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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子、苗木及其产品的生产销售场所、集贸市场、货场、车站、机场、港口等场所进行检疫检查

来源:花匠小妙招 时间:2024-10-31 17:36
法定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天津市植物检疫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2010年修正)

第五条 ……

经同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在植物、植物产品流通量大的集贸市场、货场、车站、机场、港口等场所设置检疫室,派驻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

第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派遣植物检疫人员进入应检植物的生产、存放、调运、经营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时,可依法查阅、复制、摘录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提取相关证据。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相关知识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天津市植物检疫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国家卫健委: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冠肺炎
植物检疫条例(节选)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标识管理制度

网址: 对种子、苗木及其产品的生产销售场所、集贸市场、货场、车站、机场、港口等场所进行检疫检查 https://www.huajiangbk.com/newsview312330.html

所属分类: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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