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这种“野草”不能采!
山上的“野草”不能随意采
一不留神或将有牢狱之灾
这是为何?
近日,弥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1名被告人因进山非法采挖野生兰草获刑,为强化保护野生植物意识,西三镇党员干部40余人应邀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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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5月以来,被告人文某某以获利为目的前后两次进山非法采挖野生兰草15株,连同非法收购的1株野生兰草栽种于租房内,7月27日拿到花鸟市场售卖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16株兰草中,有春兰、建兰、蕙兰、春剑(变种)、豆瓣兰、莎叶兰(原变种),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判决
弥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无视国法,非法采挖、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6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当庭宣判被告人文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
所有的生命同住在“地球村”,大自然的每一株植物都需要我们的保护。2021年9月7日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除兔耳兰以外,所有野生兰属全部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采挖、毁坏、收购、售卖野生兰草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希望广大群众能以此案为戒,深刻认识到珍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加强对重点保护植物种类的学习,不因无知无畏、不因贪心贪利让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处境。
法条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知识
夏日出游 慎采“野花野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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