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39种)
发布时间:2018-03-14 00:00:00 来源:白城市农委农产品监管科 字号: 大 中 小 收藏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甲磺隆、三氯杀螨醇(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限制使用农药 中文通用名 限制使用范围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水胺硫磷、灭多威、氧乐果、硫丹、杀扑磷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树、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 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 禁止在茶树上使用。 丁酰肼(比久) 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氟虫腈 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以外,禁止在其他方面的使用。 毒死蜱、三唑磷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氟苯虫酰胺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在甘蔗上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种植业生产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主要品种名录(2016) 一、杀虫剂(36个) 序号 农药品种名称 使用范围(按照登记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使用) 1 虫酰肼 十字花科蔬菜,苹果树 2 除虫脲 小麦,甘蓝,苹果树,茶树,柑橘树 3 氟啶脲 甘蓝,棉花,柑橘树,萝卜 4 氟铃脲 甘蓝,棉花 5 灭幼脲 甘蓝 6 松毛虫赤眼蜂 玉米 7 氟虫脲 柑橘树,苹果树 8 甲氧虫酰肼 甘蓝,苹果树,水稻 9 氯虫苯甲酰胺 甘蓝,苹果树,棉花,甘蔗,花椰菜,玉米 10 灭蝇胺 黄瓜,菜豆 11 杀铃脲 柑橘树,苹果树 12 烯啶虫胺 柑橘树,棉花,水稻,甘蓝 13 印楝素 甘蓝 14 苦参碱 甘蓝,黄瓜,梨树 15 矿物油 黄瓜,番茄,苹果树,梨树,柑橘树,茶树,杨梅树,枇杷树 16 螺虫乙酯 番茄,苹果树,柑橘树 17 苏云金杆菌 十字花科蔬菜,梨树,柑橘树,水稻,玉米,大豆,茶树,甘薯,高粱,烟草,枣树,棉花,辣椒,桃树 18 菜青虫颗粒体病毒 十字花科蔬菜 19 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 茶树 20 除虫菊素 十字花科蔬菜 21 短稳杆菌 十字花科蔬菜,水稻,棉花 22 耳霉菌 小麦 23 甘蓝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 甘蓝、棉花,玉米,水稻,烟草 24 金龟子绿僵菌 苹果树,大白菜,椰树,甘蓝,花生 25 棉铃虫核型多角体病毒 棉花 26 球孢白僵菌 水稻,花生,茶树,小白菜,棉花,番茄,韭菜 27 甜菜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 十字花科蔬菜 28 小菜蛾颗粒体病毒 十字花科蔬菜 29 斜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 十字花科蔬菜 30 乙基多杀菌素 甘蓝,茄子,水稻 31 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 十字花科蔬菜 32 多杀霉素 甘蓝,柑橘树,大白菜,茄子,节瓜、水稻,棉花,花椰菜 33 联苯肼酯 苹果树,柑橘树,辣椒 34 四螨嗪 苹果树,梨树,柑橘树 35 溴螨酯 柑橘树,苹果树 36 乙螨唑 柑橘树 二、杀菌剂 (48 个 ) 序号 农药品种名称 使用范围(按照登记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使用) 1 苯醚甲环唑 黄瓜,番茄,苹果树,梨树,柑橘树,西瓜,水稻,小麦,茶树,人参,大蒜,芹菜,白菜,荔枝树,芦笋,香蕉树,三七,大豆 2 春雷霉素 水稻,番茄,柑橘树,黄瓜 3 丙环唑 水稻,香蕉树,花生,大豆,玉米,苹果树,小麦 4 吡唑醚菌酯 黄瓜,苹果树,西瓜,香蕉,白菜, 芒果树,棉花 5 稻瘟灵 水稻 6 啶酰菌胺 黄瓜,草莓, 葡萄,苹果树,甜瓜 7 噁霉灵 黄瓜(苗床),西瓜,甜菜,水稻 8 氟酰胺 水稻 9 己唑醇 水稻,小麦,番茄,苹果树,梨树,葡萄 10 咪鲜胺 黄瓜,辣椒,苹果树,柑橘,葡萄,西瓜、香蕉,荔枝树,龙眼树,小麦,水稻,油菜,芒果,大蒜 11 咪鲜胺锰盐 黄瓜,辣椒,苹果树,柑橘,葡萄,西瓜,水稻,芒果,蘑菇,大蒜 12 醚菌酯 黄瓜,苹果树,草莓,小麦、水稻 13 嘧菌环胺 葡萄,水稻 14 嘧菌酯 葡萄,黄瓜,番茄,柑橘树,香蕉,西瓜,水稻,玉米,大豆,马铃薯,冬瓜,枣树,荔枝树,芒果,人参 15 噻呋酰胺 水稻,马铃薯 16 噻菌灵 苹果树,柑橘,香蕉,葡萄,蘑菇 17 三唑醇 水稻,小麦,香蕉 18 三唑酮 水稻,小麦,玉米 19 戊菌唑 葡萄 20 烯酰吗啉 黄瓜,辣椒,葡萄,马铃薯,苦瓜,甜瓜 21 异菌脲 番茄,苹果,葡萄,香蕉,油菜 22 抑霉唑 苹果,柑橘(果实) 23 氨基寡糖素 黄瓜,番茄,梨树,西瓜,水稻,玉米,白菜,烟草,棉花,猕猴桃树,苹果树,小麦,辣椒 24 多抗霉素 梨树,黄瓜,苹果树 25 氟啶胺 辣椒、大白菜、马铃薯 26 氟菌唑 黄瓜,梨 27 氟吗啉 黄瓜 28 几丁聚糖 黄瓜,番茄,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柑橘(果实) 29 井冈霉素 水稻、小麦 30 喹啉铜 苹果树,黄瓜,番茄 31 宁南霉素 水稻,苹果,番茄,香蕉 32 噻霉酮 黄瓜 33 烯肟菌胺 黄瓜,小麦 34 低聚糖素 番茄,水稻,小麦,玉米,胡椒 35 地衣芽孢杆菌 黄瓜,西瓜,小麦 36 多粘类芽孢杆菌 黄瓜,番茄,辣椒,西瓜,茄子,烟草,姜,水稻 37 菇类蛋白多糖 番茄,水稻 38 寡雄腐霉菌 番茄,水稻,烟草 39 哈茨木霉菌 番茄、人参 40 蜡质芽孢杆菌 番茄,小麦,水稻,茄子,姜 41 木霉菌 黄瓜,番茄,小麦,人参 42 葡聚烯糖 番茄 43 香菇多糖 西葫芦,烟草,番茄,辣椒,西瓜,水稻 44 乙嘧酚 黄瓜 45 荧光假单胞杆菌 番茄,烟草,黄瓜,水稻,小麦 46 淡紫拟青霉 番茄 47 厚孢轮枝菌 烟草 48 枯草芽孢杆菌 黄瓜,辣椒,草莓,水稻,棉花,马铃薯,三七,烟草,番茄,柑橘,大白菜,人参 三、除草剂( 15 个) 序号 农药品种名称 使用范围(具体按照登记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使用) 1 苯磺隆 小麦 2 苯噻酰草胺 水稻(抛秧田、移栽田) 3 吡嘧磺隆 水稻(抛秧田、移栽田、秧田) 4 苄嘧磺隆 水稻(直播田、移栽田、秧田)、小麦 5 丙炔氟草胺 柑橘园,大豆田 6 精喹禾灵 油菜田,棉花田,大豆田,花生田 7 氯氟吡氧乙酸 小麦田,水稻(移栽田),玉米田 8 烯禾啶 花生田,油菜田,大豆田、亚麻田、甜菜田,棉花田 9 硝磺草酮 玉米田 10 异丙甲草胺 玉米田,花生田,大豆田,水稻(移栽田),甘蔗田 11 仲丁灵 棉花田,西瓜田 12 丙炔噁草酮 水稻(移栽田),马铃薯田 13 精异丙甲草胺 玉米田,花生田,油菜移栽田,夏大豆田,甜菜田,芝麻田 14 氰氟草酯 水稻(秧田、直播田、移栽田) 15 精吡氟禾草灵 大豆田,棉花田,花生田,甜菜田 四、植物生长调节剂( 10 个) 序号 农药品种名称 使用范围(具体按照登记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使用) 1 萘乙酸 水稻(秧田),小麦,苹果树,棉花,番茄,葡萄,荔枝 2 胺鲜酯 大白菜,白菜,玉米 3 超敏蛋白 番茄,辣椒,烟草,水稻 4 赤霉酸A3 梨树,水稻,菠菜,芹菜,大白菜,烟草 5 赤霉酸A4+A7 苹果树,梨树,荔枝树,龙眼树,柑橘树 6 复硝酚钠 番茄,柑橘 7 乙烯利 番茄,玉米,香蕉,荔枝,棉花 8 芸苔素内酯 黄瓜,番茄,辣椒,苹果树,梨树,柑橘树,葡萄,草莓,香蕉,水稻,小麦,玉米,花生,油菜,大豆,叶菜类蔬菜,荔枝树,龙眼树,棉花,甘蔗,烟草 9 S-诱抗素 番茄,水稻,烟草,棉花,葡萄 10 三十烷醇 柑橘树,小麦,花生,平菇,烟草,棉花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第三十五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国家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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