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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认定

来源:花匠小妙招 时间:2025-10-31 15:10

张严锋走私案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本案曹某某走私走私瑞香科沉香属植物,明知是珍稀植物制品仍非法携带并未经申报入境,数额达4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吴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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