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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色食物认证工作程序
(浙绿办发〔2020〕20号)
一、申报认证
1.认证申请
申请人向其所在市绿色食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办)领取《绿色食物标志利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形
调查表》等有关资料。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市绿办递交《绿色食物标志利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形调查表》及以下材料:
(1)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3)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操纵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治理制度);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加工品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企业质量治理手册;
(9)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及文审
市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记录、编号,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后,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
单》。
申请认证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
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执行第3条。
3.现场检查
市绿办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持有相应注
册专业类别检查员证书的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员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绿中心)《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手册》和现
场检查计划要求,按现场检查表中检查项目进行逐项检查。每位检查员单独填写现场检查表
和现场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工作完成后向市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
现场检查不合格,市绿办通知申请人,认证结论按不通过处理,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4.产品抽样
现场检查合格,那时能够抽到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依据中绿中心《绿色食物产品抽样技术
标准》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绿色食物产品抽样单》。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
规定。
那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信抽样打算。
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测费寄送绿色食品定点产品检
测机构。
5.环境调查
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工作的同时,依据中绿中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
开展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并详细填写《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表》和《绿色食
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人员明细表》。调查后向市绿办递交调查报告。
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中绿中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规定
的免测条件,免做环境监测。
依照中绿中心《绿色食物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确认,有必
要进行环境监测的,执行第6条。
6.环境监测
市绿办收到检查员报送的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有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给绿色食
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发送《绿色食品环境监测任务通知书》。
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出具环境监测报告2份,连同填写的《绿色食物环境质
量监测情形表》2份,报送市绿办。
7.产品检测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
后,出具产品检测报告2份,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2份,报送市绿办。
8.预审
市绿办自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绿色食品产地环境
质量现状调查表》、《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人员明细表》、《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
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报送的《环境监测报告》及《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监测情况表》,定点产品
检测机构报送的《产品检测报告》及《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后签署《市绿办绿色食品
预审情况表》,连同认证申请材料各一式二份报送浙江省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办),
同时将绿色食品申报电子表格发送省绿办。
9.初审
省绿办收到市绿办报送的上述材料后,初审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省
绿办通知市绿办,由市绿办催促申请人将补充材料报送市绿办,市绿办收到补充材料后报送
省绿办。
初审结论为不合格的,省绿办通知市绿办,由市绿办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初审结论为“合格”的,省绿办将上述材料及《省绿办绿色食物认证情形表》报送中绿中心。
10.认证审核
中绿中心认证处收到省绿办报送材料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物认证大体情形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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