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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泄露患者隐私?女性就医这些特殊保护快来了解一下

来源:花匠小妙招 时间:2025-01-12 21:37

近日,一网友实名举报称,上海一家医院创伤外科主任、主任医师孙某私下传播病人麻醉时的不雅照片及180份病人手术信息,引发关注。目前,院方已暂停孙某医疗工作,并要求他配合医院和相关部门调查。



据举报人余女士称,自己曾是孙某的患者。孙某曾向其发送过几位女性患者被麻醉后接受治疗的照片和视频,这些照片和视频在发送给她时,均未打码,暴露了病人的隐私部位。此外,孙某还向其发送过多份病人个人信息表的图片,信息中包含身份证号码等。

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对于女性就医的保护性规定,那么,女性在就医时会有哪些权利?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记者请来律师进行详解。

女性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就医时女性享有知情权和决策权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生活中,一些不良医生对女性患者实施性骚扰,拍摄女性患者的隐私图片,公开手机和身份信息,甚至直接侵害女性患者的人身权利,这些行为是绝对违法的,有些行为甚至构成犯罪。因此,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对女性患者加以特殊保护。

此外,王律师提到,法律对女性就医还进行了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生活中,一些医疗机构在实施生育手术或其他与女性相关的特殊医疗行为时,如选择顺产还是剖腹产、是否进行无痛分娩等,通常将丈夫或者亲属列为手术风险告知书的知情同意人,如果该知情同意人不同意,即使女性本人同意也无法进行手术。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女性本人处于昏迷或无法自己抉择的特殊状态下,手术需要家属签字有其必要性,但在女性本人清醒、可独立抉择的情况下,应该尊重本人意愿,由本人进行决定,以确保女性享有知情权和决策权。

妇科检查没女医生在场?

医院整改!

尊重和保护患者隐私,是医学伦理学的重要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以列举方式列明检察机关在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记者了解到,天府新区(四川自贸区)检察院近期办理了一起女性就医相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有效保障妇女特殊权益。

“我们在日常筛查公益诉讼线索时发现有女性患者反馈自己在某医院做妇科检查时没有女医生在场。”检察官告诉记者,随即她们实地走访该医院,经过调查发现:医院在诊疗流程中,未对涉及女性隐私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场所、家属陪同等进行规定,对女医护人员在场规定落实不到位;在开展生育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中落实女性自主选择权制度不健全;在落实医疗机构反家暴职责时未明确流程,对负责人员、个人隐私保护等无明确规定。

此后,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涉案医院就涉医疗机构的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座谈交流,并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



检察官认为,涉案医院的行为不利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不利于女性人格尊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监管和整改。

目前,涉案医院已积极整改,拟出台关于女性患者就诊权益保护的制度,包含保障妇女在接诊前、诊疗查体时、开展生育手术时等环节和疑似遭受暴力或家庭暴力等情境下的隐私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以及落实反家暴强制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 供图检察院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责任编辑 罗皓 编辑 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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