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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复琼海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来源:花匠小妙招 时间:2024-10-12 21:15

关于批复琼海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海洋生境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琼海市农业农村局:

报来《关于审批琼海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海洋生境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及《琼海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海洋生境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琼海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海洋生境修复工程位于琼海市东部沿海海域,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琼海市近岸海域拟建3处人工鱼礁区(博鳌1片区、博鳌2片区、龙湾片区)和1处珊瑚礁修复区(青葛片区),修复区总面积为219.7637公顷,投礁总面积为76.4228公顷,投放各类礁体3724个,其中人工鱼礁礁体2893个,珊瑚增殖礁礁体816个;博鳌1片区51320空方,博鳌2片区34680空方,龙湾片区13312空方,青葛片区533.4空方,共计161509.4空方,建设人工鱼礁区(珊瑚礁修复区)海底在线可视化监测系统4套及18座海上警示浮标和2处陆上标志牌、石碑等。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保措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所提出的要求,将项目建设运营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二、项目应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海水水质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77)一类标准,沉积物执行《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一类标准,海洋生物质量中的贝类生物体内污染物质含量采用《海洋生物质量》(GB18421-2001)规定的一类标准值,其它甲壳类和鱼类生物体内污染物质(Hg、As、Zn、Pb、Cd、Cu)含量评价标准采用《全国海岸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简明规程》中规定的生物质量标准,石油烃含量采用《第二次全国海洋污染基线调查技术规程》(第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期颗粒物及运输车辆尾气中的SO2、NOx、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项目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标准限值,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污染物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其修改单中排放限值的要求,同时项目使用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 中的要求。施工及运营期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船舶废气排放执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中第二阶段排放限值标准。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施工船舶生活污水和含油废水排放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中相关要求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不外排。施工船舶垃圾排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清单相关要求。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周边海域涉及琼海市麒麟菜海洋保护区、海草床和珊瑚礁等生态环境,应严格按照施工平面布置进行作业,避开保护区;施工期应避开渔业资源繁殖季节,选择潮流缓慢时段施工,避免大风浪潮时段作业,减轻施工对水生生态环境影响;人工礁体投放过程中精准定位,降低悬浮泥沙对周边海域水质环境以及珊瑚礁等生态环境的影响;落实施工期间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措施,确保施工期周边生态资源不受破坏。严格落实生物资源损害补偿相关措施,有针对性的进行渔业资源修复。施工前应采取驱散措施,减少施工扰动对水生生物的影响。落实助航设施、区陆地警示牌、礁体标志牌等保护措施,施工船舶不得在珊瑚礁分布区抛锚、停泊,避免造成珊瑚礁的损害。预制场使用完成后,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对场地施行复垦。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选择中、小潮、海况好的时间施工,减少悬浮泥沙扩散对水质的影响。严格管理施工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严禁油料泄漏,倾倒废油料。预制场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统一收集外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施工机械运维,确保施工机械正常运转,严格按照制定的施工时段开展施工作业,夜间禁止施工。施工物料运输车辆经过沿线保护目标段应减速、慢行及禁鸣。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施工船舶燃油管控要求,确保船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对燃油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正常良好的运行状态。预制场应使用商品混凝土,落实生产过程中洒水喷淋及围挡措施。

(五)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船舶、机械设备作业产生的废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船舶生活垃圾应与陆域生活垃圾一起定点分类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落实环境风险管理。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制定、实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风险应急预案,防范溢油风险可能带来的危害和影响。特别重视事故溢油、泄漏对海域生态环境影响,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溢油扩散。船只作业时应配备吸油毡和围油栏。

(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制度。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工作,监测站位、项目、频次等应符合要求。

四、项目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生态环境安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正常运营生产或使用。

六、其他相关手续。项目建设涉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的,要按规定依法办理。

                                 琼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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