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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有人非法采挖野花,被判刑七个月,罚55900元!

来源:花匠小妙招 时间:2025-08-28 18:03

非法采集野生兰花


4月26日,桂林七星区人民法院漓江生态保护巡回法庭在阳朔杨堤码头,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野生兰花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受《刑法》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2022年1月至4月期间,邬某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控制协调区——阳朔县兴坪镇黄花坪山场非法采挖野生兰花51株并出售,获利153元。


经鉴定,涉案的51株野生兰花均为落叶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邬某的行为破坏了漓江生物资源,危害了漓江风景名胜区的生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邬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15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责令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失及惩罚性赔偿55900元,其中5000元以现金方式缴纳,50900元以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法官 易颖:2021年9月7日新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除兔耳兰以外的所有野生兰花,都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所以随意采挖兰花,都是违法行为。


那是不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都不能采集?

非也!依据国家规定,在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也就是说!要有证!

如果违反了国家规定进行非法采集,受到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兴坪古镇抖音号、每日桂林、桂林人不知道的桂林事儿、桂林謿生活(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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