年结算1次,市供销社发展规划处结合专项审核报告,编制《无锡市区粮食作物用集中配供农药财政补贴结算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并同步报市供销社党委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市供销社发展规划处会同财务审计处负责将专项资金拨付给实施主体,拨付时间为上半年6月30日前、下半年12月31日前。市供销社发展规划处监督指导实施主体根据专项审核报告将专项补贴资金及时结算给基层农药配供网点。

第九章 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主体应与农药供应商、无害化处置企业、基层农药配供网点保持适当良好的供需关系,相关工作人员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平的相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主体不执行有关法律、制度,违规占用、截留专项财政资金,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收受相关利益人的钱物、回扣等行为,对农药集中配供和包装废弃物回收专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取消实施主体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供销社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江阴市供销社、宜兴市供销社应参照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区农药集中配供和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专项工作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施主体应参照本制度,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有关内控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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