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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来源:花匠小妙招 时间:2025-09-13 16:42
资金分类 奖励项目名称 奖励类型 受益对象范围及摘要 最新标准 文件依据 一、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项目 (一)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2.从2011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 1440(元/人/年)
(即:120元/月) 1.国办发〔2004〕21号
2.国人口发〔2004〕39号
3.人口政法〔2011〕53号
4.桂人口发〔2011〕33号
5.桂财教〔2012〕286号 (二)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12600(元/人/年)(即:1050元/月) 1.国人口发〔2008〕60号
2.桂财教〔2012〕286号
3.桂财社〔2018〕100号
4.桂财社〔2022〕76号 2.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夫妻。 13320(元/人/年)(即:1110元/月)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适用的奖励对象:经市、县级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小组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三级以上并发症的人员。 一级:9840(元/人/年)
二级:7080(元/人/年)
三级:4320(元/人/年) 1.桂人口发〔2012〕33号
2.桂财社〔2018〕100号
3.桂财社[2022]76号 二、自治区财政负担部分资金项目 (三)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伤残、死亡救助 (2)独生子女伤残救助金 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12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1200(元/人/年) 1.桂政发〔2007〕28号
2.桂人口发〔2011〕48号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救助金 适用的奖励对象须是农村户口,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2、农村双女户,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的;3、除双女户外依法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两个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对象年满60周岁直至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父母奖励 夫妻均为农村居民户口,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农村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发给奖励金。2.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期间,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1000元 1.桂政发〔2007〕28号
2.桂人口发〔2007〕58号 3.放弃生育二孩父母奖励 2016年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前,农村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放弃生育二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发给奖励金。 2000元 4.结扎一次性奖励 (1)双女户产后六个月结扎一次性奖励 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2016年1月15日之前落实结扎的)。
1500元 1.桂政发〔2007〕28号
2.桂人口发〔2007〕58号 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35岁以内,(2016年1月15日之前落实结扎的),一次性发给奖励金。 1000元 4.结扎一次性奖励 (2)非双女户产后六个月结扎一次性奖励 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2016年1月15日之前落实结扎的)。 1200元 1.桂政发〔2007〕28号
2.桂人口发〔2007〕58号 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女方年龄35岁以内(2016年1月15日之前落实结扎的),一次性发给奖励金。 600元 (四)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广西扩面奖励扶助(55-59周岁)
年满55-59周岁的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720(元/人/年) 桂人口发〔2011〕48号 (五)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5%、10%
适用的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2.具有本自治区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3.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4.符合享受奖励待遇条件的人员,实行一次性申报原则。已享受职工退休后增发待遇的,不得再申报。(1.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5%发放奖励金;2.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10%计发奖励金)。 上年度全区平均工资5%、10% 桂人口发〔2013〕30号 (六)全区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 1.全区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的范围:(1)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
2.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实行计划生育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孩的;(2)1982年11月25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间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核定其基本养老金的5%、10% 1.桂劳社发〔2007〕99号
2.桂人社发〔20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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