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大的山林里面挖呀挖呀挖,小心!你挖到的可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伐林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件。
2018年,周某在偶然间听闻老鸦树根切片煎服益肝,全株还可以制成盆景,具有观赏价值,于是他便动了“歪心思”。其后至2021年,周某多次在多个村集体山林盗掘老鸦树幼树200多株,并移栽至家中。
尝到甜头后,周某渐渐就不满足于此,在平日上山挖笋时,忍不住将双手伸向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周某多次在诸暨郊外山林中采挖春兰共400余苗,将其分栽养在家中。直到2022年1月26日,周某在诸暨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涉案植物均为兰科兰属春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考虑到周某盗伐的老鸦树及非法采挖的兰花均移栽到家中种植,无明显死亡现象,其行为对环境的损害程度相对较轻。
同时,案发后,周某向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也获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性,绍兴中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老鸦树及兰花依法予以没收。
近年来,由于国内外过度利用和市场畸形需求,野生兰科植物资源遭到严重破坏。野生资源枯竭的后果是物种遗传基因的丧失和自然变异品种的锐减,将直接影响生物多样性的完整,甚至危害国家生态安全。2021年9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新增野生植物268种和32类,除兔耳兰外所有野生兰花,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单。
绍兴本地常见的春兰、蕙兰等,都被列到该名录之中。
警方提示:
君子爱兰,但随意滥挖野生兰花却并不可取。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采集、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兰科植物的,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内容来源:中国绿色守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