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在太原市及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区1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山西盈通毛毛餐饮研发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山西盈通毛毛餐饮研发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粉条,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盈通毛毛餐饮研发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从阳光豆制品经销部采购粉条20斤,截至检查时已全部使用完毕,由于该批粉条是作为食品原料使用,不直接售卖,无法计算销售价格,故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经排查,当事人落实了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二、太原志科达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志科达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芒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志科达贸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从河北圣樊祥慧商贸有限公司采购芒果25.8公斤,截至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芒果购进单价为每公斤8.37元,销售价格为每公斤33.6元,货值金额866.88元,违法所得共计650.88元。经排查,当事人落实了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三、太原市杏花岭区老诚一锅胜利街店餐具消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老诚一锅胜利街店的餐具,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不锈钢碗、筷子2批次存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老诚一锅胜利街店现场检查,当事人存在消毒柜使用不当、消毒时间不够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太原市杏花岭区孙二娘串串香火锅店使用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孙二娘串串香火锅店使用的姜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太原市杏花岭区孙二娘串串香火锅店的姜全部是在太原市四季鲜果蔬有限公司购进,并能够提供太原市四季鲜果蔬有限公司的进货票据,共购进20斤,进价为8元/斤,货值金额共计160元,该批次的姜已于2023年10月31日被抽检人员全部带走,无违法所得。该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五、太原市杏花岭区盛世果园水果店销售的桔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盛世果园水果店销售的桔子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太原市杏花岭区盛世果园水果店销售的桔子全部是在山西昌荣果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并能够提供山西昌荣果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进货票据,现已全部销售完。共购进约333斤,售价为10元3斤,货值金额约1110元。该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六、太原市杏花岭区晋美大掌柜饭店使用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晋美大掌柜饭店使用的姜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太原市杏花岭区晋美大掌柜饭店的姜全部是在太原市小店区陈义伟蔬菜店购进,并能够提供太原市小店区陈义伟蔬菜店的进货票据,共购进3.4斤,进价为9.5元/斤,货值金额共计32.3元,该批次的姜已于2023年10月10日被抽检人员全部购买,用于抽样检测及备份,无违法所得。该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七、太原市杏花岭区汇康源生鲜超市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汇康源生鲜超市销售的芹菜进行抽样检验显示:噻虫胺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太原市杏花岭区汇康源生鲜超市销售的芹菜是从太原市杏花岭区丈子头农产品物流园蔬菜二棚A15号的太原市杏花岭区老孙蔬菜经销部购进,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该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八、太原市杏花岭区东茗蔬菜店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东茗蔬菜配送店
销售的尖椒,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噻虫胺项目超出最大允许限量,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东茗蔬菜配送店进行调查,当事人采购尖椒40斤,销售单价4元/kg,货值金额80元,全部销售完毕。经排查,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2000元,罚没共计2080元。
九、太原市杏花岭区辉哥水果店销售的沃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辉哥水果店销售的沃柑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辉哥水果店进行调查,当事人采购沃柑15斤,销售单价26元/kg,货值金额195元,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十、太原市杏花岭区曹春明蔬菜经销部销售的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曹春明蔬菜经销部销售的尖椒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曹春明蔬菜经销部进行调查,当事人采购尖椒23斤,销售单价4.4元/kg,货值金额50.6元,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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