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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如东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花匠小妙招 时间:2024-08-16 00:08

县各园林绿化工程参建单位:

为了规范我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行为,提升我县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建设水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现制定《如东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如东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县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工程管理行为,高效优质地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如东县园林绿化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到场驻场要求

1.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接到招标人通知后,其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通知期限内与县园林管理处进行工作衔接,凭中标通知书,及时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否则,县园林管理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直至列入黑名单,取消其2~3年内园林绿化市场准入权。

2.施工项目部必须有符合开展工作要求的办公场所及相关设施。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时的承诺到位并常驻现场,不得更换。中途如需离开,必须经县园林管理处派驻现场业主代表批准。擅自离开的,每次扣处1000元。擅自离开两次以上(含两次),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的,县园林管理处有权组织替代施工,并对其按被替代部分工程量的1.5倍扣除计量款作为罚金,直至解除合同。

(二)技术工人配备要求

1.技术工人必须持有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或市县园林管理部门组织培训的,并经考核合格的证书。年龄超过65周岁人员不得在现场施工。经县园林管理处现场考核,实际操作技能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责令施工企业撤换。

2.根据施工工序、工艺的需要,项目部应对技术工人进行编班编组,施工时对操作工人进行技术指导。

二、施工准备

(一)施工组织方案报送审查

1.施工企业必须在签订施工合同三日内,提交施工组织方案,报县园林管理处审批。

2.施工组织设计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有项目部人员组成及分工、材料机械进场计划、现场设施和各类管线的处理措施、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施工措施及文明施工措施等。

3.施工组织方案逾期报送的,扣处2000元。

(二)施工准备

1.开工前,应进行现场勘察,参加设计交底。

2.应提前做好施工场地内各类设施、障碍物的处理,以书面或会议形式通知各相关单位限期完成覆盖和保护工作。

3.按照县园林管理处要求,随时申报人、机、料计划,并保证落实到位。

违反本规定之一的,每次可扣处2000元。

三、工期进度

(一)进度考核

1.开工日期,以县园林管理处通知为准。

2.全面施工前,县园林管理处要求做样板段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样板段施工。

3.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以竣工初验收合格日为竣工日期。

(二)自行解决非法阻工等矛盾

1.项目部必须采取各类切实有效的措施,自行协调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非法阻工等各类非业主方原因的相关矛盾。

2.积极配合、处理好与标段内市政、管线等工程施工企业在交叉施工中的工序衔接。

对在协调施工矛盾、排除非法阻工时消极懈怠,严重延误施工进度的,园林管理处有权扣处5000元。

(三)进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1.项目经理按照规定的要求,向园林管理处报告工程实施进度。

2.日进度计划、苗木进场计划报业主代表审核,样板段和需确认栽植密度的计划,还须报设计管理人员审核。

3.禁止超计划进苗。

违反本规定之一的,每次扣处2000元。

四、质量管理

(一)质量目标控制和质量保障体系

1.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园林绿化施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施工企业在施工中严禁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有违反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施工企业必须在开工前向县园林管理处报送质量负责人、质检员、修剪技工人员名单及相关岗位职责,并有质量监督记录。没有健全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控制体系的,责令整改,并可扣处2000元;不按规定报送质量控制相关资料,或资料未通过审查的,责令整改,并可扣处3000元。

(二)重点环节的质量要求

1.土壤、肥料

(1)在原土栽植的,必须先行清理杂物和有害物质。采用客土的,客土必须是种植土。禁止淤泥、渣土等不合格土进场。不清理杂物和有害物质,或清理不符合要求的,可扣处2000元。

(2)种植土壤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土壤要求质地疏松、透气性好、无杂草、草根和杂草种子,无草秆、杂物等,土壤颗粒细小均匀,土粒直径不大于30mm,有机质含量≥1%,有效磷≥25mg/kg,水解氮≥80mg/kg,速效钾≥130mg/kg。土壤有效厚度大于120cm, 含盐量要小于2.5‰, 土壤PH值宜小于7.5,必要时,可选用泥炭或草炭、农家肥、硫酸亚铁等进行土壤改良。土壤质量一律以权威部门出具的土壤化验报告为准。指标达不到要求的,可降低综合单价的20%结算。

(3)原则上使用有机肥,商品有机肥、无机肥应提供生产厂家名称及相关的产品合格证、质保期等。

不合格土进入场地,必须在24小时内清退出场。不按要求清退出场的,县园林管理处进行取样封存,已完成的工作量按不合格处理,不合格的工作量不予结算,并由该施工企业承担处置不合格土的费用,同时,可扣除该工作量相应比例的履约保证金。

2.地形

地形整理达设计要求。未达到设计要求的,责令整改,并可扣处2000元。

3、挖穴

挖种植穴,一般在苗木进场前一天将穴挖好并报验,质量符合标准,禁止边挖边栽。乔木必须尽可能扩大栽植坑规格,土球四周必须留有30~40㎝的间隙,土球下面必须留有超过60㎝厚的熟土层,灌木树种土球下面必须留有40~50㎝厚的熟土层。草坪、草花、地被需留有超过30㎝的熟土层。挖穴后进行必要的施肥处理。否则,发现一次可扣处罚金300元。

4.苗木

(1)各类苗木必须符合设计的规格和质量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作为不合格苗处理。

(2)禁止使用脱脚苗、偏冠苗、有病虫苗等。不合格苗必须在24小时内清退出场。

5.修剪

(1)乔灌木修剪,应按批准的修剪方案适度修剪。乔灌木、地被模纹必须先修剪样板,待样板批准后再按批准的样板全面修剪。

(2)对树枝、树根大于2cm的剪口应进行防腐处理。

擅自修剪、修剪质量低劣,达不到景观要求的,尚不需要退场的,每株按综合单价的30%扣款。

6.栽植

(1)乔木、单株灌木进入现场栽植时,应注意优化观赏面。行道树定杆高度基本一致,主干通直。否则,每株可按综合单价的10%扣处,并更换上合格苗。

(2)地被模纹栽植时,应选择株型饱满的苗木,分枝数、蓬径达不到要求的可数株合并栽植,确保地被的外轮廓线优美流畅。

7.浇水

栽植的苗木当天必须浇足定根水,次日补水。高温季节,树干、树冠每天必须喷雾。当天不浇定根水或定根水浇不足的,不按要求喷雾的,每次可扣处1000元。

8.支撑

胸径6公分以上的乔木必须及时搭设支撑,乔木树种必须用杉木材料,不得用竹杆、铅丝等。打支撑不及时,或朝向、高度不一致的,或用材和绕干高度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并可扣处500元。

9.通气管、遮阳网等特殊技术措施

大树栽植必要时应设置通气管,夏季栽植施工时必须设置遮阳网。

(三)工序质量管理

1.严格执行工序质量验收规定。工序完成必须报验,上道工序不报验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对违反工序验收规定,擅自施工的,可以扣处2000元。

2.定点放线、地形整理、样板段、主景树及设计指定苗木、景观石、装饰材料等对设计景观效果影响较大的项目,还须经设计管理人员参与验收、认可。擅自施工的,可扣处2000元。

3.树木修剪方案及修剪样板,须经县园林管理处认可。未经认可擅自修剪的,可扣处罚金2000元。

五、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一)安全生产

1.施工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台帐。

2.施工现场设立安全警示牌或安全生产横幅、标语等。

3.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对安全生产检查每天不少于1次,并有安全检查记录。

违反本条规定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可扣处2000元。

4.加强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的设施保护。发生损坏或安全、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自行解决、赔偿。

(二)文明施工

1.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明显位置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等,必要时在施工场地周边设置文明施工宣传标语旗。未按业主要求设置到位的,发现一次扣处1000元。

2.施工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不统一着装或不佩戴标志的,每发现一位,每次可扣处100元。

3.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如材料堆放整齐,运输过程不抛洒滴漏,施工垃圾应随产随清。现场不整洁或材料堆放不整齐的,可扣处500元。施工垃圾不按要求清除的,园林管理处可组织替代清除,清除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两倍从施工企业结算款中支付给替代施工单位,并可扣处2000元。

六、中间验收、签证、变更管理

(一)中间验收

中间验收实行工序报验制,工序报验与施工进度同步,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企业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相关报验单,项目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后报验。隐蔽工程应同时报现场原始记录,无现场原始记录的隐蔽工程报验单不被认可。报验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县园林管理处备案,作为验收和结算报审资料。不报验或逾期不备案的,可不再受理,不列入结算,并可扣处2000元。

(二)签证制度

在招标清单以外,业主方安排的工程量,须经签证后施工,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先行施工的,则须在着手实施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补签。逾期不报、未签的,视为该工程量不发生费用,并扣处2000元。

(三)设计变更制度

1.因设计变更或业主要求变更的,施工企业必须按照业主指令单或变更通知单无条件服从,价格按工程实际情况报审计部门审核。

2.施工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擅自变更,对中标价高的品种多栽植,中标价低的品种少栽或不栽的,其多栽部分不计量,少栽部分可按中标单价2倍扣款,并可扣处3000元。

七、竣工验收、结算和考核评价

(一)竣工验收

1.施工企业准备好施工现场和施工资料,自检合格,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园林管理处按规定程序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结论,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按《江苏省城市绿化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执行。竣工验收合格的,园林管理处签发验收证明单,验收不合格的,施工企业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二次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认定为不合格工程。

2.施工企业工程结束后,工程造价不超过1000万元的,十天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000万元以上的,二十天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包括: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结算(决算)书;

(3)工程管理各类相关资料,含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中间验收记录、签证单、联系单、土壤化验报告等试验报告;

(4)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须经园林管理处人员和设计管理人员审核);

(5)施工总结报告;

(6)养护工作方案;

报验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并可扣处1000元。养护期相应顺延,同时执行合同规定的拖延工期处罚条款,仍未整改到位的,可扣处全部履约保证金,一年内不予付款,并取消其1~2年内的投标资格;逾期不报验的,限期整改,并可扣处2000元,养护期相应顺延。同时执行合同规定的拖延工期进行扣款处理。仍未整改的,可扣除合同全部履约保证金,1-3年内不不予付款,并取消其2-3年内的投标资格。

(二)工程结算

结算计量以设计文件、合同、工程量清单、验收意见、中间验收单、签证单、变更手续等为结算依据。工程款以合格工程量的付款比例扣除处罚金额后支付。

未按规定备案的资料,不再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结算的依据。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工程款不予支付。

八、工程养护管理

(一)施工期间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养护管理

1.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应做到施工、养护两不误。应按本规定并参照《如东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及诚信考核办法》的技术要求,对照月度养护计划,负责施工过程中及缺陷责任期内的绿化养护工作。否则,每发现一处(草坪、地被、整形绿篱等以1平方米为一处,乔木、单株灌木、藤本等以每株计)养护不到位的可扣处100元。

(二)养护管理标准和养护管理要求

1.施工企业应及时清理不合格及死亡苗木,对成活后长势明显不良的苗木、未发叶或发叶后落叶的苗木,必须及时清理移出现场。

2.在灾害天气(大风、暴雨等)发生期间,项目部必须派人对工程状况进行巡查,有无异常情况都要及时报告。出现树木倾斜、倒伏或断枝等问题,4小时内必须处理完毕。

3.施工和养护期间,按照工程合同和县园林管理处指令要求,积极采取必要的管养技术,把握要点、精心养护,并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根据行政审批要求,及时开展树木移栽、调整和局部地形恢复、处理等工作。

本规定由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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