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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卫”曝光 | 擅自采摘城市绿化果实,破坏街道景观

来源:花匠小妙招 时间:2025-10-09 22:15

又到了扁桃树挂果的季节,漫步上思街头,目之所及,大街小巷道路两侧的扁桃树果实挂满了枝头,点缀出一幅硕果累累的“丰收”场景,成为街头一道靓丽的风景线。但近日不少市民反映,一些群众为了采摘扁桃,通过爬树、摇晃树干,甚至是网上购买“摘果神器”等方式进行采摘,原本挂满果实的扁桃树部分已经所剩无几, 破坏了城市绿化景观。

为此,上思县城管局迅速反映,采取”步巡+车巡”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城区道路的巡查力度,极力劝阻擅自采摘路边扁桃果的不文明行为。连日来,城管执法人员在江滨南路进行巡查时,发现群众 擅自采摘扁桃果,既破坏城市绿化景观,也给采摘者自身和过往行人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 立即进行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

上思县城管局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由于扁桃树是作为城市景观树来养护的,没有考虑其食用价值,且路边的果树吸收了大量的汽车尾气,食用这样的果实对人体无益,为了县城的绿化形象,也为了自身安全,切勿随意采摘路边的果实。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群众共同监督和制止街边摘果破坏街道景观的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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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绿化容貌的行为:

(一)破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挤占公共场地垦殖;

(二)损坏、擅自移植城市树木;

(三)损坏花草、攀折树木;

(四)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挤占公共场地垦殖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损坏花草或者攀折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情节轻微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 上思县城管局

编校| 黄思绮

审核| 黄海柱

监制| 韦世仙

出品| 上思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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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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