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燃气锅炉房的主要热力系统及设计注意事项
(一)主要热力系统简介
1.水处理系统
《工业锅炉水质》(GB1576-2018)适用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5MPa,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整齐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也使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1)软化水方式
软化水方式分锅内加药水处理、锅外化学水处理二种方式。
(2)除氧方式
除氧方式分热力除氧、真空除氧、解吸除氧、化学药剂除氧、钢屑(海棉铁)除氧等。
锅炉给水宜采用大气式喷雾热力除氧器。
热水系统的补水的除氧,可采用真空除氧或化学除氧。
2.给水系统
指蒸汽锅炉的给水。主要包括给水箱、锅炉给水泵等。
3.热网循环水系统
指热水锅炉的采暖热网循环水系统,也是热水锅炉利用水循环对外供热的主要系统。
主要包括循环水泵、补给水泵、除污器等。
4.锅炉排污系统
指锅炉的定期排污和连续排污系统,目的是排除锅炉内凝聚的污物、碱度超标的炉水。
主要包括排污阀门、管道、室外排污降温池等。
5.风烟系统
指锅炉燃料燃烧所需空气的供应、燃烧后的烟气的排出系统。主要包括进风道或进风窗、鼓风机及风道、烟道、烟气消声器及烟囱等。
(二)泄压面积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7条,“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泄压处不得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相邻”。
(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与联锁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11.1.8 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11.1.9 油泵间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油供油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11.2.14 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下列电气联锁装置:
1 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
2 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3 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燃气供应;
4 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高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气供应和开启事故排气扇。
(四)燃油燃气系统的燃料供应、调压装置和计量装置
1.室外燃气管道
城镇燃气管道按输送燃气压力P分为5级:
2.室内燃气管道
(1)室内燃气管道和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3.燃气调压间、燃气调压箱
调压装置宜设置在单独的建、构筑物内。当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许可时,可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地上。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
调压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4.燃气计量装置
由管道供应燃气的用户,应单独设置计量装置。
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的计量装置,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5.丙类液体(轻柴油)油箱间、油泵间
油箱间、油泵间的油加热器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
6.丙类液体(轻柴油)油罐
现有的燃轻柴油锅炉房一般为中、小型民用采暖用锅炉房,其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较近,甚至与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在设置其附属的轻柴油油罐时,一般参照《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2012(2014)版4:“站址选择”,5:“站内平面布置”有关规定执行。
(五)设计需要注意的事项
1.锅炉工艺
(1)燃油、燃气锅炉后的烟道上,应装设防爆门。防爆门的位置应有利于泄压。
(2)燃气锅炉房的烟道和烟囱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
(3)燃油、燃气锅炉烟囱最低允许高度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锅炉容量在0.7MW及以下的烟囱高度不得低于8m,锅炉容量在0.7MW以上的的烟囱高度不得低于15m。
(4)新建锅炉房烟囱(或烟道)应按GB5468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于测量和采样的定位装置。
(5)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的紧急排放管,并设置相应的排油存放设施。
(6)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部应采用玻璃管式的油位计。
(7)锅炉房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3,柴油不应超过1m3。
2.土建
(1)锅炉房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大于4蒸吨的锅炉间建筑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小于或等于4蒸吨的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2)油箱间、油泵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燃气调压间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地坪。
(4)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
(5)油泵间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
(6)单层布置锅炉房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分别设在两侧;当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m2的单层锅炉房,其出入口可只设1个。多层布置锅炉房各层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出入口应有通向地面的安全梯。
3.电气
(1)燃气调压间、油泵间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m。
(3)燃油锅炉房贮存柴油的金属油罐,当其顶板厚高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避雷针,但必须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当油罐装有呼吸阀和放散管时,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m。
覆土在0.5m以上的地下油罐,可不设置防雷设施,但当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在通气管处应作局部防雷处理。
(4)气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
(5)燃气锅炉间和燃气调压计量间内的照明灯具均应为防爆型。
(6)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7)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4.热工监测和控制
(1)锅炉机组应装设监测下列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a.油量或燃气量积算;
b.排烟温度。
(2)燃油、燃气锅炉,必须装设监测下列参数的指示仪表:
a.燃油锅炉:燃烧器前的油温和油压,带中间回油燃烧器的回油油压;蒸汽雾化燃烧器前的蒸汽压力,空气雾化燃烧器前的空气压力,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b.燃气锅炉:燃烧器前的气体压力,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3)锅炉房各辅助部分应装设监测下列参数的仪表:燃油加热器前后油压和油温。
(4)锅炉房应装设供经济核算所需的计量仪表:油或燃气的总耗量。
(5)锅炉房必须装设表明下列情况的报警信号:
a.燃油、燃气锅炉的风机故障停运;
b.燃油、燃气锅炉熄火;
c.燃油锅炉房的贮油罐和中间油箱的油位、油温过低和过高;
d.燃气锅炉燃烧器前燃气干管压力过低和过高;
e.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和油泵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燃油、燃气锅炉,当热负荷变化幅度在调节装置的可调范围内,且经济上合理时,宜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节装置。
(7)燃油、燃气锅炉,应设置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8)燃油、燃气锅炉,应设置下列电气连锁装置:
a.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
b.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c.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供应。
5.采暖通风
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9.3.1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油泵间应有每小时换气10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换气量可按房间高度4m计算。
设在地面上的易燃油泵房,当建筑物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对外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6.给水排水与消防
(1)锅炉间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时,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锅炉房内燃油及燃气的丙类及甲类生产房间,应设置泡沫、蒸汽等灭火装置,并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2)单台锅炉蒸发量超过2t/h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宜设蒸汽灭火设备。
(3)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为以下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及轻危险级。工业用燃油、燃气锅炉房,民用燃油、燃气锅炉房均属中危险级。
(4)火灾种类划分为以下几类:
a.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b.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c.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d.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e.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由上可知,轻柴油燃烧的火灾为B类火灾,煤气、天然气燃烧的火灾为C类火灾。
(5)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b.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c.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d.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e.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f.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应急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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