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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热线|他人私自拿走车钥匙发生事故,车主担责吗?有交通事故纠纷,律师在线为您答疑

来源:花匠小妙招 时间:2025-07-01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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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马路上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发生事故后责任该如何划分?伤者的哪些损失需要事故责任方来承担?7月1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聚焦交通事故纠纷,山东颐衡(胶州)律师事务所汪录含律师和隋本正律师在线与市民探讨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问题,以专业的知识储备解答市民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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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点30分未到,市民陈先生就打进电话咨询。“我朋友有一辆摩托车,因为很久没骑了,摩托车没有按时年检,平日就放在他公司的院子里,车钥匙也被朋友随手放在桌上的笔筒里。前段时间,朋友公司里的小王在没有和朋友打招呼的情况下,拿了车钥匙骑车外出,结果和一辆轿车撞在了一起,出了交通事故。”陈先生告诉汪律师,交警给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承担全部责任。事后,朋友得知小王根本就没有摩托车驾驶证。

“那辆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就支付了轿车的损失。现在,保险公司找到小王还有自己的朋友,要求他俩赔偿保险公司之前代为支付给轿车车主的那笔经济损失。”陈先生表示,自己的朋友觉得很冤枉,认为车钥匙是小王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拿走的,他也没允许小王把摩托车开走。“交警认定小王负事故全部责任,我朋友到底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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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录含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您朋友遇到的这个情况,关键就在于判断您朋友对损害的发生有没有过错。虽然您朋友声称车钥匙是被小王私自拿走,自己不知情且未允许,但如果他没办法拿出相关证据来证实这一点,情况就不太乐观了。”汪律师表示,并且,陈先生的朋友作为车辆所有人,存在一些管理上的问题。

“ 一方面,车辆被没有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小王使用;另一方面,车辆还存在逾期未年检的状况。这些都表明他对车辆没有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根据相关法规,他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汪律师表示,因此,如果对方提起诉讼,小王作为交通事故的直接肇事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应该会判他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陈先生朋友因为对车辆管理不善的过错,也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多样,市民徐先生来电讲述了自己的亲身遭遇,并请律师帮忙判断。“前段时间,我驾驶私家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快到一个路口时,突然发现前方有两辆事故车辆,但因为视线被遮挡,根本来不及刹车,结果追尾了其中一辆车,这起事故导致了三车损坏,而且另一辆事故车上的人员因为二次撞击受了伤。交警现场了解情况后得知,两辆车在路口发生了刮擦事故。他们双方下车协商处理,但既没有按规定在车后放置三角警示牌,车辆也没移到安全区域。”徐先生告诉律师,没预料到前方会突然出现事故车辆,导致再次发生碰撞事故。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判定,两辆事故车负主要责任,徐先生负次要责任。

徐先生询问律师,自己驾驶过程中没有任何违规操作,就是正常行驶,为何还要承担次要责任?自己车辆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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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这里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就包含了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尽到的谨慎观察义务。“在这次事故中,虽然您是正常行驶,但您未完全尽到谨慎观察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前方因事故所带来的危险,因此存在一定过错,这就是您承担次要责任的法律依据。”隋律师认为,至于另外两辆事故车辆,在发生事故后,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也未及时将车辆移至安全区域,这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也是导致后续追尾的主要原因,因此,那两辆车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如果你们对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有异议,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各自的责任比例。您需要承担的费用包括三辆车维修费用中属于您责任比例的部分,以及受伤人员医疗费用中您应承担的部分。计算方式为总费用乘以您承担的赔偿比例。而您的车辆损失,由那两辆事故车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您车辆的维修费用,首先由那两辆车的交强险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他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照责任比例赔偿。”隋律师详细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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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对向车辆开远光灯导致自己撞人,自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前段时间的一个晚上,姚女士驾驶两轮电动车沿着某省道行驶。当时天色已经很晚了,姚女士开了远光灯,可视线还是不太好。就在和对向的一辆小型轿车交会时,对方开着远光灯,那灯光特别刺眼,瞬间让姚女士眼前什么都看不见。姚女士下意识地转了一下方向,却撞到了路边的行人。结果造成行人和自己都受了伤,她的电动车也损坏了。交警到了现场勘查后,认定轿车司机和姚女士负事故同等责任,行人没有责任。姚女士觉得这个认定不合理,她询问律师,明明是因为轿车的远光灯导致瞬间致盲才撞到人的,为什么自己还要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姚女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驾驶车辆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此外,驾驶车辆遭遇对向车辆滥用远光灯,应当减速慢行,确保有足够时间应对突发情况,必要时应当靠边停车。而您在行驶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使用远光灯,违反了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关于灯光使用的规定,同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确保安全、畅通行驶的规定。虽然轿车司机使用远光灯对您的视线造成了影响,但您在驾驶时没有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所以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交警的认定应该是合理的。至于责任比例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您的这个事故中,对方驾驶的是机动车,您驾驶的是两轮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交警部门虽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但法院应该会在综合考虑双方身份、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等因素后,适当提高对方的责任比例,相应也会减轻您的赔偿责任。

问题2:二轮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能否要求对方按照交强险“有责全赔”的规定全额赔偿?

前段时间,殷先生和王先生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撞在了一起,结果两人都受了伤,车也有损坏。交警现场勘验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殷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先生负次要责任。之后殷先生被送到医院治疗,光医疗费就花了1万多元。后来公安机关委托鉴定中心做了鉴定,认定王先生开的那辆二轮电动车属于轻便摩托车,是机动车。殷先生了解到法律规定,如果机动车发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要全额赔偿对方损失,也就是“有责全赔”。他算下来自己的各项损失加起来没超过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就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先生全额赔偿损失。但是法院最后判决王先生只赔偿他承担的30%责任,殷先生自己承担70%。殷先生询问律师,为什么明明鉴定他的车是机动车,却不能按照交强险“有责全赔”的规定让他全额赔偿?

律师说法:殷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您的描述,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明确您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先生负次要责任,这是确定双方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至于王先生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却未按交强险“有责全赔”处理的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首先,从当事人认知和能力来看,作为一般消费者,王先生在购买二轮电动车时,主观上是想购买电动车,而非机动车。对于电动车的技术参数是否超标、是否达到机动车标准,需要专业机构检测鉴定才能确定,普通消费者仅凭自身经验难以判断,这一点符合常理。其次,从保险投保情况来讲,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二轮电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且国家相关部委也未将二轮电动车列入机动车目录,导致这类车辆无法像普通机动车一样投保交强险,这并非王先生主观上不愿意投保。 再从公平原则考量,王先生的车辆是经鉴定后才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他不具备从外观等方面直接判断车辆是否超标的能力,若让其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责任,对其过于苛责,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以及王先生未能投保交强险的主客观原因,判决王先生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的。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宋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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