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盲文》辐射防护小知识
刚才一个朋友问到辐射量纲的问题,发帖普及一下辐射当量的概念 为了统一表示各种射线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在辐射防护中使用剂量当量的概念。不同的辐射种类、能量,在不同的 条件下照射,人体吸收的剂量不同。经过适当的修正,使得吸收的剂量与辐射所引起的危害相联系。若剂量当量值 相同,则所造成的危害就相当。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遇到辐射照射的机会很多。例如:到医院进行 X光透视、CT检测;肠胃造影;食入或注入放射 性药剂进行放射性诊断;使用加速器或Co60治疗机进行放射性治疗;看彩色电视机;乘飞机;使用夜光表、夜光钟 等,这些都会使人受到一定的射线照射。对于这些照射,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恐惧,而为一般人所接受。 在进行放射性诊疗或治疗时,有时所受到的剂量相当大。用 3.7 X 107Bg(1mCi)的22P作肿瘤安位,全身剂量约80- 100mSv,此时骨骼受到的剂量为200-400mSv;用7.4 X 106Bq(0.2mCi)188Au作肝扫描,全身剂量约2-4mSv,此时肝 受到的剂量40-80mSv;用CT作脑扫描,全身剂量约0.6mSv/次,每次胃镜透视时,皮肤的剂量最大处可达400mSv; 牙科X射线拍片;照射部位所受的剂量可达150mSv,可见,诊断和治疗时受到的剂量是比较大的,即使如此,也没 有给治疗者造成严重的放射性危害。 我国的国家标准: 1984年12月颁布了新的国家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现将GB4792-84标准并结合国家其他有 关规定的主要内容作一介绍。 1. 辐射防护的原则 辐射防护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在一切放射性实践和设施的设计、监督、运行、管理时,都必须遵守辐射防护三 原则: 1) 实践的正当性: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照射,在引进伴有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之前,都必须经过正当性判断,确认 这种实践具有正当理由,获得的利益超过付出的代价(包括健康损害和非健康损害的代价)。 2) 辐射防护的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在考虑到社会和经济等因素的条件下,用最小的代价得到最 大利益,使所有的辐射照射都保持在合理的尽量低的水平。 3) 个人剂量的限制:用剂量限制对个人所受到的照射加以限制。 在防护体系上采用正当化、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制的防护综合原则,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剂量限制体系,以保证 工作人员的健康。辐射三原则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必须综合实施,不能偏废。 2. 辐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1) 剂量限值是不允许接受的剂量值的下限,是最优化的约束条件。计量限值的概念不适用于医疗照射和天然本底 照射,给出的计量限值也不包括医疗照射和天然本底照射所引起的剂量值。 2) 辐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限值包括内照射和外照射的总和。辐射工作人员全身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 50mSv(5rem)。眼晶体的限值为150mSv,其它的器官和组织的限值为500mSv。在没有特殊照射下,一般就按全身受照 射来考虑,即年剂量当量限值以50mSv作为基本标准。 3) 50mSv年剂量当量限值,可按月剂量来进行控制。如连续均匀照射下,以每月4mSv作为控制值,并就以此作为执 行标准。评价一个辐射工作人员是否超剂量,就将其月剂量于4mSv比较。但最后的评价仍以年剂量当量限值作为标 准。 4) 有的因工作需要,如换装放射源,修理仪表等,在短时间内接触放射性较多,有可能超过每月4mSv的控制值。 国家标准规定,容许在三个月内辐射工作人员所受的剂量当量总和可以超过12mSv而且全年仍然不得超过15mSv。 5) 从事辐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接受照射时,应严格按月计量当量控制值加以限定。对以怀孕的妇女在一年内接受的 剂量当量不得超过15mSv。 6) 年龄在16——18周岁的学生和学徒工由于教学培训需要接受照射时,一年内受到的计量不得超过15mSv.未满16岁者,不得参加辐射工作。 7) 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少数工作人员接受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制的照射,对这种事 先计划的特殊照射必须经过周密计算,由主管部门批准,且在一次事件中接受的剂量不得超过100mSv,在一生中不 得超过250mSv。对接受这种特殊照射的人应进行医学观察,并将剂量当量值和观察结果详细记入个人剂量和健康档 案。育龄妇女,年龄18岁以下的人员都不得接受这种特殊照射。 3. 公众中个人剂量限值 公众成员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 5mSv(0.5rem)。当长期受照射时,公众中个人在其整个一生中每年全身照射的年剂量 当量限值为1mSv。公众人员的皮肤和眼晶体的年剂量当量为50mSv。 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为了切实加强管理,各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在国家标准的总则和引言中,提出了目标和要求,并规定了各 级管理机构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对基层单位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主要有: 1. 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以及设施的新建、扩建和退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向国家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公 安、卫生、环保部门报告,经审查批准并获得“许可证”后方可实施,在设计中,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 施等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 一切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合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并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不超过 相应的剂量限值的原则。 3. 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应设置独立于生产部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这些机构应接受上级 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方的辐射防护和环保部门的监督指导。 4. 辐射单位的领导应对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确保开展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和人员。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经费,应列入该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内。已投产的单位,设备更新 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 5. 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建立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职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认真执行 和自觉遵守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懂得辐射防护 基本知识,理解辐射保护最优化的基本精神,熟悉辐射方面的规定制度。 6. 在实际或可能存在辐射的场所,以及在放射源容器上,必须有“电离辐射”的标志(这种标志在我们发往各单 位的放射源铅罐上已附有)。 基本限值的安全评价: 人类生活、工作和改造自然的一切活动都伴有一定的危险性,在自然界中,发生自然灾害,例如:地震、台风、雷 击、洪水等,都可能使人死亡或受到伤害。例如 1985年我国因公路交通事故死亡一万两千多人,不少企业存在着 不同的职业病和事故死亡率等。除自然灾害外,只有当该项活动给社会带来的利益大大高于所伴随的灾害时,才能 为人们所接受。虽然交通事故造成上万人死亡,但我们决不会不使用飞机、汽车等现代交通工具,否则也难以成为 现代化的社会了。 人们对核工业了解较少,核仪表的大规模应用在国外已有三十年,在我国只有近几年的事。所以对核安全缺乏了解 。相反美国于 1945年在日本长琦、广岛投下原子弹,造成严重灾害,给人们留下的印象很难忘却。强权政治的核 大国为了进行核讹诈散布了种种的核恐怖,有意渲染核武器的威力。实际上,核仪表与原子弹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东 西。世界上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每年约20万人,可人们却习以为常,但哪个核企业一出事故,哪怕是好几年出一次 ,也为人们所十分关注,但往往缺乏数量的概念。美国在1975年耗资几百万美元,花了三年时间,进行“反应堆安 全研究”。结论为在美国建造一百座压水堆和废水堆核电站,对美国人每年造成的个人死亡风险只有汽车事故的十 万分之一,是飞机事故的三千分之一。 从前面叙述的高本底地区辐射水平来看,每个居民每年所收的平均剂量高达 10mSv以上,而辐射工作人员的剂量也 不过50mSv,因此国内外不少专家对高本底地区人们的健康十分注意,并作了详细调查和长期的随访。调查结果表 明,上述高本底地区辐射对人体的影响与正常本底地区无明显差别。我国也对高本底地区进行了调查,如外周血淋 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妇女生育状况以及儿童的遗传畸变、总人口恶性肿瘤死亡率等,与正常本底地区的资料进行 比较,没有发现有统计学的差异或明显的差别。 国内外大量资料表明,在剂量当量限值以下的低剂量照射,不影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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