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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花匠小妙招 时间:2024-09-15 19:58

南昌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市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

  2.2 市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3 市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

  2.4 市农业重大植物疫情及病虫害应急处置专家组

  2.5 县(区)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

  3监测预警机制

  3.1疫情监测预警

  3.1.1 疫情监测

  3.1.2 疫情确认和报告

  3.1.3 疫情分级

  3.1.4 疫情发布

  3.2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

  3.2.1 重大病虫害监测

  3.2.2 灾害分级预警

  3.2.3 预警发布

  3.2.4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疫情应急响应

  4.1.1 启动应急预案

  4.1.2 先期处置

  4.1.3 疫区划定

  4.1.4分级响应

  4.1.5 指挥协调

  4.1.6 应急结束

  4.2 农业重大病虫灾害应急响应

  4.2.1 信息报告

  4.2.2 先期处置

  4.2.3 分级响应

  4.2.4 指挥协调

  4.2.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评估总结

  5.3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人员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车辆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7.1.1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30种)

  7.1.2江西省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7种)

  7.2 预案管理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市应对农业生物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有效预防重大植物疫情的传入蔓延,确保在发现重大植物疫情传入扩散和发生农业重大病虫灾情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封锁控制扑灭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确保我市农业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江西省植物保护条例》,《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农业生物灾害包括重大植物疫情和农业重大病虫灾害(以下简称疫情和农业重大病虫灾害)。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Ⅰ级、Ⅱ级疫情和I、 II级农业重大病虫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县(区)政府应急处置Ⅲ级疫情和Ⅲ、Ⅳ级农业重大病虫灾害进行指导。本预案所称疫情是指: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本省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本预案所称农业重大病虫灾害包括:危害农作物的稻飞虱、稻纵卷叶螟、二化螟等害虫和稻瘟病、油菜菌核病等流行性病害的大面积暴发或流行,以及农田鼠害和其他突发性病虫害的暴发或流行。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2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发生疫情和农业重大病虫灾害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根据疫情、灾害发生的程度和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快速控制疫情、灾情,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秩序。

  1.4.3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立足预防争主动,应急防治控为害,综合治理保安全。加强疫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控。

  2 应急组织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和农业重大病虫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市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

  市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全市农业生物灾害防控应急指挥机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秘书长和市农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其主要职责:领导、部署、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农业生物灾害处置决策,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统一调配或征用应急物资和资金的指令,督查和指导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防控工作。

  2.2 市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分管植保植检工作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植保植检站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市指挥部的各项决策,组织实施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起草相关文件,承办相关会议;负责发布相关信息,依法按程序公布各地疫情动态、防控处置情况和各地减灾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调查、评估、总结农业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控制效果和造成的损失等;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宜。

  2.3市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农业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市场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市农业局:负责做好农业生物灾害的调查、监测、预报和报告以及农药和防治器械监督管理,及时提出农业生物灾害预警建议;制定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技术方案;检查、指导防控处置工作;核实、评估、确认疫情、灾情;提出农业生物灾害防控处置物资、资金需求计划和使用计划;培训检疫和植保技术人员、专业防治人员、应急防控人员和农民群众。市农业局重大植物疫情及病虫害应急处置工作组与市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做好疫情和农业重大病虫灾害应急工作。市农业局重大植物疫情及病虫害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积极衔接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和防治减灾等防控体系基础设施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保证疫情、农业重大病虫灾害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资金,监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疫区、灾区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公路、水路运输企业优先运送疫情、农业重大病虫灾害应急防控人员、物资和装备。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疫情、农业重大病虫灾害预警和防控技术研究。

  市市场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及流通环节防治器械产品质量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

  市气象局:负责支持提供与疫情、农业重大病虫发生和预报密切相关的天气实况和气象预测预报预警信息。

  2.4 市农业重大植物疫情及病虫害应急处置专家组

  市指挥部成立市农业重大植物疫情及病虫害应急处置专家组,由植保、农业、气象等专业的教学、科研与推广方面的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开展疫情和农业重大病虫灾害的调查、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防控处置对策和建议,提供技术咨询,必要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

  2.5 县(区)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物灾害防控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区)指挥部按照市农业重大植物疫情及病虫害应急处置专家组的组成,成立本级农业重大植物疫情及病虫害应急处置专家组。

  3 监测预警机制

  3.1 疫情监测预警

  3.1.1疫情监测

  3.1.1.1系统监测

  建立疫情监测系统,开展疫情系统监测,提高监测质量,及时发现疫情。

  3.1.1.2植物检疫

  各级植保植检站依法实施植物检疫。开展日常植物检疫检查,加强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市场检疫,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和处理。加强国内外疫情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科学分析疫情传入风险,严密监测传入风险大的疫情。

  3.1.1.3疫情监测主要包括:

  ①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类、分布、扩散和危害情况。

  ②可能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及其产品在本地种植、调运情况。

  ③新传入或新发现外来有害生物的发生、分布,以及对农业生产、生态、社会经济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影响。

  3.1.2疫情确认和报告

  一旦发现疑似疫情,植保植检站立即向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植保植检机构报告。对我市首次发现的新疫情,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疫情应急专家组赴现场进行诊断确认;对我市已有的老疫情,县(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应的疫情应急专家组赴现场进行诊断确认。疫情确认后,发生地植保植检机构要按照农业部《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进行疫情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疫情的名称、寄主、发现时间、地点、分布,疫情涉及的县级行政区、发生面积、危害程度、可能的传播途径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授予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或疑似疫情。

  3.1.3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的发生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疫情分为三个级别: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一般(Ⅲ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预警。

  3.1.3.1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疫情:

  ①新疫情(我市首次发现的疫情,下同):2个以上(含2个,下同)县(区)所辖50%以上乡镇新发现1例以上疫情,已对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影响,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②2005年后(含,下同)发生的老疫情:2个以上县(区)所辖50%以上乡镇疫情发生面积比前三年均值增加40%以上,且有迅速扩大趋势;

  ③2005年前发生的老疫情:2个以上县(区)所辖50%以上乡镇疫情发生面积比前三年均值增加50%以上,且有迅速扩大趋势;

  ④农业部、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疫情。

  3.1.3.2重大(Ⅱ级)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疫情:

  ①新疫情:1个县(区)所辖40%以上乡镇新发现1例以上疫情,已对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影响,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②2005年后发生的老疫情:1个县(区)所辖40%以上乡镇疫情发生面积比前三年均值增加30%以上,且有迅速扩大趋势;

  ③2005年前发生的老疫情:1个县(区)所辖40%以上乡镇疫情发生面积比前三年均值增加40%以上,且有迅速扩大趋势;

  ④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疫情。

  3.1.3.3一般(Ⅲ级)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疫情:

  ①新疫情:1个乡镇新发现1例以上疫情,已对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影响,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②2005年后发生的老疫情:1个乡镇疫情发生面积比前三年均值增加20%以上,且有迅速扩大趋势;

  ③2005年前发生的老疫情:1个乡镇疫情发生面积比前三年均值增加30%以上,且有迅速扩大趋势;

  ④县(区)人民政府认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应急处置的其他一般疫情。

  3.1.4疫情发布

      根据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疫情信息,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其他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及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疫情。

  3.2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

  3.2.1重大病虫害监测

  各级植保植检站为农业重大病虫害监测的实施单位,负责农业重大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各级植保植检站按照国家、省、市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调查规范开展辖区内农业重大病虫害系统调查监测,及时分析预测农业重大病虫害发生发展趋势。

  3.2.2灾害分级预警

  农业重大病虫灾害按其严重性、紧迫性和影响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分级标准:

  农业重大

  病虫害

  I级

  II级

  III级

  IV级

  稻飞虱

  2个以上(不含2个)县(区)的50%以上乡镇重发生

  2个县(区)的50%以上乡镇重发生

  1个县(区)50%以上的行政村重发生

  1个县(区)30%以上的行政村重发生

  稻纵卷叶螟

  二化螟

  稻瘟病

  2个以上(不含2个)县(区)的30%以上乡镇重发生

  2个县(区)的30%以上乡镇重发生

  1个县(区)30%以上的行政村重发生

  1个县(区)20%以上的行政村重发生

  油菜菌核病

  2个以上(不含2个)县(区)的40%以上乡镇重发生

  2个县(区)的40%以上乡镇重发生

  1个县(区)30%以上的行政村重发生

  1个县(区)20%以上的行政村重发生

  农田害鼠

  3.2.3预警发布

  农业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预报由各级植保植检站发布。农业重大病虫灾害预警信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同级预案中确定的灾害级别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发布。

  3.2.4预警支持系统

  建设市、县(区)、乡(镇)三级农业重大病虫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市、县(区)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植保植检站配备植保专业技术人员,做好农业重大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工作。乡镇农技综合服务机构配备专职植保员,开展农业重大病虫监测。

  通过江西省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控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和处理农业重大病虫发生防治信息,利用现代通讯和信息网络实现农业重大病虫灾害信息传递高效、快捷,确保预警系统反应快速,应急响应处置及时。

  4 应急响应

  4.1疫情应急响应

  4.1.1启动应急预案

  当发生疫情时,根据不同级别的疫情,分别作出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启动应急预案。其中Ⅰ、Ⅱ级疫情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Ⅲ级疫情由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4.1.2先期处置

      疫情的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疫情发生地所属县(区)指挥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靠前指挥,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实行先期处置,防止疫情人为扩散,减少自然扩散,控制疫情发展,并迅速将疫情和先期处置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指挥部办公室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1.3疫区划定

      疫情发生后,发生疫情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疫点,提出疫区范围报省农业厅,同时报市农业局备案,省农业厅核定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疫区划定建议,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疫区、缓冲区和保护区。

  4.1.4分级响应

  4.1.4.1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疫情时,市指挥部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部署应急防控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加强防控指导,组织开展疫情调查,分析疫情发展趋势,进行疫情风险评估,组织、协调相关县(区)指挥部开展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如发生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疫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且有可能进一步扩散的疫情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指挥部办公室,请求省农业厅相关部门给予支援。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研究部署应急防控工作,根据情况按照工作程序宣布本县(区)进入应急防控期,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及时处置疫情,并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4.1.4.2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疫情时,市指挥部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部署应急防控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加强防控工作指导,组织开展疫情调查,分析疫情发展趋势,进行疫情风险评估,组织、协调相关县(区)指挥部开展工作,并将情况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研究部署应急防控工作,根据情况按照工作程序宣布本县(区)进入应急防控期,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及时处置疫情,并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4.1.4.3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疫情时,由发生疫情的县(区)指挥部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县(区)指挥部要立即在批准的疫区、缓冲区和保护区,分别采取封锁扑灭、施药保护和严禁从疫区调运可能携带疫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等措施,控制疫情发展,防止疫情扩散;要组织开展疫情调查,分析疫情发展趋势,进行疫情风险评估;要及时部署应急防控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指导,组织协调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省指挥部办公室。

  4.1.5指挥协调

  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以属地政府为主导、部门配合、职责明确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在各级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应对疫情的强大合力。根据疫情级别启动相应预案,严格执行疫情监测、预警、报告、防控、处置制度。应急处置期间,特事特办,急事先办。各级指挥部根据需要可紧急协调、调动、落实应急防控所需的人员、物资及资金,紧急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1.6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后,疫情应急专家组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同级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指挥部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终结应急的建议,由决定启动预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和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后,发生疫情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组织对疫区进行监测,在规定的时间未出现新疫情的,经报请省农业厅核定,由省农业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解除疫区。对短期内无法彻底扑灭的疫情,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长效控制方案。

  4.2农业重大病虫灾害应急响应

  4.2.1信息报告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重大病虫灾害的报告和管理,其植保植检站是农业重大病虫灾害信息的责任报告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业重大病虫害暴发流行、农作物大面积受害等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植保植检站报告。植保植检站调查确认后24小时内将结果报告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植保植检站。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发生程度后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在48小时内逐级报告市农业局、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市政府和省农业厅。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引起农作物受灾的病虫害种类,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为害面积和损失程度,已经采取的防治措施,报告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授予他人瞒报、缓报、谎报农业重大病虫灾害信息。

  在农业重大病虫灾害发生关键季节,要严格实行值班报告制度,做到七天一报,应急响应期三天一报,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2.2 先期处置

  农业重大病虫灾害的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事发地县(区)指挥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靠前指挥,实施先期处置,并迅速将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2.3 分级响应

  4.2.3.1 I级响应

  发生I级农业重大病虫灾害,市农业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同意后启动本预案。市指挥部立即运转,部署应急防控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加强防控指导,定期发布灾害监控信息,发出督导通报。组织、协调相关县(区)指挥部开展防控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及省农业厅有关部门。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农业厅及相关部门,请求省农业厅及相关部门给予支援。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作好相关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监测灾害情况,做好灾情的预测预报工作,为灾区提供技术支撑。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动员部署应急防控工作。根据情况按照工作程序宣布本县(区)进入应急防控期,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及时控制灾情。各县(区)指挥部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4.2.3.2 II级响应

  发生II级农业重大病虫灾害时,市农业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同意后启动本预案。市指挥部立即运转,部署应急防控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加强防控工作指导,组织、协调相关县(区)指挥部开展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及省农业厅有关部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作好相关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监测灾害情况,发布灾害监控信息,及时发布督导通报。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研究部署应急防控工作,根据情况按照工作程序宣布本市进入应急防控期,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共同做好灾害的应急工作,及时控制灾情,并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4.2.3.3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农业重大病虫灾害时,由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指挥部部署应急防控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加强防控工作指导,组织、协调相关县(区)指挥部开展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研究部署应急防控工作,根据情况按照工作程序宣布本县(区)进入应急防控期,及时控制灾情,并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县(区)指挥部办公室。

  4.2.3.4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农业重大病虫灾害时,由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指挥部部署应急防控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加强防控工作指导,组织、协调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发生I、II、III、IV级农业重大病虫灾害时,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研究部署应急防控工作,组织农业生产者或专业防治组织实施应急防控,及时控制灾情,并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

  4.2.4指挥协调

  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农业重大病虫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以属地政府为主导、部门配合、职责明确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在各级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应对灾害的强大合力。根据农业重大病虫灾害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严格执行灾情监测、预警、报告、防治、处置制度。应急处置期间,特事特办,急事先办。各级指挥部根据需要可紧急协调、调动、落实应急防控所需的人员、物资及资金,紧急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2.5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实施一段时间后,农业重大病虫灾害应急专家组对灾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并向同级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指挥部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终结应急的建议,由决定启动预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和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开展疫情处置和农业重大病虫灾害应急防控时,对人民群众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以及征用物资、劳务等,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同时积极做好现场清理工作和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疫情发生后,根据疫情发生特点,及时指导发生地企业和农户改种非寄主植物。疫情被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等限制性措施,指导发生地区迅速恢复生产。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参保农作物尽快定损理赔。

  5.2 评估总结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对疫情和病虫灾害发生的原因、性质、应急防治行动开展情况、控制效果、灾害损失、影响范围、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与核实,建立相应的档案。并及时将结果报告同级指挥部及人民政府和上级指挥部办公室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3信息发布

  由市农业局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业重大病虫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农业重大病虫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市、县(区)指挥部建立和完善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应急响应的联络人和联系电话。应急响应启动后,及时向同级指挥部和上级指挥部办公室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疫情和农业重大病虫灾害及防控情况。要采用可靠的通讯联系方式传输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确保信息传输安全、快速、准确。

    6.2 人员保障

  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疫情和农业重大病虫灾害的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疫情和农业重大病虫灾害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市、县(区)要有专门的植保机构、队伍和人员,乡(镇)要有专职植保员、兼职植物检疫员,负责疫情、农业重大病虫监测和防治技术指导。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植保技术人员、专业防治人员和农业生产者的农业重大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其识别、防治和应急处置农业重大病虫害的能力。加强对参与农业重大病虫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人员的防护知识培训。加强对农民的农业重大病虫害发生基本知识与防治技术培训。加强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农业重大病虫灾害的处置能力。

  6.3 经费保障

  按照《南昌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各级财政要保证所需疫情、农业重大病虫灾害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资金。对受疫情、农业重大病虫灾害影响较大的农业生产者,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加强对疫情、农业重大病虫灾害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的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4车辆保障

  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政府应当协助紧急调用有关人员、车辆,被告调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有关人员和紧急物资运输任务,不得延误和拒绝。优先安排、优先高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6.5 技术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疫情预防与应急处置方法等相关课题研究,加强疫情调查、评估、趋势预测等技术研究,提高疫情监测、检测、检疫、控制能力。建立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危险性外来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系统,确定疫情风险,分类实施管理。做好辖区内农业重大病虫害的调查、监测、预警分析和预报发布,制定农业重大病虫害防治技术方案,加强防治技术指导,开展农业重大病虫害防治新技术、新农药、新器械的试验示范,集成组装农业重大病虫综合防治技术,持续有效控制病虫为害。

  6.6 应急演练

  各级指挥部要适时开展不同类型的疫情和农业重大病虫灾害应急演练,提高疫情、农业重大病虫灾害防范与处置技能。各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疫情、灾情,能迅速投入应急处置行动。

  7 附则

  7.1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7.1.1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30种)

  7.1.1.1 2009年农作物第1216号公告的29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昆虫:1、菜豆象,2、蜜柑大实蝇,3、四纹豆象,4、苹果蠹蛾,5、葡萄根瘤蚜,6、美国白蛾,7、马铃薯甲虫,8、稻水象甲,9、红火蚁;

  线虫:10、腐烂茎线虫,11、香蕉穿孔线虫;

  细菌:12、瓜类果斑病菌,13、柑桔黄龙病菌,14、番茄溃疡病菌,15、十字花科黑斑病菌,16、柑桔溃疡病菌,17、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

  真菌:18、黄瓜黑星病菌,19、香蕉镰刀菌枯萎病菌4号小种,20、玉蜀黍霜指霉菌,21、大豆疫霉病菌,22、内生集壶菌,23、苜蓿黄萎病菌;

  病毒:24、李属坏死环斑病毒,25、烟草环斑病毒,26、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

  杂草:27、毒麦,28、列当属,29、假高粱。

  7.1.1.2 2010年农作物第1380号公告增加一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昆虫:30、扶桑绵粉蚧。

  7.1.2 江西省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7种)

  昆虫:1、柑桔大实蝇,2、扶桑绵粉蚧,3、谷象;

  线虫:4、花生根结线虫;

  细菌:5、马铃薯环腐病菌;

  真菌:6、棉花黄萎病菌;

  病毒:7、桑萎缩病。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江西省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分别根据农业部和江西省农业厅发布的最新名单执行。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的修订与完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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