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工作动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家庭农场是符合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适应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家庭农场是实现农业生产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的重要载体,是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提升经营效益的有效抓手。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我区家庭农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和经营效益,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龙新委综[2013]82号)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及认定标准
本意见所称家庭农场,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种植型、养殖型、种养综合型等三种类型。农业企业、种养公司、专业合作社的所辖地域范围不得分地块、分行业再注册为家庭农场,其种养规模不得含专业合作社社员的种养规模。
(一)总体标准及条件:
⑴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⑵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其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⑶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经营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⑷经营期限较长,土地租赁流转时间至少5年或以上,集中连片经营的土地达一定规模,面积、类型、空间四至明晰清楚,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确认签证,依法签订规范的土地承包或租赁流转合同,并有鉴证备案;
⑸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拥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有基本的生产设备、配套设施,具备必要的农业生产机械,生产手段较先进;
⑹经营者具备相应的文化和农业技能水平,取得区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从事畜禽养殖的还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者在近10年内至少从事3年以上的农业经营;
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得来自分包、转包,经营活动有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经营效益较好;
⑻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⑼自觉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由农业部门举办并与自身经营产业相关的提升素质培训和生产技能培训。
(二)分类标准及条件:在具备以上总体条件的同时,不同种类的家庭农场还须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1.种植型家庭农场:集中连片种植(露天栽培种植)果蔬茶蔗、花生、薏米等经济作物的土地面积达50亩以上,其中:优质稻等粮油作物种植达80亩以上,花卉、绿化苗木种植达100亩以上,竹笋、林木、油茶种植达200亩以上;设施栽培的,要有钢架大棚5亩以上;食用菌栽培面积达5000平方米或年生产菌棒10万棒以上;从事金线莲、铁皮石斛等名贵林药种植的,种苗组培室达200平方米以上、钢架大棚种植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林下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金线莲、铁皮石斛、倒吊莲10亩以上;林下相对集中连片种植草珊瑚、巴戟天50亩以上。经营总收入达100万元以上。
2.养殖型家庭农场:要符合《畜牧养殖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固定的场房和厂区围栏、消毒池,畜禽饲养、排污等配套设施齐全,做到达标排放或生态利用,动物疫病防控防治和抗灾能力较强;具备一定的养殖规模,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蛋鸡、蛋鸭年存栏5000羽以上,家禽、兔子年出栏15000羽(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头以上,养蜂的要有标准蜂箱150个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要求集中连片标准精养鱼池水面30亩以上,棘胸蛙、大鲵等集约化特种水产养殖面积达10亩以上,网箱养殖1000平方米以上,工厂化养殖500平方米以上。经营总收入达100万元以上。
3.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集中连片的土地面积达50亩以上,种植业、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综合生产经营,功能分区明显,但主业突出,主业规模和产品出产量不低于种植型、养殖型家庭农场产业规模标准的下限。经营总收入100万元以上。
二、组织保障和指导服务
(一)加强指导帮扶。一是明确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特别是涉农职能部门,要落实人员具体负责,加强对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和帮扶服务;要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促,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助推我区家庭农场加快发展和做大做强。各有关镇、街要成立协调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与任务,落实具体责任人员和帮扶支持政策,及时做好统计和监测,积极推进当地家庭农场的稳步健康发展。二是加强帮扶服务。各级各职能部门要以干部“四下基层”、“联乡挂村帮户”活动为契机,组织农林技术专家与家庭农场开展“一对一”帮扶服务,做好政策宣传、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等工作,帮助破解难题。条件成熟的,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可引导成立家庭农场协会,增进农场主的交流与协作。(责任单位:△区农办、农业局、林业局、土地分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联社、农机总站、各镇、街。注:打“△”的为牵头责任单位,其他为配合单位,下同)
(二)加强注册登记服务。各镇、街以及工商部门要按照认定标准,认真组织做好家庭农场的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家庭农场的合法地位。一是明确条件标准和办理的程序要求。以手机短信或宣传单、张贴公告等形式,对家庭农场登记注册的条件标准、办理流程及要提供的材料、证件等予以广泛宣传、明确告之。当地政府要指定专人协助工商部门开展注册登记、年度报告、宣传讲解、资料审查报送等事项。工商部门要为家庭农场营业执照的办理开辟绿色通道,主动上门指导,提供便捷服务,进一步缩短申领办理时间。二是放宽冠名登记条件。允许农户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企业字号,名称中允许使用“×××家庭农场”称谓。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三是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注册家庭农场因场所、经营用房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需提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当地政府出具的住所证明办理营业执照。四是放宽经营范围。允许开展单项农产品种养、加工、销售,或开展围绕农业有关的商品生产、加工、销售。五是免收登记费用。对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实行免收登记费、免工本费、免提交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三免”优惠。(责任单位:△区工商局、各镇、街)
(三)加强示范引导。着力帮扶培育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表彰树立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家庭农场,并给予政策倾斜。以动态管理、扶强培优的办法,区级每年培育评定10家经营规模较大、管理科学规范、技术先进、经营效益较好、带动能力较强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具体的评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区农办牵头另行制定)。
积极引导、支持示范性家庭农场往设施农业、特色农业、生物技术、精细农业、生态休闲农业等领域发展,重点加快“斜背茶”、适中薏米、龙岩花生、龙岩正红菇、金线莲、铁皮石斛、芙蓉李、葡萄等地方特色产品的生产,努力创建以设施果蔬、设施畜禽、设施花卉、设施林药、设施渔业为主的设施高效农业基地。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向农业生产服务行业拓展,支持其从事农产品加工、产品配送销售、休闲观光项目的发展。鼓励家庭农场加入专业合作社开展联合协作,引导家庭农场推行标准化生产、生态化种养、科学化管理、品牌化经营,创办成运用先进技术、良种、良法和农机化作业的示范推广基地,创建成绿色、生态、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生态旅游观光的农业庄园、森林人家和水乡渔村。(责任单位:△区农办、农业局、林业局、供销联社、各镇、街)
(四)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鼓励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积极引导家庭农场主到当地镇政府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明确经营田地的区域、面积、年限、土地租赁价格等管理内容,并办理合同鉴证,作为评选示范性家庭农场的重要条件。积极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鼓励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经营合作社等土地规模经营实体。加快推进抛荒地流转,扩大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促进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和效益化。对大规模流转经营土地的主体,要认真做好资格审查,防止假借家庭农场之名大规模租赁农地,注册登记后套取项目资金或从事非农经营项目。(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各镇、街)
(五)加强培训和宣传推介。积极推行家庭农场职业资格证书,引导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全面开展普及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农业新技术培训和农民学历教育培训,扶持一批大中专毕业生回乡从事家庭农场创业,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每年择优选送一批家庭农场经营者到农业大中专院校,进行免费的学历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现代农业经营培训,努力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家庭农场主。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主流新闻媒体,突出宣传报道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品牌形象和办场创业经验,树立一批指导、帮扶家庭农场发展的先进典型,营造发展家庭农场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区农业局、林业局、农办、各镇、街)
(六)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培育发展多元化、多层次的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种子种苗供应、病虫害防治、疫病防控防治、农资供应、农机作业、产品供求信息、测土配方施肥、设施建设维护等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加强家庭农场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与服务,把家庭农场建设成农业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基地。积极引导家庭农场投资参与农作物和畜禽良种繁育、动植物疫病防治及生态种养模式、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推广。鼓励支持家庭农场搞活农产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网上交易等新型流通方式,促成家庭农场开展农企、农社、农超的产销对接,扩大产品销售。(责任单位:△区农业局、林业局、经贸局、供销联社、各镇、街)
(七)推进联合与合作。支持家庭农场牵头创办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联合协作,带动农户共同发展。积极实践“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基地+农户”紧密合作的组织模式,推进“农户制”向“农场制”转变。指导家庭农场与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构建以股份合作、订单履约、利润返还、风险补偿为核心的利益联结机制,努力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家庭农场加强与科研院所和台湾农业企业在农业生物技术、精细农业、休闲农业等领域的合作共创,不断拓宽农业发展空间领域。(责任单位:△区农业局、林业局、供销联社、各镇、街)
三、配套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各级新增的农业补贴资金要向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从2014年起,区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专项奖补资金60万元,主要用于对示范性家庭农场发展的奖励及重点项目实施的补助。对家庭农场新建连片规模设施果蔬智能温控大棚或室温大棚、建设规模化设施花卉栽培基地、连片新植100亩以上名优水果基地建设的,按规定标准予以专项补助。各级各职能部门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支持家庭农场的创办发展。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各镇、街)
(二)加大项目支持。各涉农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承担涉农项目建设。对农业“五新”示范推广、设施大棚、设施基地建设、科技示范片、山地水利、节水农业、测土配方施肥、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耕地治理、污染治理等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项目,优先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倾斜支持,加快改善其生产条件。(责任单位:△区农业局、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土地分局、农办、供销联社、农综办、农机总站、各镇、街)
(三)优化金融服务。探索创新农业贷款新模式,有效解决家庭农场发展“贷款难”问题。大力推广龙岩农商银行“金农宝”家庭农场贷款、“绿色财富”林权抵押贷款,加快推进大型农用生产机具、森林综合保险参保林地“林权+保单”等抵押贷款,积极探索农村耕地、山地、农房等抵押贷款试点。鼓励支持担保公司为家庭农场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组建信贷担保基金、创办资金互助社,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金融部门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家庭农场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并给予贷款利率优惠。把家庭农场列入“三农”综合保险的重点对象,逐步将规模化、设施化生产的特色农产品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责任单位:△区农办、农业局、林业局、土地分局、各商业银行、人保财险公司)
(四)落实税收优惠。协调落实家庭农场享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家庭农场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家庭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经营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业、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指导家庭农场依法履行税务登记和报税程序,税务部门要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政策宣传讲解等环节提供细致、便捷的服务,确保家庭农场可以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区农办、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镇、街)
(五)落实用地用电支持。家庭农场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区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龙新政综〔2012〕446号)政策规定执行。土地、住建等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国家、省关于农业规模经营用地的相关政策,对田地流转期限3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成片规模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在没有违反相关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其按经营用地总规模3%以内的比例(最多不超过20亩),安排附属设施用地,主要用于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临时性收购库房、仓库用地及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建设等用地。对符合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规定条件的,其建设用地免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对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垦,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需占用林地的,须报区林业局批准后使用。
家庭农场从事蔬菜、茶叶、食用菌、瓜果、花卉、苗木、林竹等种植业,从事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以及发展园艺作物设施生产、食用菌工厂化栽培、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智能温室、设施大棚种养、农产品初加工、冷链仓储等现代农业项目,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责任单位:△新罗土地分局、新罗供电公司、林业局)
(六)支持创品牌促外销。鼓励支持家庭农场注册商标,创建无公害、绿标、有机农产品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省级、国家级名牌农产品,进一步提高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我区家庭农场的特色产品、产地环境、品质保障、品牌形象,进一步扩大产品外销。(责任单位:△区农业局、林业局、经贸局、供销联社)
(七)育典型抓示范促提升。进一步整合支农项目资金,集聚要素资源,重点倾斜支持,加大投入和帮扶力度,加快培育一批颇具特色、在行业领先、辐射带动明显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对评定的“示范家庭农场”由区政府授予牌匾,并在区主流媒体上予以重点宣传推介。对被评为区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实行“三倾斜、八优先”支持政策。即: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奖补、种粮大户奖励等各类农业补贴增量部分向家庭农场倾斜;农业“五新”成果示范推广、设施农业基地建设、农业科技示范片、节水农业、中低产田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项目的实施,重点向家庭农场倾斜;支农信贷资金重点向家庭农场倾斜,并给予贷款利率优惠。优先保障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建设的用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实施有关农业产业发展的项目、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优先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优先享受相关农业科技、职业技能培训,特别是优先选送家庭农场主到农业大中专院校进行免费的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优先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点保障;优先享有在区主流媒体对产品、品牌形象的免费宣传推介;优先享有农业社会化配套服务;优先推荐安排外出参加相关的展示展销活动;(责任单位:△区农办、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经贸局、土地分局、供销联社、农综办、农机总站、各商业银行)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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