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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植物不可随便采摘,可能触犯法律!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提起…

来源:花匠小妙招 时间:2024-12-23 08:57

“我在采摘的时候还有上网搜过,显示“金线兰”是国家保护植物,但我法律意识淡薄,没想到采摘是违法犯罪行为,我感到十分后悔,认罪认罚。”5月18日上午,由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滕某某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在武夷山法院开庭审理,滕某某当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这也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新调整以来,我院办理的首起国家公园范围内保护野生植物案件。

庭审邀请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福建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武夷山国家公园分局、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执法支队干警代表参加旁听。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3日上午,被告人滕某某为了食用,在明知金线兰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且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独自一人骑摩托车从江西进入武夷山市大安源景区某山场,用徒手的方式在岩石上采摘金线兰、草珊瑚、阔叶十大功劳等草药,后被国家公园执法支队洋庄大队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经鉴定,采挖金线兰地点位于武夷山国家公园范围内洋庄乡大安村大安源小组山场,共采伐金线兰7株,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检察机关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滕某某无视国家森林法规,为了个人目的,非法采摘金线兰7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同时,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滕某某非法采摘金线兰的行为,破坏了野生植物资源,对生态环境、生态多样性、生态服务功能等都造成了损害,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据专业司法鉴定意见书,滕某某非法采摘的金线兰生态植被修复费为人民币550元,我院在拟提起公益诉讼公告期内,没有相关机关和组织主张权利,我院遂对滕某某提出刑附民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滕某某:

1、赔偿生态植被修复费人民币550元;

2、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法庭经审理后将择日宣判。

延伸阅读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于2020年4月、2021年4月分别启动两栖爬行动物资源本底调查和为期三年的生物资源本底调查,会同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等20多家科研单位及高校的百余名专家,深入实地调查80余次,全面调查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片区主要生态系统和生物类群。调查发现了黄腹角雉、白颈长尾雉、金斑喙凤蝶、南方红豆杉等4种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白鹇、大鲵、金裳凤蝶、福氏马尾杉、罗汉松等79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物种。这些发现充分说明武夷山国家公园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环境得到持续改善,一大批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种群得到恢复和壮大。

让我们一起认识一下这5位“植物新朋友”吧!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森林法第四十条、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两高关于适用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

1、采挖野生兰科植物需依法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2、禁止收购、出售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兰科植物;

3、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兰科植物的,必须经省级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4、凡非法采挖野生兰科植物(例如蕙兰、石斛、野生天麻等),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科植物(例如蕙兰、石斛野生天麻等),无论数量大小,均构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5、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6、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检察机关倡议

野生植物资源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因素,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武夷山作为国家公园所在地,以生物多样性而闻名,在此,武夷山检察机关倡议:广大市民朋友从身边小事做起,自觉学习涉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积极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制止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非法交易,不采集珍惜濒危野生植物,摒弃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树立良好的消费新风尚,同时,发现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当地执法机关举报,并协助调查,在法治轨道内实施生产生活行为,共同守护武夷山的蓝天净土和绿水青山。

END

供 稿 | 黄天明 王小丽

图文编辑 | 王焕娟

业务部门审核 | 林泽芬 谢志强

宣传部门审核 | 胡伟明 傅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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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野生植物不可随便采摘,可能触犯法律!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提起公诉及刑附民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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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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