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花”好看也不能乱挖 有人因此获刑
5月份正是山花烂漫时,但是“野花”好看也不能乱挖。近日,海曙检察院发出一则提醒:有人因为乱挖“野花”获了刑。
龚某正在装修家中的小院,其姐夫方某听说后,给他出了个主意:“海曙那边的山上有许多漂亮的杜鹃花,移到自己院子做个盆景,一定很好看。我们就去看看风景,爬爬山,顺便挖些杜鹃花回来。”
龚某听后觉得这个主意不错,两人一番计划后,雇了熟悉山林的本地人林某做向导,还约了其他几名好友带上十字镐、锯子等工具,驾驶皮卡车一起上山“游玩”。
在山上,龚某、方某等人的目标并不仅仅在杜鹃花上,遇到树形好看的植株,他们就用锯子割去枝干,挖出树根,打包放在路边,等下山时带走,有些不大的植株,他们徒手就拔了出来。用这些方式,他们挖了大大小小46株野生植株。正当他们驾驶着装满了植株的皮卡车离开山地时,接到群众举报的民警早已在路上设卡拦截,人赃并获。
海曙检察院经审理查明,方某、龚某等人挖掘的是当地村民承包的集体山林,涉案的野生植株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500余元,已达到盗窃罪的构罪标准。案发后,几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并配合赔偿了损失。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海曙检察院对方某、龚某作出了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同案的其他几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被依法不起诉。
无独有偶,家住海曙的张某和尹某在龙观的山上游玩时,看到自然生长的兰花十分喜欢,便直接“上手”挖走。根据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除兔耳兰以外的其他野生兰花,都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张某和尹某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待他们是法律的严惩。
“当下正是山花烂漫时节,许多人会选择出游赏花。但是,赏花用眼用心,请勿动手。”检察官提醒,偷挖承包山林植株,达较大数额可构成盗窃罪,偷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可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即使是非承包山林中的普通草木,也是自然的一部分,一样需要我们的爱护。(记者董小芳通讯员康丹姚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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