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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税收风险管理及税收风险提示函

来源:花匠小妙招 时间:2025-07-17 23:10

标签:税务-协助应对税务稽查-税务合规及税务筹划

近些年,税收风险管理一直是税务领域的热门话题,很多纳税人也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收到税收风险提示函(实践中也称作“纳税风险提示提醒函”、“涉税风险提示函”或者“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等,本文统称为“税收风险提示函”)。税收风险提示函是税务机关在税收风险管理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文书,但部分企业税务人员对此类文书未必熟悉,应对和处理方式可能存在不妥。本文将简要梳理和介绍税收风险管理及税收风险提示函,帮助企业认识和掌握税收风险提示函的正确应对之道。

一、税收风险管理及税收风险提示函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对税收风险管理做了总体介绍,即“税收风险管理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是税务机关运用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在全面分析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的基础上,针对纳税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税收风险,合理配置税收管理资源,通过风险提醒、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等风险应对手段,防控税收风险,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提升税务机关管理水平的税收管理活动”。简而言之,税收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识别风险、提示风险以及防控风险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统称。

税收风险提示函是“风险提醒”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一类文书,具体而言,税收风险提示函是税务机关对税源管理中发现的涉税风险问题,通过函告告知纳税人,督促纳税人及时自查自纠,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服务方式[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税收风险提示函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已废止)第一条,税收风险提示函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对税源管理中发现的涉税风险问题,通过函告告知纳税人,督促纳税人及时自查自纠,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服务方式。。相较于其他几种风险应对手段来讲,风险提醒是一种“温和”的风险管理手段,企业在收到税收风险提示函后,如果应对得当,可以及时消除风险疑点,反之,风险提示也可能进一步升级成税务稽查等更为严格的管理手段。因此,正确认识和恰当应对税收风险提示函非常重要。

二、企业对税收风险提示函的常见认知误区

以我们的实践经验,部分企业对于税收风险提示函可能存在一些认知误区,在讨论税收风险管理过程中有必要做一些澄清:

误区一:企业误认为收到税收风险提示函代表自身一定存在税务合规问题

触发税收风险提示的情形非常多,常见的税务风险点请参见我们的文章《企业常见税务风险防范及应对》。需要明确的是,触发税收风险提示并不代表企业一定存在问题,举例来讲:大额的发票红冲操作、费用扣除等完全有可能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操作。企业自查评估后认为提示函中所列明的问题并不存在,或者因合理原因形成且没有违反税法规定的,向税务机关做出解释说明,打消税务机关顾虑即可。如果发现确实存在提示函中所列明的问题,则应及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视具体情况,补缴税款、滞纳金。

误区二:企业收到税收风险提示函后未核实清楚风险疑点就贸然补税

部分企业在收到税收风提示函后,为了避免引发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等更为严重的风险,在没有充分自查、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就“照单全收”按照风险提示函补税,属于对税收风险提示函的性质存在一定的误解。

如上文所述,有风险疑点并不代表一定存在问题、需要补税,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操作形成的疑点,具备合理理由的,通过税企之间有效的沟通解释完全可以“零成本”解决。

其次,补缴税款的操作,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认可相关问题的成分。后续再收到类似问题的风险提示函,如果再叠加涉及金额较之前大幅增加的情况,是否继续认可将陷入两难境地。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税收风险提示函属于纳税服务性质,而非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不同于征税文书,一旦企业依据风险提示函直接自查补税,后续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误区三:企业希望通过收集和掌握税务机关风险预警值而完全避免触发风险提示

税务系统内部的风险预警值并不对外公开,并且相关的风险指标可以动态调整,企业很难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相关指标。企业应对税收风险管理的正确思路,应当是全方位的税务合规,如果将注意力过多地放在尝试通过满足特定指标的风险预警线而完全免于触发风险提示,不免有本末倒置之嫌,可行性也存在问题。

三、税收风险提示函常见应对结果和正确应对之道

一般情况下,税收风险提示函常见应对结果主要包括:

情形一:企业自查不存在税务问题,向税务机关反馈自查结果,无需调整补税

企业在收到税收风险提示函后,应按照提示函列明的内容对风险疑点逐一进行自查。如果发现相关疑点并不存在或者具备合理的原因,且不违反税法规定的,无需调整税务申报、补缴税款等操作,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自查结果及相关资料,打消税务机关疑虑。关于自查反馈时限,目前没有明确的税务规定,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要求可能不完全一致,部分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在收到税收风险提示函后7日内反馈,有的则不会在提示函中明确期限。

此外,实践中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可能在提示函中明确提到,如纳税人自查认为不存在税收风险,则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交自查报告,我们建议除非税务机关明确上述处理,否则企业最好向税务机关反馈经自查不存在税收风险的情况,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避免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不配合自查从而升级风险应对手段。

情形二:企业自查存在税务问题,向税务机关反馈自查结果,并补缴税款

经过自查,如果企业发现确实存在税收风险提示函中所列明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整、修正,并补缴税款、滞纳金(如需)。同时,企业应注意及时将自查结果、调整情况以及相关的资料提交给税务机关。稳妥起见,我们建议企业可以在自查后,调整税务申报及补税前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保企业的自查结果获得税务机关认可。

情形三:极端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认为风险较大,可能启动税务稽查或反避税调查等程序

如果企业在收到税收风险提示函后逾期未开展自查、未及时进行修正、或者未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自查情况,可能导致税务机关进一步升级风险管理措施,启动税务稽查或反避税调查等程序。

我们认为,确实存在较为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启动执法程序开展检查本身属于正常操作,无需赘述;企业应当避免的是,税收风险管理应对不当,未能及时进行有效应对而导致启动相关执法程序,徒增额外的应对之劳。

基于实践经验,我们建议企业在应对税收风险提示函时:

(1)充分认知其性质并给予足够重视。风险提示函本质上属于纳税服务,主要针对“低风险”问题,只要应对得当,税务风险一般在可控范围内。

(2)客观上及时自查反馈。企业在收到风险提示函后应当按照提示函内容进行自查,并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自查结果。

(3)政策问题及时沟通咨询。即便在自查限期较短的情况下,企业也应确保查清事实、准确适用税收政策。对于自查过程中存在的政策疑问或者技术难点,建议企业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或者求助专业的税务中介机构,获取专业的意见和指导,确保自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其他建议

根据我们的观察,实践中部分风险提示函内容较为宽泛,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工作量,且问题的精准度会受到一定影响。建议进一步提高风险指标的精准度、清晰度,以便降低征纳双方核实以及沟通解释的成本,体现税收风险管理倡导的“无风险不打扰”、“精准监管和精细服务”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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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税收风险提示函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已废止)第一条,税收风险提示函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对税源管理中发现的涉税风险问题,通过函告告知纳税人,督促纳税人及时自查自纠,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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