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查处3起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案件
为深化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绿化品质,富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加强城区绿化树木日常巡逻检查,严查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违法行为。5月以来,富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共查处3起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案件,共处予罚款3400元。
(一)2024年5月13日,富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环城南路路段时,发现富宁蜀酣餐饮店大门前城市绿化行道树(蓝花楹)树枝被砍伐。经调查,当日21时许,蜀酣餐饮店经营者黄某以城市绿化行道树树枝遮挡招牌为由,在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安排店员罗某某擅自砍伐4棵城市绿化行道树(蓝花楹)树枝。2024年7月10日,富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黄某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图为:富宁蜀酣餐饮店大门前被砍树木及指认现场
(二、三)2024年6月6日,富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普厅小区路段时发现,富宁县三文鱼餐饮店的经营者陈某某与富宁县想见你花店的经营者黄某于当日22时许,以城市绿化行道树树枝遮挡招牌为由,在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分别砍伐其门店前城市绿化行道树(扁桃树)树枝。富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陈某某、黄某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行为分别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图为:普厅小区路段被砍绿化树木
富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示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侵占城市公园、风景林地、水体、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禁止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更换的,应当经县级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八条: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的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补偿措施。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富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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