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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式说法】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认定债权人可请求撤销

来源:花匠小妙招 时间:2025-01-05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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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案情回顾

CASE REVIEW

周某与余某协议离婚,子女已成年,离婚协议中约定,住房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产权。后房屋登记变更至女方一人名下。

2021年2月4日,孙某就其与周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中确认周某欠付孙某26万元债务。为担保所欠债务,周某于债务产生时将案涉房产的产权证原本交付孙某。后孙某就生效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周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终本裁定。

原告认为周某与余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明知拖欠原告较大数额欠款的情况下,恶意串通,办理离婚登记,实属以故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为目的,且直接导致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执行,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孙某将周某与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二被告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屋分割的条款。

二被告辩称,其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周某也分割到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生产设备等财产。被告余某对案涉原告与周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知悉,因此二被告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

法院审理

COURT HEARD

承办人经审理认为,首先,原告孙某对被告周某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裁判确认,且该债权应当认定为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即产生;其次,虽然二被告抗辩称双方财产属于公平分割,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且周某所分得的债权及生产设备等财产具体价值几何均无相应证据予以确定,其对不动产份额的放弃不具有对价性,该约定及产权变更的行为明显降低了其对外偿债的能力,损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债权人的利益。

且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案涉不动产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周某在债务产生时已将房屋产权证原本交付原告,该行为可反映周某有以名下不动产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周某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无偿放弃财产份额的行为也具有恶意。且原告主张权利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综上,原告诉请应当得到支持。

原标题:《【“花”式说法】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认定债权人可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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